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一名例 凡七條
今之典憲,前聖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
文選奏彈曰,肅明典憲。漢書曰,規模宏遠。漢高祖命張蒼定章程。詩傳曰,大曰鴻,小曰雁。鴻訓為大。纖者,細微也。謂律內大小之刑,無不備舉。
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不有解釋,觸塗睽誤;实垡蛻椩趹,納隍興軫。
唐官有省、部、寺、監,刑部、大理寺俱掌刑。縣統于州。流罪:自五百里(按:當作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罪:自一年、一年半至三年;杖:自一百至六十。徒罪斷於州,杖罪斷於縣。謂律雖有定,而掌法之者各有所司,故所行或異。若律文不以疏解釋明白,則所觸之塗則有乖睽差誤也。彝,常。憲,法也。隍,城之溝也。文選,人若不得其所,若己納之於隍。興,念也。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論語,道之以德,齊之以禮。德禮猶曉與陽,刑罰猶昏與秋,言德禮與刑罰猶昏曉相須而成一晝夜,春陽與秋陰相須而成一歲也。
是以降綸言於臺鉉,揮折簡於旄彥,
禮記緇衣篇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以諭君之詔也。春秋漢合孳曰,三公在天,法三臺也。易鼎卦曰,鼎,黃耳金鉉。鄭玄云,金鉉,諭明道能舉君之官職也,以諭臺相。文選石闕銘曰,折簡而禽廬九。張銑注曰,折簡,謂策書。詩曰,髦士攸宜。爾雅曰,美士為彥。言天子降詔詞於臺相,揮折簡在於髦彥之士也。
爰造律疏,大明典式。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文,
詩我將篇曰,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蕭、賈遺文,謂漢蕭何,晉賈充等所制篇章也。
沿波討源,自枝窮葉,
文選陸士衡文賦曰,或以枝而振葉,或沿波而討源。言律疏無不盡義。
甄表寬大,裁成簡久。
甄,明也。表,顯也。裁,制也。書大禹謨曰,臨下以簡,御眾以寬。言明顯寬大之恩,制成簡久之法。
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
荀子禮論篇曰,禮之於正國也,猶權衡之於輕重也,繩墨之於曲直也,規矩之於方圓也。故權衡誠懸,則不可欺以輕重;繩墨誠陳,則不可欺以曲直;規矩誠設,則不可欺以方圓;君子審禮,不可欺以詐偽。
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史記,高祖入關,與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前漢,蕭何為相,死,曹參代之,百姓歌曰,蕭何為法,講若畫一;曹參代之,守而勿失。載其清淨,人以寧一。
〔三〕 而往往概見 下「往」原脫,據文化本及文苑英華七三五補。
〔四〕 史記云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前主所是著為律」與「後主所是疏為令」原誤倒,據文化本乙正,與史記酷吏列傳合。
〔五〕 大理當其死坐 「大」原訛「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文苑英華七三五改。
〔六〕 笞刑五 按:至正本、岱本、律附音義「笞刑五」前有「五刑」二字。
〔七〕 髡鉗為城奴令舂 按:漢書刑法志云「髡鉗為城旦舂」,城旦舂為漢律刑名,此作「奴」者,蓋唐人避睿宗諱改。又,岱本、宋刑統作「髡鉗為城旦令舂」,是又後人迴改耳。
〔八〕 酌於舊章 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名例律疏殘卷(以下簡稱伯三五九三)作「酌於舊典」。
〔九〕 秋官正月之吉日 按:自此七字至「案喪服制為夫曾」原為一頁,張元濟跋(以下簡稱張跋)稱「是葉雖屬補配」,則此頁為別本可知也。
〔一0〕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偽 原「叛」下脫小注,而于另行作大字「注謂謀背國從偽」,與全書體例不合,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名例律殘卷(以下簡稱●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移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