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一名例 凡七條
議刑以定其罪,畫象以媿其心,
周禮,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晉刑法志曰,五帝畫象而民知禁。舜典,象以典刑。吳氏曰,圖所用刑之象以示,使智愚皆知。王氏曰,若周典垂刑象於象魏是也。
所有條貫,良多簡略,年代浸遠,不可得而詳焉。
言唐虞之時,其法甚多簡略,但年代漸遠,不可得而備知之也。
堯舜時,理官則謂之為「士」,而皋陶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見。
理官者,齊職儀曰,大理,古官也。唐虞以陶作士,理官也。劉馮事始曰,舜以皋陶作士,乃理獄之官也。書舜典曰,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故其法僅存,而往往見其大概也。
則風俗通所云「皋陶謨:虞造律」是也。
虞書,皋陶矢厥謨。謨,謀也。
律者,訓銓,訓法也。
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一也。爾雅釋言曰,坎,律銓也。郭璞注云,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銓量輕重也。
易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
此周易下繫之辭也。孔穎達疏曰,言聖人治理其財,用之有節;正定號令之辭,出之以理;禁約其民為非僻之事,勿使行惡事,謂之義。義,宜也。言以此行之,得其宜也。
故銓量輕重,依義制律。
銓者,平也。書呂刑曰,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
尚書大傳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謂之為律。該說律意。
昔者,聖人制作謂之為經,傳師所說則謂之為傳,此則丘明、子夏於春秋、禮經作傳是也。近代以來,兼經注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疏之為字,本以疏闊、疏遠立名。又,廣雅云:「疏者,識也。」案疏訓識,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
左傳序曰,春秋者,魯史記之名。又曰,懲惡而勸善,非聖人孰能修之?經者,夫子之文章;傳者,丘明之善志。蓋丘明受夫子之經,所謂傳師所說。又,子夏為禮經之傳。禮記經解曰,疏通知遠而不誣,則深於書者也。疏者,識也。謂疏識於經,顯彰其理而易通曉也。
史記云:「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史記杜周傳,周為廷尉,其治大倣張湯,而(善)候伺,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繫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客有讓周曰,君為天子決平,不循三尺法,三尺竹簡書法律(按:此句乃注語竄入),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漢書云:「削牘為疏。」故云疏也。
該說疏意。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三王,夏禹、殷湯、周文武。肉刑,墨、劓、剕、宮、大辟。
赭衣難嗣,皇風更遠,
前漢書載刑法志曰,秦始皇專任刑罰,躬操文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嗣,繼也。言秦之暴虐,難繼三王之仁德也,去三皇之風化愈更懸遠也。
樸散淳離,傷肌犯骨。
前漢武帝制曰,殷人執五刑以督姦,傷肌膚以懲惡。言去古浸遠,淳士質樸之風離散,人多犯法為奸惡,故用刑傷肌犯骨以懲治之也。
尚書大傳曰:「夏刑三千條。」周禮:「司刑掌五刑」,其屬二千五百。
周禮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剕罪五百,大辟罪五百。
穆王度時制法,五刑之屬三千。
書呂刑曰,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