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一名例 凡七條
注: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
【疏】議曰:大祀者,〔一九〕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廟等為大祀。」職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並同大祀!股裼镎撸^神祇所御之物。本條注云:「謂供神御者,帷帳幾杖亦同!乖斐晌垂┒I,亦是。酒醴饌具及籩、豆、簠、簋之屬,在神前而盜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盜者,非也。乘輿服御物者,謂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為家,乘輿巡幸,不敢指斥尊號,故託「乘輿」以言之。本條注云:「服通衾、茵之屬,真、副等。皆須監當之官部分擬進,乃為御物。」
注:盜及偽造御寶;
【疏】議曰:說文云:「璽者,印也!构耪咦鸨肮仓髠髟疲骸赶骞猿,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問,璽書,追而予之!故瞧淞x也。秦漢以來,天子曰「璽」,諸侯曰「印」。開元歲中,改璽曰「寶」。本條云「偽造皇帝八寶」,此言「御寶」者,為攝三后寶並入十惡故也。
注: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
【疏】議曰:合和御藥,雖憑正方,中間錯謬,誤違本法。封題誤者,謂依方合訖,封題有誤,若以丸為散,應冷言熱之類。
注:若造御膳,誤犯食禁;
【疏】議曰:周禮:「食醫掌王之八珍!顾咎匾司瓷,營造御膳,須憑食經,誤不依經,即是「不敬」。
注:御幸舟船,誤不牢固;
【疏】議曰:帝王所之,莫不慶幸,舟船既擬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備盡心力,誤不牢固,即入此條。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為因誤得罪,設未進御,亦同十惡;如其故為,即從「謀反」科罪。其監當官司,準法減科,不入「不敬」。
注:指斥乘輿,情理切害
【疏】議曰:此謂情有觖望,發言謗毀,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若使無心怨天,唯欲誣搆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惡之條。舊律云「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恩慎罰故也。
注: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疏】議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對捍,不敬制命,而無人臣之禮者。制使者,謂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疏】議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違犯,是名「不孝」。
注: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
【疏】議曰:本條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雖不同,其義一也。詛猶祝也,詈猶罵也。依本條「詛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謀殺論」,自當「惡逆」。唯詛求愛媚,始入此條。
問曰:依賊盜律:「子孫於祖父母父母求愛媚而厭、祝者,流二千里。」然厭魅、祝詛,罪無輕重。今詛為「不孝」,未知厭入何條?
答曰:厭、祝雖復同文,理乃詛輕厭重。但厭魅凡人,則入「不道」;若祝詛者,不入十惡。名例云:「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谷蛔T{是輕,尚入「不孝」;明知厭魅是重,理入此條。
注: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
【疏】議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就養無方,出告反面,無自專之道。而有異財、別籍,情無至孝之心,名義以之俱淪,情節於茲並棄,稽之典禮,罪惡難容。二事既不相須,違者並當十惡。
注:若供養有闕;
【疏】議曰:禮云:「孝子之養親也,樂其心,不違其志,以其飲食而忠養之!埂捕0〕其有堪供而闕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注: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
【疏】議曰:「居父母喪,身自嫁娶」,皆謂首從得罪者。若其獨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稱「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惡故也。其男夫居喪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喪為妾,得減妻罪三等:並不入「不孝」。若作樂者,自作、遣人等。樂,謂擊鐘、鼓,奏絲、竹、匏、磬、塤、箎,〔二一〕歌舞,散樂之類!羔尫䦶募梗^喪制未終,而在二十七月之內,釋去衰裳而著吉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