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居間人要學會轉型(通用6篇)
醫藥居間人要學會轉型 篇1
一直以來藥品銷售行業存在許多“掛靠公司”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走票公司”一些醫藥居間人依靠它們活躍在醫院及藥廠之間占有了醫藥銷售的半壁江山實行“掛網招標”“兩票制”后國家加強了票據管理醫藥居間人“走票”的運作空間被封堵無法繼續運作為了適應新形勢下醫藥市場的變化居間人應該如何把握住機會及時轉型呢筆者認為具體來說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進行轉型
一是加入原來掛靠的公司目前許多居間人與所掛靠的公司幾乎沒有太多的關系只是從那里“走票”然后給公司一定的返點作為“管理費”實行“掛網采購”“兩票制”的目的除了降低藥品價格外還有一個就是治理“走票公司”的經營行為因此居間人要未雨綢繆嘗試與所掛靠的公司合作可以投資參股成為他的股東這樣以后的經營就有了合法性也就不用擔心“走票”的事只要居間人經營合法被掛靠公司也會高興因為這些居間人大多有自己的市場和人脈關系二者結合后可以利用原來的銷售渠道繼續進行藥品銷售達到互惠互利
二是與掛靠公司一起進行市場維護賺取傭金實行“掛網招標”“兩票制”后居間人沒有生存空間但可以與掛靠公司一起進行配送服務和客戶市場維護工作收取一定的傭金這也是可行的畢竟自己有許多客戶這些客戶不僅需要配送而且需要進行市場維護而居間人可以在市場維護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不采取掛靠“走票”的形式居間人仍然可以發揮自己的優勢把市場做好一些藥廠直接“掛網”后
開拓市場并不容易市場維護有大量工作要做而醫藥居間人剛好可以彌補其不足
三是為藥廠直接代理新特藥賺取利潤實行“掛網招標”“兩票制”后藥品價格降低運作空間減小居間人可以直接與藥廠打交道直接代理藥廠的新特藥品種因為新特藥品種利潤空間相對較大如果是獨家代理品種會更好可以直接為藥廠服務畢竟藥廠開拓市場需要付出很多的時間而居間人有市場優勢有客戶資源比藥廠直接營銷有很大優勢
四是成立自己的公司長期“寄人籬下”的感覺和滋味是不好受的但畢竟有業務可做如今“掛靠”不成最好的辦法是成立自己的公司雖然成立公司有一定的難度但是通過幾年的摸爬滾打和市場運作自己積累了豐富的經營經驗有了一定的基礎和資源可以說應該有成立公司的能力這大概是居間人最希望的轉型途經
當然有一條要記住了不論采取哪種形式居間人自己的經營行為必須合法否則生產廠家也好掛靠公司也好誰也不愿意與之合作
醫藥居間人要學會轉型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成立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公司最主要從事為高新科技、礦產資源、節能環保等領域的國內外優質中小型企業提供直接投資,融資以及資本運營的整套方案,同時專注中國資本市場,提供涵蓋私募股權投資、私人財富管理、投資咨詢、資產配置、兼并與收購、企業增值服務等多項服務。
2、乙方作為自然人居間,須定期經過甲方專業的理財師培訓,完全了解甲方經營理念與商業模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非公開方式發展有限合伙人;依照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關于加強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發行企業債,以企業債權的方式開發債權投資人。乙方在完全了解甲方經營活動完全合法的基礎上發展第三方投資人,為第三方投資人提供專業的資產配置方案,實現投資人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服務。
雙方本著平等協商、合作互惠的原則,甲方授權乙方開展甲方投資合伙人、企業債權人推介的居間服務。就合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甲方權利和義務:
1、提供產品資料和最新的資訊信息,以利于乙方業務的開展;
2、甲方須按照約定標準和期限支付乙方傭金;
3、甲方須制定專員與乙方進行對接,便于甲乙雙方的溝通工作;
4、對乙方已經跟進的客戶,在甲方已知的情況下,甲方不得私自越過乙方再次進行跟進,否則,視為甲方違約。
三、乙方權利及義務:
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產品資料開展業務,不得違規宣傳;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約定標準和期限支付傭金;
3、乙方須向甲方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及現住地址。
4、乙方須按甲方要求,不定期參加甲方發行新的理財產品培訓,參加甲方舉辦相關的法律法規、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各類培訓。
四、客戶確認:
1、乙方為甲方推介的客戶成功簽約并且按時打款后,當天甲方需要為乙方提供成功推
介的憑據,雙方簽字蓋章,以作為月底結算依據。
2、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財務及相關規定規定。
五、傭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傭金支付標準:
當月成交客戶20萬以下(不含20萬),傭金比例為入金量的3%;
當月成交客戶20萬-40萬(不含40萬),傭金比例為入金量的3.5%;
當月成交客戶40萬-60萬(不含60萬),傭金比例為入金量的4%;
當月成交客戶60萬-80萬(不含80萬),傭金比例為入金量的4.5%;
當月成交客戶80萬-100萬(不含100萬),傭金比例為入金量的5%;
當月成交客戶100萬以上(含100萬),傭金比例為入金量的5.5%;
傭金支付時間:
傭金支付實現按月結算制度,甲方須每月底和乙方確定成交客戶資金量,進行相關的傭金核算,在次月初的三個工作日內,將傭金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
(例如:________月份的傭金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傭金支付賬戶:
開戶行:
賬戶名:
賬戶號:
六、協議解除條件:
1、甲方未按照協議相關標準,足額按時支付乙方相關傭金,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2、乙方違反甲方要求,進行違規宣傳,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七、爭議解決;
凡因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八、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加蓋公章并經過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醫藥居間人要學會轉型 篇3
居間人的權利:
