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一 禮五十一 沿革五十一 兇禮十三
魏王肅云:"大夫之妾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諸侯以上不服。"
晉孫略議以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也。妻體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賤,不敢降也。"張祖高難以為:
妻為夫之黨服,降夫一等,夫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豈以貴賤之故而異之?縱妻之貴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則應妾服每當與君同也。君之為父母三年,妾何以無其制乎?"按孫略云妾賤,不可以恩輕從略,故宜在大功耳。又不敢與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不嫌過夫者,以各其義故也。
周制,同母異父昆弟相為服。檀弓云:"公叔朱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鄭玄曰:"親者屬,大功者是。"王肅云:"母嫁則外祖父母無服,所謂絕族無施服也。唯母之身有服,所謂親者屬也。異父同母昆弟不應有服,此謂與繼父同居,為繼父周,故為其子大功也。禮無明文,是以子游疑而答也。"盧植曰:"子游為近是也。")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魯人則為之齊縗。'狄儀行齊縗。今之齊縗,狄儀之問也。"(盧植曰:"未聞有服也,齊縗非也。游、夏不親問夫子,是以疑也。禮家推之,以為當在小功,以母親極於小功。")
魏明帝景初中,尚書祠部問:"同母異父昆弟服,應幾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趙怡據(jù)子游鄭注大功九月。高堂崇云:"圣人制禮,外親正服不過緦,殊異外內(nèi)之明理也。外祖父母以尊加,從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緦服而已。外兄弟異族無屬,疏於外家遠矣,故於禮序不得有服。若以同居從同爨服,無緣章云大功,乃重於外祖父母,此實先賢之過也。"
王肅圣證論云:"孔子但說宜服與不,未說服之輕重,故子游處以大功也。"所執(zhí)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語曰:"邾人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將為之服,因顏亥而問禮於孔子。曰:'繼父同居者,則異父昆弟從為之服;不同居者,繼父且猶不服,況其子乎!'"(蜀譙周云:"凡外親正服皆緦,加者不過小功。今異父兄弟,父沒母嫁,所生者皆相報服。")
晉淳于睿以:"游、夏,文學之俊也。游習於禮者,曰大功;夏廣學者,曰齊縗。二者推之,明非無服與緦可知也。繼父無親,立廟祭祀,尚為之周;以比夫共胞,豈有絕道,而欲絕之,謂其無親。據(jù)繼父同居異居有輕重,同母昆弟,蓋亦宜矣。異居大功,同居有相長養(yǎng)之恩,服齊縗,似近人情矣。"
按魏尚書郎武竺有同母異父昆弟之喪,以訪王肅。肅據(jù)子思書曰,言氏之子,達於禮乎。繼父同居服周,則子宜大功也。
宋庾蔚之謂:"自以同生成親,繼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來,其禮乖殊。以為因繼父而有服者,失之遠矣。馬昭曰:'異父昆弟,恩系於母,不於繼父。繼父,絕族者也。母同生,故為親者屬,雖不同居,猶相為服。王肅以為從於繼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遠矣。'子游、狄儀,或言齊縗,或言大功,趨於輕重,不疑於有無也。家語之言,固所未信。子游古之習禮者也,從之不亦可乎。"
齊張融云:"與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肅云從繼父而降,豈人情哉!"
○為眾子婦
大唐貞觀十四年,加與兄弟子婦同為大功九月。
《通典》 唐·杜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