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2考點解讀2
注意人民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的區別與聯系。要運用相關知識分析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這些權力是如何行使的;結合具體事例分析人民代表應享有哪些權利和履行哪些義務。
1.理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的法律地位和職權
(1)法律地位: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
理解人民如何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廣大人民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選出人大代表,由他們組成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決定全國和各級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務,并由權力機關產生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具體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力。
注:公民與人民不同。①性質不同,公民是與外國人相對應的法律概念,人民則是與敵人相對應的政治概念。②范圍不同,公民的范圍比人民更加廣泛,公民除了包括人民之外,還包括人民的敵人。
(2)人民代表大會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行使最高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全國人大在我國的國家機構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國家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并受它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它們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起構成了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完整體系。
(3)全國人大常設機關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全國人大的部分職權以便更好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
注:①全國人大擁有修改(不是制定)憲法的權力。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憲法的制定與修改程序均不同干一般法律。按照憲法第62條的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修改憲法,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項權力。
②關于立法機關和立法權的問題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是我國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在我國,地方人大雖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但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可見,它不是獨立的立法權,只能算廣義的立法權,更不能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等量齊觀。所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權力機關,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但不是立法機關,無立法權。這里說的立法機關、立法權的“法”是指國家的法律,不是一般的法規。香港立法會是立法機關,有立法權。這里說的“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