1)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居間合同是有償的服務合同,居間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為了當事人提供簽訂合同的機會或充當了介紹人,依據居間合同規定有權要求獲得報酬;
2)有要求得到費用補償的權利。居間人尋找或提供簽約機會,介紹當事人簽訂合同,有時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可依據居間合同的約定,有權要求委托人予以補償這些費用。
居間人的義務:
1)實事求是地提供簽約條件,妥善完成委托人交辦的任務。居間人應如實地向委托方和第三人提供相間的要求及信息,努力促使雙方達成協議;
2)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醫藥居間人要學會轉型 篇4
這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這樣規定,是由于在指示居間中,對于關于訂約的有關事項,如相對人的信用狀況,相對人將用于交易的標的物的存續狀況等,居間人應就其所知如實向委托人報告。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居間人對于相對人,并不負有報告委托人有關情況的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向各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也就是說,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托人,而且也應將委托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不論是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托,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托,居間人均負有向委托人和相對人雙方報告的義務。基于此,媒介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和相對人平均分攤。
居間合同的性質是一種提供服務的合同,委托人與居間人訂約的目的就是依合同實施中介服務,只有忠實報告義務才能達到中介服務的目的。
醫藥居間人要學會轉型 篇5
【案情】
被告盧*賢作為中介人將原告需要的哪里有松樹可采割松脂的信息告知了原告何*忠,并帶原告到實地進行了考察。 20__年2月2日,原告何*忠分別與李*仕、廖*東、彭*好三人所在村屯各簽訂了一份《采割林木松脂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何*忠即付給被告盧*賢勞務費14000元。后因故合同未能履行。20__年1月23日,原告何*忠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盧*賢返還勞務費14000元。
【雙方爭議】
原告何*忠訴稱,其經人介紹與被告盧*賢認識后,20__年2月2日,被告與李*仕、廖*東、彭*好等三人串通,以這三人所在屯的名義,與原告各簽訂了一份《采割林木松脂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告即在羅城向原告要了14000元所謂的勞務費(即口頭協商原告得割松脂后每株付0.5元給被告的費用)。由于合同未得到履行,原告亦未得采割松脂,因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14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予返還。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給原告14000元。
被告盧*賢辯稱,原告何*忠在20__年到宜州市找其了解哪里有松樹可采割松脂的信息,并承諾簽得合同后按每株0.5元付給其報酬。為此,經地門村大壩屯吳*曙介紹,其多次與李*仕、廖*東、彭*好洽談采割松脂的事情,爾后又多次帶原告到這三人所在村屯松樹現場考察,原告經慎重考慮后,才與李*仕、廖*東、彭*好所在屯簽訂采割林木松脂合同。其在當中已實際付出勞動代價,而且也盡到了一個中介人的責任,因此,原告沒有理由要求其返還勞務費14000元,同時原告應支付中介人的誤工費、電話費、生活費和精神補償費。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羅城仫佬自治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原、被告的關系是一種居間合同關系。原告口頭委托被告提供采割松脂的相關信息,被告接受委托并向原告提供了相關的采割松脂信息的事實客觀存在。但是,被告作為居間人就自已所為的居間活動,未能盡到忠實和盡力的義務,雖然促成了原告與第三人達成了采割林木松脂合同,但該合同卻是在第三人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的情況下簽訂的,最終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所簽的《采割林木松脂合同》為無效合同。據此,被告實際未能促使原告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效成立,依法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已支付的勞務費14000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此外,被告在答辯中提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尚未扣除中介人的誤工費、電話費、精神補償費、生活費,但被告沒有提出具體的請求數額和證據佐證,對此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盧*賢返還給原告何*忠勞務費14000元。
【評析】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該法條,可以看出居間合同通常只有兩方當事人,即為他方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間人,以及給付報酬一方的委托人,在少數情況下會有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作為共同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在審判實踐中,有可能產生的居間合同糾紛不外乎二大類,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糾紛,另一種為賠償性糾紛。
