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三 禮五十三 沿革五十三 兇禮十五
又姜輯議安平王嗣孫薨諸王應降服云:"禮,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安平嗣孫,雖已誓於天子,據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間豈復容他禮哉!君薨未逾年而代子卒者,猶稱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義也。茍不成君,則群臣親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況安平王見在,而使諸王服嗣孫以諸侯之禮,未之敢安也。然諸侯以尊絕周,今嗣孫見在臣子之例,諸王公宜從尊降之禮,不應為制服也。昔秦滅五等,更封列侯,以存舊制。稱列侯者,若云列國之侯也,故策命稱國,終沒稱薨。漢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晉又建五等,憲章舊物,雖國有大小,輕重不侔,通同大體,其義一也。故詔書亭侯以上與王公同。又以為列侯以上策命建國者,皆宜依古諸侯,使絕周服。"
瑯琊中尉王奧問國王為太宰武陵服事云:"太宰降為庶人,諸侯貴,與庶人不敵,為不降邪?昆弟俱仕,一人為大夫,一人為士,便降,況諸侯而全持庶人服乎?"徐邈答云:"按禮以貴降賤,王侯絕周。以尊降卑,馀尊所厭,則公子服其母、妻、昆弟,不過大功。以嫡別庶,則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此三者,舊典也。喪服傳又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先儒以為不臣則服之。漢魏以來,王侯皆不臣其父兄,則事異於周,故厭降之節,與周不同。緦猶不降,況其親乎!既不以貴降,則馀尊之厭,故五服內外,通如周之士禮,而三降之典不行同矣。昔魏武在漢朝,為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禮,亦欲令王公五等皆旁親絕周。而摯仲理駮以為今諸侯與古異,遂不施行。此則是近代成軌也。記又云'古者不降',故孟武、孟皮得全齊縗。然則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謂質文異宜,不相襲禮。大晉世所行,遠同斯義。孔彭祖昔咨簡文帝諸王所服,圣旨以為近代以來,無復相降。"
虞喜釋滯曰:"漢魏以來,先儒論禮及喪服變除者,皆言大夫降其旁親為士者一等。時人或班駮行之,自謂合禮。按喪服經傳,始封之君不臣諸父兄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封君之孫盡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諸父昆弟,而始為大夫便降旁親,尊者就重,而卑者即輕,輕重顛倒,豈禮意哉!然當有意,此為據諸侯成例,包於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則一代為大夫不降諸父,二代為大夫不降兄弟,三代為大夫皆降之。古者貴大夫有采邑,繼位不止一身。魯之三桓,鄭之七穆,皆其比也。或問曰:'今大夫雖不繼位,亦有三代皆為大夫者,名例相準,必當隨古乎?'答曰:'古重今輕,位無常居,使吾處之,志不存降。'"
諸侯大夫子降服議(魏)
魏田瓊曰:"公子以厭降,公子厭於君,為其母、妻、昆弟練冠麻縗,謂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父卒,猶有先君馀尊所厭,不得過大功也。"瓊又曰:"喪服經不見大夫嫡子為庶昆弟服者,與大夫為庶子為士者同,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蜀譙周云:"大夫之子,父在降旁親,亦如大夫,從父厭也。大夫庶子為妻父母無服,為其母、妻大功,父歿皆如國人。"吳徐整議:"問者云:'若父已卒,己未為大夫,故猶士耳,未審庶子及昆弟當復降否?'答云:'大夫之子從乎大夫而降,至於父卒,則如國人也。'")
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魏 晉)
魏田瓊曰:"大夫女嫁於諸侯,降其家旁親一等,與出嫁降,并二等。為外親,尊不同則降。諸侯夫人為眾子無服。何以明之?據大夫於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諸侯於眾子無服,夫人何緣獨得服之。又大夫妻為大夫之親,亦隨大夫而降一等。大夫之女嫁於大夫,還為其族親,尊不同者亦降之,唯父母、昆弟為父后者、宗子,亦不降也。士之女嫁於大夫者,亦降其族親不同尊者,如大夫也。又大夫之妻,為庶子女子在室大功,女適於士小功。此為大夫之妻尊與大夫同。大夫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為士者,以尊降一等,為之大功,其妻亦服大功。"(吳射慈曰:"諸侯之女為諸侯夫人,服諸侯之親,隨諸侯降一等,還為族親,則皆降之。"蜀譙周曰:"諸侯夫人亦隨其君降旁親無服,為其族亦降旁親,非諸侯,自周以下無服,為其父母及祖如國人。又大夫命婦為其旁親以大夫爵降又降一等;其服為父后者,不以嫁降,但以尊降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