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三 禮五十三 沿革五十三 兇禮十五
晉賀循曰:"大夫妻,其娣姒其夫為士者,服亦降一等。"
貴不降服議(魏 晉)
魏田瓊云:"大夫之妻為長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功。"(吳射慈云:"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言尊同者,謂俱為卿大夫,各隨本親,則不降也。諸侯女為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為父后者。大夫妻唯父母、昆弟為父后者、宗子不降也。"蜀譙周云:"諸侯降旁親。旁親若為諸侯及女子嫁於諸侯者,服如國人。諸侯嗣子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國人。嗣子雖無正爵,與君為體,其誓於天子,則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國君,其妻,君為之主,故嗣子之所為服,服如國人。舊說外祖父母,母族正統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統也。母妻與己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諸侯夫人為其父母祖如國人。大夫命婦為其昆弟為父后者、大宗,則服如國人也。")
晉虞喜釋滯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此殷以前也。降殺之禮,始之於周。然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為之服也。此當出逸禮,采之以為義。滕伯文為叔父齊縗,此周代諸侯而從殷禮也。若殷時諸侯通爾,非獨一人,指論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遠追於殷,引古徵今耳。"
賀循云:"諸侯於其旁親,一無所服,唯父母、妻、長子、長子之妻及為父之后者、姑姊妹嫁於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為其外親為士者,尊雖不同,亦不降。大夫女為國夫人,唯父母及昆弟為父后者不降。士女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為父后者及大宗子而已。"
諸侯為所生母服議(后漢 東晉)
后漢許慎五經異義云:"諸侯有妾母喪,得出朝會否?春秋公羊說:'妾子為諸侯,不敢以妾母之喪,廢事天子大國,出朝會,禮也。魯宣公如齊,有妾母之喪,經書善之。'左氏說云:'妾子為君,當尊其母,有三年之喪而出朝會,非禮也。故譏魯宣公。'按禮,妾母無服,貴妾子不立,而他妾子立者也。不敢以卑廢事尊者,禮也。即妾子為君,義如左氏。"鄭玄駮云:"喪服緦麻,庶子為后,為其母。此義自天子下至庶人同,不得三年。魯襄公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為夫人者,以夫人姜氏大歸齊不反故也。因是言妾子立,母卒得為之三年,於禮為通乎!其服之間,出朝會無王事,與鄭伯伐許何異!"
鄭志趙商問云:"按許氏異義駮以為妾子為其母,依喪服庶子為后,為其母緦麻三月。按禘祫注稱春秋魯昭公十一年夏,夫人歸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而禫。是得為妾母三年,經無譏文,得合下禘祫之數。若不三年,則禘祫事錯。"鄭玄答云:"春秋經所譏所善,皆於禮難明者也。其事著明,但如事書之,當按禮以正之。今以不譏為是,亦寧有善之文歟?"
薛公謀議曰:"按春秋,庶子為君,則母稱夫人。故昭公之母齊歸卒,經書曰'夫人歸氏薨',言母以子貴也。及至國猶大喪,昭公不戚,叔向曰:'公室其卑乎!君有三年之喪,而無一日之戚。'明孔子以義書,叔向以禮譏也。"
東晉穆帝永和中,尚書令顧和表:"按江夏公衛崇,本由疏屬,繼開國之緒,近喪所生,復行重制,違冒禮度,肆其私情,宜以禮奪服。"奏可。
公子為其母服議(為妻附○ 周)
周制,練冠麻,麻衣,縓緣,公子為其母。(鄭玄曰:"公子者,君之庶子也。為其母謂妾子也。麻,緦麻绖帶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為不制縗裳變也。詩云'麻衣如雪'。縓,淺絳也。一染謂之縓。練冠而麻衣縓緣,三年練之受飾也。檀弓曰'練衣之黃里縓緣'。諸侯之子厭於父,不得為其母伸,權為制此服,不奪其恩也。"雷次宗曰:"令不以十一升布為冠,恐入正服也。而得用練,雖重,以在周外,非復正服,故可著,亦名為本重也。")為妻亦同。(馬融曰:"天子諸侯之庶子為其妻。輕,故縓冠葛帶。")皆既葬而除之。(馬融曰:"不見日月者,既葬而除之,無日月數也。"鄭玄曰:"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葬也。")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為服,子亦不敢服也。
《通典》 唐·杜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