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五十九
元和三年十月。度支使鄭元奏。當司判案郎官。先有六員。今請用四員為定。從之。
四年十一月。加度支判案郎官一員。
長慶三年十二月。度支奏。主客員外郎判度支案白行簡。前以當司判案郎官刑部郎中韋詞。近差使京西句當和糴。遂請白行簡判案。今韋詞卻回。其白行簡合歸本司。伏以判案郎官。比有六人。近或止四員。伏請更置郎官一員判案。留白行簡充。敕旨。依奏。
金部郎中
隋為金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珍大夫。咸亨元年復舊。天寶十一載三月七日。改為司金郎中。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舊。
金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倉部郎中
隋為倉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庾大夫。咸亨元年復舊。天寶十一載三月七日。改為司儲郎中。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舊。
倉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天寶三載七月二十三日。金倉令史。不許轉選及充使典。
建中二年正月詔。天下錢谷。皆歸金部倉部。中書門下簡兩司郎官。準格式條理。
鑄錢使
開元二十五年二月。監察御史羅文信。充諸道鑄錢使。天寶三載九月。楊慎矜除御史中丞。充鑄錢使。四載十一月。度支郎中楊釗。充諸道鑄錢使。上元元年五月。劉晏除戶部侍郎。充句當鑄錢使。其年五月二十五日。殿中監李輔國。加京畿鑄錢使。寶應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劉晏又除戶部侍郎。充句當鑄錢使。廣德二年正月。第五琦除戶部侍郎。充諸道鑄錢使。其年六月三日。禮部尚書除兼御史大夫李峴。充江南西道句當鑄錢使。永泰元年正月十三日。劉晏充東都淮南浙東西湖南山南東道鑄錢使。第五琦充京畿關內河東劍南山南西道鑄錢使。大歷四年三月。劉晏除吏部尚書。充東都河東淮南山南東道鑄錢使。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停。
延資庫使
會昌五年九月。敕置備邊庫。收納度支戶部鹽鐵三司錢物。至大中三年十月。敕改延資庫。初以度支郎中判。至四年八月。敕以宰相判。右仆射平章事白敏中。崔鉉。相繼判。其錢三司率送。初年。戶部每年二十萬貫匹。度支鹽鐵每年三十萬貫匹。次年以軍用足。三分減其一。諸道進奉助軍錢物。則收納焉。
咸通五年七月。延資庫使夏侯孜奏。鹽鐵戶部。先積欠當使咸通四年已前延資錢絹三百六十九萬余貫匹。內戶部每年合送錢二十六萬四千二百八十五貫匹。從大中十二年至咸通四年九月已前。除納收外。欠一百五十萬五千七百一十四貫匹。當使緣戶部積欠數多。先具申奏。請于諸道州府場監院。合納戶部所收八十文除陌錢內割一十五文。屬當使自收管。敕命雖行。所送稽緩。今得戶部牒。稱所收管除陌錢。除錢絹外。更有諸雜貨物。延資庫征收不便。請起今年。合納延資庫錢物。一時便足。其已前積欠。候物力稍充,積漸填塞。其所割十五文錢。即當使仍舊收管。又緣累歲已來。嶺南用兵。多支戶部錢物。當使不欲堅論舊欠。請依戶部商量。合納今年一年額色錢絹須足。明年即依舊制。三月九日兩限送納畢。其已前積欠。仍令戶部自立填納期限者。敕旨。依之。
八年九月。延資庫使曹確奏。戶部每年合送當使三月九月兩限絹二十一萬四千一百匹。錢五萬貫。自大中八年已后。至咸通四年。積欠一百五十萬五千七百余貫匹。前使杜悰申奏。起請咸通二年正月以后。于諸道州府場鹽院合送戶部八十文除陌錢內割十五文。當使收管。以填積欠。續據戶部牒。稱州府除陌錢有折色零碎。請起咸通五年所合送延資庫錢絹。逐年兩限須足。其除陌十五文。當司仍舊收管。前使夏侯孜具事由申奏。且請依戶部論請期限。其咸通五年錢絹。戶部已送納。自六年至八年。其錢絹依前不全送。又積欠三十六萬五千五百七十貫文者。伏以所置延資庫。初以備邊為名。至大中三年。始改今號。若財貨不充。則名額虛設。當置之時。所令三司逐分減送當使收管元敕。只有錢數。但令本司減割送庫。不定色目。以此因循。漸墮舊制。年月既久。積欠轉多。既無計以征收。乃指色以取濟。稍稱備邊名號。得遵元敕指揮。乃割戶部除陌八十文內十五文收管。及戶部請逐年送庫。須且稟從。今既積欠又多。終慮不及期限。臣今酌量。請諸道州府場監院合送戶部錢絹內分配。令勒留不合送延資庫數目。令本處別為綱運。與戶部綱同送上都。直納延資庫。則戶部免有逋懸,不至累年積欠。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