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五十九
會昌六年十一月。刑部尚書判度支崔元式奏。諸道所出次弱綾絹紗等。宜令禁斷。其舊織并不得行使。仍令所在官中收納。如更織造。買賣同罪。
咸通八年十月。戶部判度支崔彥昭奏。當司應收管江淮諸道州府今年已前兩稅榷酒諸色屬省錢。準舊例。逐年商人投狀便換。自南蠻用兵以來。置供軍使。當司在諸州府場院錢。猶有商人便換。赍省司便換文牒。至本州府請領。皆被諸州府稱準供軍使指揮占留。以此商人疑惑。乃致當司支用不充。乞下諸道州府場監院。依限送納。及給還商人。不得托稱占留。從之。
別官判度支
開元二十二年九月。蕭炅除太府少卿。知度支事。二十三年八月。李元佑除太府少卿。知度支事。天寶七載。楊釗除給事中。兼御史中丞。權判度支。貞元八年三月。戶部尚書班宏。加專判度支。其年七月。司農少卿裴延齡。加權判度支。十二年三月。改為戶部尚書。判度支。九月。蘇弁除度支郎中。兼御史中丞。副知度支。貞元已前。他官來判者甚眾。自后多以尚書侍郎主之。別官兼者希矣。故事。度支按。郎中判入。員外判出。侍郎總統押案而已。官銜不言專判度支。開元以后。時事多故。遂有他官來判者。或尚書侍郎專判。乃曰度支使。或曰判度支使。或曰知度支事。或曰句當度支使。雖名稱不同。其事一也。建中初。欲使天下錢谷。皆歸金部倉部。終亦不行。
戶部郎中
隋為民部郎中。貞觀改戶部郎中。自后改復名號。與侍郎中。
天寶八載。郎中張傳濟。廢帳房為戶部員外郎廳。次北為戶部郎中廳。皆至宏麗。又于省街東。奏取都水監地。以諸州籍帳錢造考堂。制度又過于省中。移都水監于省西北。割右武衛園地置之。干元以后。毀拆并盡。今為戶部園。
戶部員外郎(改復并與郎中同。)
開元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敕。蠲符。每年令當州取緊厚紙。背上皆書某州某年。及紙次第。長官句當同署印記。京兆河南六百張。上州四百張。中州三百張。下州二百張。安南道廣桂容等五府。準下州數。管內州蠲同。此紙不別書題州名。并赴朝集使。送戶部本判官掌納。依次用之。
二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每鄉置望鄉。天下諸州上縣。不得過二十人。中縣不得過十五人。下縣不得過十人。其長安萬年。每縣以五十人為限。太原上黨晉陽三縣。各以三十人為限。并取耆年宿望。諳識事宜。灼然有景行者充。
天寶十二載七月十三日敕。諸郡父老。宜改為耆壽。
會昌元年二月。中書門下奏。伏以南省六曹。皆有職分。若各守官業。即不因循。比來戶部度支兩司。尚書侍郎。多奏請諸行郎官判錢谷文案。遂令本司郎吏。束手閑居。至于廳事。皆為他官所處。臣等商量。請自今已后。其度支戶部錢谷文案。望悉令本司郎官分判。不在更請諸行郎官限。仍委尚書侍郎。同諸司例。便自于司內選擇差判。不必更一一聞奏。其戶部行郎官。仍望委中書門下。皆選擇與公務相當除授。如本行員數欠少。亦任于諸行稍閑司中。選其才職資序相當者。奏請轉授。所冀蒞事有常。分官無曠。庶或可久。以革從權。敕旨。依奏。
度支郎中
隋為度支郎。武德初。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度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度支郎中。
度支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六日。戶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李林甫奏。租庸丁防。和糴雜支。春彩稅草諸色旨符。承前每年一造。據州府及諸司計,紙當五十余萬張。仍差百司抄寫。事甚勞煩。條目既多。計檢難遍。緣無定額。支稅不常。亦因此涉情。兼長奸偽。臣今與采訪使朝集使商量。有不穩便于人。非當土所出者。隨事沿革。務使允便。即望人知定準。政必有常。編成五卷以為常行旨符。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書頒行。每州不過一兩紙。仍附驛送。敕旨。依。
貞元十二年九月。以倉庫郎中判度支案蘇弁。授度支郎中副知度支事。仍命立于正郎之首。有副知之號。自弁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