加盟被騙之后:打贏與騙子的官司
第六份證據:宣傳手冊,被告利用宣傳手冊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原告加盟,簽訂合同,對原告構成了欺詐。
第七份、第八、第九份證據,被告的開店手冊,員工手冊,授權書。證明被告實際上是開展特許經營,然而被告并無開展特許經營的資質,沒有注冊商標,沒有直營店,因此對原告構成了欺詐。
第十份證據,某網站關于被告欺詐加盟商的報道,進一步證明被告欺詐原告的事實。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份證據,證明楊先生因加盟而開店,租賃房屋、所遭受的損失。總額為33375元。
第十六、十七、十八份證據,被告裝修,裝潢、購買貨架的費用,證明原告因為被告的欺詐,誤導簽訂了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份證據,貨物運輸單據,原告將部分偽劣產品發還被告的費用,證明原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被告律師針對我方的證據,能否認的絕不認可,一口咬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是銷售合同書,而不是特許經營合同;對我方提交的劣質產品,更是不予承認,辯稱不是其生產的,但是被告律師承認出貨單是被告的。其實出貨單和產品是相對應的,而且出貨單上面明確注明了“福娃掛件”等名稱;特別是對自己制作“精美”的宣傳手冊,被告更是極力反對;對于楊先生遭受的經濟損失,被告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被告沒有提交證據。
法官進行了法庭調查,詢問被告律師,被告是否可以向法庭提交特許經營資質文件,被告律師否認雙方是特許經營關系,直接表示不提交。因為被告律師否認宣傳司手冊是被告制作的,法官要求其提交自己的宣傳手冊。同時法官表示,原告也可以提交證據進一步舉證。
休庭,一周后再開庭。
庭后,楊先生小心問我,案子會不會輸?我微笑告訴他,在法庭上,律師一般都會盡量找對方的證據瑕疵,進而否認證據的效力,這只是一庭審種策略。有些證據否認不了的,比如他們的產品,上面既有他們的標志,又和出貨單相互印證,法官肯定會認可這份證據;對于房屋租金,我們有合同,有收據,有發票,證據與本案有無關聯性,需要法官的裁量,而不是律師簡單否認的。關于宣傳手冊,上面有被告的大量信息,一般也否認不了。但是為了穩妥起見,我建議楊先生再對被告的網站宣傳做一次公證,佐證宣傳手冊的內容,楊先生采納我的意見,事不宜遲,為了防止被告關閉網站,我們直接奔往最近的公證處,對被告的網站宣傳又做了一份公證。
然后,我們靜等下次的開庭。
七、最終的判決
“梁律師,明天上午10點在35法庭開庭。”法院書記員打電話通知我。
第二天上午,我和楊先生準時到法庭,被告委托一名律師出庭。
開庭后,出現了戲劇一幕,我還沒有出示網站公證書,被告律師直接認可了我方提交的宣傳手冊,承認是被告制作的。如此以來,我們更加釋懷了,另外,網站公證書更加證明被告虛假宣傳的事實。
被告又補充了兩份證據。一份是商務部特許經營備案信息,證明被告在商務部已經備案,具備特許經營資質。我認為該證據提交日期晚于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的日期,不能排除被告欺詐原告的事實;同時,被告還有一個招商項目,該備案信息不能說明被告對其超市連鎖項目進行了備案。另一份是豐臺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復印件,被告試圖證明即使違反了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雙方簽訂的合同也不是必然無效,但是我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合同,而不是主張合同無效,另外該判決書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應作為證據。
接下來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我結合證據從三個方面綜合論證被告具有欺詐性的情節,特別是對被告認可的部份證據,我認為已足以證明被告夸大利潤、虛假宣傳,利用欺騙和隱瞞重要事實手段和原告簽訂合同,以致原告造成很大損失的事實。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合同,應當撤銷,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被告應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