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五十九
太和四年九月。比部奏。準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州府兩稅。占留支用有定額。其殘欠羨余錢物。并合明立條件。散下諸州府者。伏以德澤宏深。優裕郡國。申明舊敕。曉示新規。使其政有準繩。法無差繆。實天下幸甚。又諸州應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車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須創制添換。又當州或屬將校所由。有巡檢非違。追捕盜賊。須行賞勸。合給程糧者。又當州或百姓貧窮。納稅不逮。須矜放要添貨額者。又當州遇年谷豐熟。要收糴貯。備以防災歉者。敕旨。宜依。
司部郎中
隋為司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司門大夫。咸亨元年。復為郎中。
司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開元二年閏二月十日。敕諸司進狀奏事。并長官封題。仍令本司牒所進衙門。并差一官送進。諸司使奏事。亦準此。除有告謀反大逆者。任自封進。
工部尚書
隋為起部尚書。武德元年。因而不改。三月。改為工部尚書。龍朔二年。改為司平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工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冬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工部尚書。大歷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敕。京城內諸坊市宅舍。輒不得毀拆。有犯聞奏。
十四年六月一日敕。諸坊市邸店樓屋。皆不得起樓閣。臨市人家。勒百日內毀拆。至九月二十日。京兆尹嚴郢奏。坊市邸店舊樓。請不毀。
工部侍郎(改復與尚書同。)
工部郎中
隋為起部郎。武德三年。改工部郎中。龍朔二年。改司平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工部郎中。
工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屯田郎中
隋為屯田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屯田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屯田郎中。
屯田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長春宮使
開元八年六月。同州刺史姜師度。兼營田長春宮使。二十年三月。左衛郎將皇甫惟明。攝侍御史。充長春宮使。天寶六載三月。御史中丞王?。兼長春宮使。上元元年六月四日。殿中監李輔國。充長春宮使。寶應元年。殿中監樂子昂。充長春宮使。至大歷九年。宋誨除同州刺史。充長春宮使。自后遂令同州刺史充長春宮使也。
開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敕。同蒲絳河東西。并沙苑內。無問新舊注田蒲萑。并宜收入長春宮。仍令長春宮使檢校。
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敕。新豐朝邑屯田。令長春宮使檢校。(朝邑屯田。開元八年十月七日。同州刺史姜師度開置。)
虞部郎中
隋為虞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司虞大夫。咸亨元年。復為虞部郎中。
虞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大歷十四年八月。虞部奏。準式。山澤之利。公私共之者。比來除長春宮所收。占?甚多。望令關內州府審勘頃畝。先均給貧下百姓。據厚薄節給輕稅五分之一。征納訖。市輕貨送上都。如所由輒有隱漏。及收管不盡。并請準條科罪。敕旨。依奏。
水部郎中
隋為水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司川大夫。咸亨元年。復為水部郎中。
水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開元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改丹水為懷水。
天寶五載正月七日詔。天下山水。名稱或同。義且不經。多因于里諺。事若仍舊。何成于禹別。宜所司各據圖籍改定訖聞奏。
十一載五月。潼關口河灘上。有樹五株。雖水暴長。亦不漂沒。時人謂之女媧墓。是月。因大風。遂失所在。至干元二年六月十八日。虢州刺史王奇光奏。所部閿鄉縣界女媧墓。天寶十一載。失所在。今月一日夜。河上側近忽聞雷聲。曉見其墓涌出。上有雙柳樹。下有巨石。其柳各高丈余。
貞元元年十二月九日敕。立春日。前內外兩井納冰。總二千五百段。每段長一尺。厚一尺五寸。宜令府縣句當。澄濾凈潔供進。
開成五年七月。河南尹奏。皇城內伊洛等四水。伏以伊洛四水。載在典墳。今人所呼。其名甚著。其第三水字。御名同。東周之人。所以請更其名者。臣遂勒所府官司錄以下。參議其事。今得司錄參軍韋瓊等狀。謹按尚書。周公將營洛邑。卜澗水東。瀍水西。惟洛食。孔安國傳云。初卜黎水上。不吉。迨卜此二水之閑。吉。伏請改第三水字為吉水者。臣竊以周居洛宅。卜年惟永。今改此水。雅協祥符。謹具如前。敕旨。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