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條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審批同意后,可以獲得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第三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的評獎評優(yōu)、文藝體育活動和課題、項目招標,應當為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機會。
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jiān)督,定期組織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監(jiān)督時,應當將監(jiān)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jiān)督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記錄。
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民辦學校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的監(jiān)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民辦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fā)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與獎勵
第三十八條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yōu)惠政策。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并在終止時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民辦學校可以設立基金接受捐贈財產,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
民辦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學校發(fā)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批準,其他民辦學校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學校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