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公告(精選3篇)
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篇1
公司第二屆監事會臨時會議于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 日在______會議室召開,
會議應到監事5名,實到4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如下:
審議了董事會對公司關于調整壞賬提取比例和調整公益金提取比例的決議形成程序,
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有關該項決議的程序合法,依據充分,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
特此公告。 公司監事會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日
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篇2
_ 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監事會的議事程序和行為,確保監事會公平、公正、高效運作和有效履行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對公司全體監事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監 事 會
第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條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至少要有2人以上職工代表監事。
第五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監事有權了解公司決策、經營情況;
(二)審查權。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賬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
(三)出席權。有權出席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四)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監事會設主席1名,監事會指定聯系人1名。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聯系人由主席提名并經監事會決議通過后產生。
第七條 監事和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公司應為監事與監事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業務活動經費。
第三章 會 議 類 型
第八條 監事會議事方式包括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臨時會議兩種形式。
第九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監事會會議。
第十條 當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時,監事會主席應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監事會臨時會議:
(一)公司財務違規操作、財務會計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時;
(二)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出現違法、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求董事會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納時;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但實際上拒絕執行時。
監事行使本條賦予的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權利應征得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十一條 前條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者,應簽署一份書面要求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議案。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并主持。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席指定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未指定人選時,由監事會半數以上監事推舉1名監事擔任會議主持人。
第四章 會 議 議 案
第十三條 公司的監事和其他有關人員需要提交監事會研究、討論、決定的議案,應預先提交監事會聯系人,由監事會聯系人匯集分類整理后書面送交監事會主席審閱,并由后主席決定是否列入議程。
對未列入議程的議案,主席應向提案人說明理由。
議案內容要隨會議通知一起送達全體監事和需要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士。
第十四條 監事會議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與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不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活動范圍和監事會的職責范圍;
2.議案必須符合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3.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事項;
4.至少應在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送達。
第五章 會 議 規 則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統一方能通過。
監事會決議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六條 當議案與某監事有關聯方關系時,該監事應當回避且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的列席人員只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在其他時間應當回避。列席人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聯系人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____年。
第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會議監事的姓名;
3.會議議程;
4.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二十條 監事應當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一條 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監事會應當盡快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監事以及余任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在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情況的同時,可向證券監督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直接報告情況。
第六章 議 事 范 圍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議事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查閱公司財務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審查公司財務活動情況;
2.審查公司經營活動,檢查公司重大投資決策,以及執行股東會決議的情況;
3.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會的報告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4.檢查公司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東會決議的行為;
5.審查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情況、公司收購、購買、兼并、破產的重大事項。
6.檢查公司勞動工資計劃、職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7.討論當公司發生重大問題或者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時是否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8.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起訴;向股東大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9.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會 議 通 知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出席會議對象等由主席決定。會議通知經主席簽發后由監事會聯系人負責通知各有關人員并作好會議準備。
第二十六條 會議通知正常情況下應提前1日送達到全體監事;召開臨時會議時應至少提前X日送達到全體監事,必要時送達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應以書面形式于監事會會議召開X日前通知要求出席會議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及外部審計人員。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事由議題;發出通知日期。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遞交書面說明,并對說明內容進行公告。
第八章 會 議 紀 律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如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并表決。
委托必須以書面方式,委托書上應寫明委托的內容和權限。書面的委托書應在開會前1天送達聯系人,由聯系人辦理授權委托登記并在會議開始時向到會人員宣布。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未委托其監事出席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監事會可提請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更換。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決定在通過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則應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于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與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執行。
_______ 公司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篇3
第一條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議事規則。
本議事規則經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專為本區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及業主委員會會議使用。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議事范圍
(一)業主公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的制定、修改;
(二)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和解聘;
(三)專項維修資(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四)業主大會的訴訟和仲裁;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罷免;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七)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八)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業主委員會不當決定的改變和撤銷;
(十)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采取集體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具體形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第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以上業主提議(特區內指經持有物業全體業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寶安、龍崗兩區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在下列情況下,業主大會會議由所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召集。
(一)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會議,經區主管部門責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
(三)業主委員會被區主管部門責令解散的。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召集人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提出本次業主大會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
(二)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會議議程;
(三)印制表決票或選票;
(四)在業主中推選若干表決票和選票的發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五)核實業主身份;
(六)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及議程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
(七)在會議召開15日前向全體業主送達會議通知并在小區公告欄或其他顯著位置公告;會議通知應寫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形式、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總投票權數、投票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八)其他會務準備工作。
第七條 業主大會以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就本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目的、會議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二)會議召集人對本次會議需要決議事項進行說明;
(三)參加會議的業主對需要決議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
(四)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票;
(五)會議召集人公布投票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說明,確定并宣布決議事項是否通過;
(六)會議召集人將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八條 業主大會以書面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根據規定向本區域全體業主送達表決票或選票,并告知業主表決票或選票投放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二)會議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點的表決票;
(三)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表決,如回收時限屆滿后,如與會業主的總票權數未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的,由會議召集人告知全體業主延長投票時間,組織人員催收表決票、選票,直至與會業主總票權數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
(四)會議召集人組織人員開箱驗票,統計并公布表決、選舉結果;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九條 業主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行使投票權;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書面委托他人投票。書面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和投票權數。
業主投票時應出示選舉證,代理人除應出示業主的選舉證外,還應出示委托書。
第十條 單個物業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投票權數按業主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計算。特區內各類物業按每十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計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產權證的非住宅類物業,每證為一個投票權。
寶安、龍崗兩區以每一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計算。
第十二條 特區內的業主大會會議應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寶安、龍崗兩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但寶安、龍崗兩區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下應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會議的;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的;
(三)經區主管部門建議召開的;
(四)由主管部門責令召開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但委員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出席會議。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特區內物業項目的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3年,寶安、龍崗兩區物業項目的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2年。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報告區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同時開展換屆選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