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五十九
寶歷元年九月。禮部奏。準今年四月制。當司合厘革條流兩館生齋郎資蔭年限等。據舊敕。應補兩館生。所用蔭第。皆門地清華。勛賢冑裔。近者時有源流或異。支屬全疏。罔冒門資。變易昭穆。今請如有此色。自本司磨勘得實。坐其家長。所用蔭告身。用本司印印。郎官押署。更不在行用之限。保官具事由。申上中書門下。請諸司官典檢。報不實。并請準法科處分。其太廟郊社齋郎。亦并準此處分。若用蔭曾經流貶。未復本資。或便身亡。不曾申雪。即用舊蔭。切恐非宜。請便駁放。其太廟齋郎。亦準此處分。伏緣兩館生員闕不多。請補者眾。今請一家不得用兩蔭。許隔二年收補。每用蔭補人。請明置簿歷。具注所補人年名日月。用本司印。郎官押署。至補人數足后。給其告身。不在用限。太廟齋郎。準開元六年九月敕。取五品已上子孫。六品清資常參官子補充。郊社齋郎。用祖蔭官階。并須五品以上。用父蔭須六品以上常參官。及兩府司錄判司。詹事府丞。大理司直。并有五品階者。所補齋郎。皆用五保。其保請以六品已上清資官充。其一家不得周年保兩人。仍不得頻年用蔭。并請準兩館生例處分。敕旨。依奏。
祠部郎中
隋為祠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禋大夫。咸亨元年。復為祠部郎中。
祠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延載元年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隸祠部。不須屬司賓。開元十年正月二十三日。敕祠部。天下寺觀田。宜準法據僧尼道士合給數外。一切管收。給貧下欠田丁。其寺觀常住田。聽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過十頃。五十人已上。不得過七頃。五十人以下。不得過五頃。
二十五年正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隸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
膳部郎中
隋為膳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膳大夫。咸亨元年。復為膳部郎中。
膳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主客郎中
隋為司蕃郎。皇朝為主客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蕃大夫。咸亨元年。復為主客郎中。
主客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景龍二年九月三日敕。應差冊立諸國使。并須選擇漢官。不得差蕃官去。
祠祭使
天寶六載十一月。度支郎中楊釗。充祠祭使。至德三載五月二十四日。中書侍郎王玙。兼知祠祭使。
兵部尚書
龍朔二年。改為司戎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兵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夏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兵部尚書。天寶十一載二月二十八日。改為武部尚書。至德二載二月五日。復為兵部尚書。
舊制。凡武舉。每歲孟冬。亦與計偕。有二科。一曰平試。(射長垛三十發。不出第一院。)二曰武舉。(試長垛。騎射。馬槍。步射。材貌言語。翹關舉重。其勛官五品以下。并三衛報仗。乘君品子。半考已滿者。并放選。勛官六品以下者。并應宿衛人。及品子五考已上者。并授散官。余并帖仗。然后授散官也。)
開元十七年正月二十日敕。兵部兩銓。令史各與一第一人。簿帳共與一人。并準吏部銓史第一人官資注擬。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吏部選人請武選者。宜取強壯身材六尺以上。籍年四十以下。堪統領者。其兵部選人。請文選者。宜取材堪治民。工于書判。并無負犯。十二月內定品奏聞。一送以后。并不在卻關之限。
廣明元年正月敕。入仕之門。兵部最濫。全無根本。頗壞紀綱。近者武官多轉入文官。依資除授。宜懲僭幸。以辨品流。今后武官不得輒入文官選改。內司不在此限。
兵部侍郎(改復與尚書同。)
總章二年四月二日。加一員。以李處繹為之。長壽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又加一員。以侯知一為之。通前三員。長安四年十二月三日。減一員。
長安二年正月十七日敕。天下諸州。宜教武藝。每年準明經進士貢舉例送。
開元二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敕。所設武舉。以求材實。仕進之漸。期為根本。取舍之閑。尤宜審慎。比來所試。但委郎官。品位既卑。焉稱其事。自今以后。應武舉人等。宜令侍郎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