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事實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重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工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
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利以未成年人
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植。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戲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
教師、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
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查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
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