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五十九
刑部尚書
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刑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秋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刑部尚書。天寶十一載。改為憲部尚書。至德二載。復為刑部尚書。
刑部侍郎(改復與尚書同。)
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員。以魏尚德為之。長安四年十二月四日。減一員。
元和十年。以御史中丞裴度。兼刑部侍郎。時度宣慰淮西回。所言軍機。多合上旨。故以兼官寵之。自征兵討淮西。凡十余鎮之兵。皆環于申蔡。未立戰功。裴度使還。且令與諸朝賢詳議。乃入奏曰。臣觀諸將。唯李光顏見義能勇。必能立功。果首敗賊于時曲。上尤賞之。
寶歷元年四月。宣中書。以諫議大夫劉棲楚為刑部侍郎。丞郎宣授。自棲楚始也。
刑部郎中
隋為憲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改刑部。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刑部郎中。
刑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貞元十二年五月。信州刺史姚驥。舉奏員外司馬盧南史贓犯。鞫按南史準例配得直典一人。每月請紙筆錢一千文。南史以官閑冗無職事。放典令歸。納其紙筆直。前后五年。計贓六十萬貫。又云。南史私買鉛燒黃丹。是日。令監察御史鄭楚相。刑部員外郎裴澥。大理寺評事陳正儀。充三司同往覆按之。將行。并召對于延英。上謂曰。卿等必須詳審推按。無令漏罪銜冤。三人將退。澥獨留奏曰。臣仔細詳覽姚驥奏狀。只如所按。南史取直典紙筆。計贓六十余萬貫文。雖公法有違。既非巨蠹。或可務恕。上曰。此事亦應甚有。但未知燒鉛事如何。澥曰。燒鉛為黃丹。格令不禁。姚驥所奏。準天寶十載敕。鉛銅錫并不許私家買賣貿易。蓋防私鑄錢。本文亦不言不許燒黃丹。然南史違敕買鉛。不得無罪。伏以陛下自登寶位。及天寶大歷以來。未曾降三司使至江南。今忽緣此小事。差三司使。損耗州縣。亦恐遠處聞之。各懷憂懼。臣聞開元中。張九齡為五嶺按察使。有錄事參軍告其非法。朝廷唯令大理評事往按。近大歷中。鄂岳觀察使吳仲孺。與轉運使判官劉長卿紛競。仲孺奏長卿犯贓三千萬貫。時監察御史苗丕就推。今姚驥所奏。事既無多。臣若堪任此行。即請獨往。恐不要令三司盡行。上曰。卿言是也。可召楚相等兩人來。及入。并賜坐。上謂曰。朕懵于理道。處事未精。適裴澥所奏。深協事宜。亦不用三人總去。著一人往按問即得。卿可宣付宰臣。
太和五年四月。敕鹽鐵判官守尚書刑部郎中李石。宜守本官。自今已后。刑部郎中。諸司諸使。更不得奏請充職。
都官郎中
隋為都官郎。置二人。皇朝因之。置一人。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仆大夫。咸亨元年。復為都官郎中。
都官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比部郎中
隋為比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計大夫。咸亨元年。復為比部郎中。
比部員外郎(改復與郎中同。)
建中元年四月。比部狀稱。天下諸州及軍府赴句帳等格。每日諸色句征。令所由長官錄事參軍。本判官。據案狀子細句會。其一年句獲數。及句當名品。申比部。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二千里已下。二月到。余盡三月到盡。省司檢勘。續下州知。都至六月內結。數關度支。便入其年支用。旨下之后。限當年十二月三日內納足者。諸軍支使亦準此。又準大歷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諸州府請委當道觀察判官一人。每年專按覆訖。準限比部者。自去年以來。諸州多有不到。今請其不到州府。委黜陟使同觀察使計會句當。發遣申省。庶皆齊一。法得必行。敕旨。依奏。
貞元八年閏十二月十七日。尚書右丞盧邁奏。伏詳比部所句諸州。不更句諸縣。唯京兆府河南府。既句府并句縣。伏以縣司文案。既已申府。府縣并句。事恐重煩。其京兆府河南府。請同諸州。不句縣案。敕旨。依。
十一年正月制。令比部復舊敕句京兆留府稅租。
長慶元年六月。比部奏。準制。諸道年終句帳。宜依承前敕例。如聞近日刺史留州數內。妄有減削。非理破使者。委觀察使風聞按舉。必重加科貶。以誡削減者。其諸州府。仍請各委錄事參軍。每年據留州定額錢物數。破使去處。及支使外余剩見在錢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帳。依格限申比部。準常限。每限五月三十日都結奏。旨下之后。更送戶部。若違限及隱漏不申。錄事參軍及本判官。并牒吏部使闕。敕旨。宜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