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上 志第十七上
開元十二年十一月,陽城測景,以癸未極長,較其前后所差,則夜半前尚有余分。新歷大余十九,加時九十九刻,而《皇極》、《戊寅》、《麟德歷》皆得甲申,以《玄始?xì)v》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三為率,推而上之,則失《春秋》辛亥,是減分太多也。以《皇極歷》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五為率,推而上之,雖合《春秋》,而失元嘉十九年乙巳冬至及開皇五年甲戌冬至、七年癸未夏至;若用《麟德歷》率二千四百四十七,又失《春秋》己丑,是減分太少也。故新歷以二千四百四十四為率,而舊所失者皆中矣。
漢會稽東部尉劉洪以《四分》疏闊,由斗分多,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jì)法,百四十五為斗分,減余太甚,是以不及四十年而加時漸覺先天。韓翊、楊偉、劉智等皆稍損益,更造新術(shù),而皆依讖緯"三百歲改憲"之文,考《經(jīng)》之合朔多中,較《傳》之南至則否!缎?xì)v》以為十九年七閏,皆有余分,是以中氣漸差。據(jù)渾天,二分為東西之中,而晷景不等;二至為南北之極,而進(jìn)退不齊。此古人所未達(dá)也。更因劉洪紀(jì)法,增十一年以為章歲,而減閏余十九分之一。春秋后五十四年,歲在甲寅,直應(yīng)鐘章首,與《景初歷》閏余皆盡。雖減章閏,然中氣加時尚差,故未合于《春秋》。其斗分幾得中矣。
后代歷家,皆因循《玄始》,而損益或過差。大抵古歷未減斗分,其率自二千五百以上。《乾象》至于《元嘉歷》,未減閏余,其率自二千四百六十以上!缎肌贰ⅰ洞竺鳌分痢恩氲職v》皆減分破章,其率自二千四百二十九以上。較前代史官注記,惟元嘉十三年十一月甲戌景長,《皇極》、《麟德》、《開元?dú)v》皆得癸酉,蓋日度變常爾。祖沖之既失甲戌冬至,以為加時太早,增小余以附會之。而十二年戊辰景辰,得己巳;十七年甲午景長,得乙未;十八年己亥景長,得庚子。合一失三,其失愈多。劉孝孫、張胄玄因之,小余益強(qiáng),又以十六年己丑景長為庚寅矣。治歷者糾合眾同,以稽其所異,茍獨(dú)異焉,則失行可知。今曲就其一,而少者失三,多者失五,是舍常數(shù)而從失行也。周建德六年,以壬辰景長,而《麟德》、《開元?dú)v》皆得癸巳。開皇七年,以癸未景短,而《麟德》、《開元?dú)v》皆得壬午。先后相戾,不可葉也,皆日行盈縮使然。
凡歷術(shù)在于常數(shù),而不在于變行。既葉中行之率,則可以兩齊先后之變矣!恩氲隆芬亚埃瑢(shí)錄所記,乃依時歷書之,非候景所得。又比年候景,長短不均,由加時有早晏,行度有盈縮也。
自春秋以來,至開元十二年,冬、夏至凡三十一事,《戊寅歷》得十六,《麟德歷》得二十三,《開元?dú)v》得二十四。
其三《合朔議》曰:
日月合度謂之朔。無所取之,取之蝕也!洞呵铩啡瘴g有甲乙者三十四!兑髿v》、《魯歷》先一日者十三,后一日者三;《周歷》先一日者二十二,先二日者九。其偽可知矣。
莊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當(dāng)以盈縮、遲速為定朔!兑髿v》雖合,適然耳,非正也。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十二月丙子朔,十四年三月己丑朔;文公元年五月辛酉朔,十一年三月甲申晦;襄公十九年五月壬辰晦;昭公元年十二月甲辰朔,二十年二月己丑朔,二十三年正月壬寅朔、七月戊辰晦:皆與《周歷》合。其所記多周、齊、晉事,蓋周王所頒,齊、晉用之。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十六年正月戊申朔;成公十六年六月甲午晦;襄公十八年十月丙寅晦,十一月丁卯朔,二十六年三月甲寅朔,二十七年六月丁未朔:與《殷歷》、《魯歷》合。此非合蝕,故仲尼因循時史,而所記多宋、魯事,與齊、晉不同可知矣。
昭公十二年十月壬申朔,原輿人逐原伯絞,與《魯歷》、《周歷》皆差一日,此丘明即其所聞書之也。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己巳朔,宋、楚戰(zhàn)于泓!吨堋、《殷》、《魯歷》皆先一日,楚人所赴也。昭公二十年六月丁巳晦,衛(wèi)侯與北宮喜盟;七月戊午朔,遂盟國人。三歷皆先二日,衛(wèi)人所赴也。此則列國之歷不可以一術(shù)齊矣。而《長歷》日子不在其月,則改易閏余,欲以求合。故閏月相距,近則十余月,遠(yuǎn)或七十余月,此杜預(yù)所甚繆也。夫合朔先天,則《經(jīng)》書日蝕以糾之。中氣后天,則《傳》書南至以明之。其在晦、二日,則原乎定朔以得之。列國之歷或殊,則稽于六家之術(shù)以知之。此四者,皆治歷之大端,而預(yù)所未曉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