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五十九
天寶元年十月十三日敕。自今以后。應試選舉人。長垛宜以十只箭為限。并入第一院。與兩單上。八只入第一院。兩只入第二院。與一單上次上。十只不出第三院。與單上。十只不出第四院。與次上。余依例程。
三載閏二月八日敕。習武入官。已經精簡。隨番更試事頗為煩。其武官。自今已后。因番試及過中書門下。宜停。
建中元年四月十七日。敕兵部闕送吏部武官。自今已后宜停。
貞元十四年九月敕。鄉貢武舉。并應百只箭。及三十只箭人等。今年宜權停。時諫議大夫田敦。因蒙召對。奏言。兵部武舉。每年常數百人。挾持弓矢。出入皇城閑。恐非所宜。上聞而矍然。故命停之。其實武舉者。每歲不過十人。時議惡敦虛辭。輒亂舊章。以圖稱旨。自是訖于貞元。更不復置。
元和三年五月。兵部奏。伏準貞元十四年九月敕。鄉貢舉人權停者。伏以取士之方。文武并用。舉選之制。國朝舊章。參調者既積資勞。入仕者必先貢舉。自經停廢。今已十年。別趨幸門。漸絕根本。典彝具在。可舉而行。其鄉貢舉恐須準式卻置。敕旨。依奏。
六年八月。中書門下奏。得兵部侍郎許孟容等狀。當司準六月二日。減省官員。及厘革三衛等應管京官及外官。共三千三百二十九員。京官七百六員。武官員數不多。俸錢比文官較少。又在中書門下兩省。御史臺。左右神策。及諸軍諸使。挾敕驅使。員闕至少。難議停省。并請仍舊。外官二十六萬二十三員。所管諸府。自折沖以下。總無料錢。例多闕乏。空有府額。其鎮戍官等。或有任者。不過數員。縱使停減。并無損益。伏請存舊例。六番三衛。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縱使分番當上。配役處多。移牒。勘會。須得詳請。續商量聞奏。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盜殺宰相武元衡。并傷議臣裴度。時淮夷逆命。兇威方熾。王師問罪。未有成功。言事者繼上章疏。請罷兵。及是盜賊竊發。人情愈惑。兵部侍郎許孟容。詣中書涕而言曰。昔漢廷有一汲黯耳。奸臣尚為寢謀。今主上英圣。朝廷未有過失。而狂賊敢爾無狀。寧謂國有人乎。然轉禍為福。此其時也。莫若上聞。起裴中丞為相。令主兵柄。大索賊黨。窮其奸源。后數日。度果為相。而下詔行誅。時謂孟容議論。有大臣風采。
太和五年三月。兵部奏。準四年五月起請節文。伏以三衛出入禁署子弟。期于恭恪。近日頑弊。皆非正身。諸司公言納資。訪聞亦不雇召。士庶假蔭。混雜縉紳。幸隙一開。奸濫紛入。其資三衛。并請停廢。敕旨。宜依。其它厘革三衛事條至多。故不具載。
大中五年十月。中書門下兩省奏。應赴兵部武選門官驅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選二年。得驅使官盧華等狀。稱各在省驅使。實緣長官辛苦。事力不濟。所以假此武官。若廢舊格。貧寒不逮。即須漸請停解。公事交見廢闕。敕旨。兩省御史臺人吏。前舊例不選數。許赴集。宜令依舊例放選。
兵部郎中
隋為兵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戎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兵部郎中。
兵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本兩員。大足元年。更加一員。以趙履溫為之。
職方郎中
隋為職方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城大夫。咸亨元年。復為職方郎中。
職方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建中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請州圖每二年一送職方。今改至五年一造送。如州縣有創造。及山河改移。即不在五年之限。后復故。
駕部郎中
隋為駕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中。改司輿大夫。咸亨元年。復為駕部郎中。
駕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庫部郎中
隋為庫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庫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庫部郎中。
庫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開元十八年十月四日敕。衙內甲仗經行從者。三年一換。不經行從者。四年一換。非理欠損者。勒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