本案系因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在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往往是委托人作為原告,居間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作為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間人提供的合同訂立的機會有誤,雖然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但該合同的履行卻造成委托人損失。由于第三人有意或無間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在此情況下,作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間人要求賠償,而作為居間人的不愿賠償或為賠償標準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從而引起糾紛。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還涉及居間人報酬問題。 居間人取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所介紹的合同,必須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只有兩者同時具備,委托人才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1、關于居間人的報酬
委托人支付報酬是以居間人已為委托人提供了訂約機會或經介紹完成了居間活動,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為前提條件。所謂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不能視為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可以按照居間合同約定向委托人請求支付報酬。這是居間人的主權權利。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條規定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則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由于居間合同可以隨時終止,有時不免會發生委托人為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故意拒絕居間人已經完成了的中介服務,而后再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就此情況,居間人并不因此而喪失報酬的請求權,因為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是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為前提,而不是以該合同是否得到履行為要件。
委托人是否給付居間人報酬及其支付數額,原則上應按照居間合同約定。這里合同的約定,可以是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明確的,如果居間合同中對于居問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委托人和居間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仍然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商業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是解決不了,可以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所謂合理應考慮諸多原因,如居間人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物力、財力、人力以及居間事務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2、關于居間活動的費用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因費用已作為成本計算在報酬之內,居間人不得再另外請求給付費用。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付報酬。但可以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本案中被告盧*賢作為居間人就自已所為的居間活動,未能盡到忠實和盡力的義務,雖然促成了原告何*忠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但是被告盧*賢實際未能促使原告何*忠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效成立,依法不得要求原告何*忠支付報酬。
醫藥居間人要學會轉型 篇6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就是委托人的權利。居間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
向委托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
2.忠實于當事人的利益
忠實于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
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間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再次,對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后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
應當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間合同中,因居間人和相對人沒有合同關系,因此,居間人對于相對人,并不負有報告委托人有關情況的義務,也就沒有義務報告委托人的有關情況。但在媒介居間中,無論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托,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托的,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即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托人,而且也應將委托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故居間人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無訂約能力的當事人不得為其媒介。不論是指示居間合同還是媒介居間合同,居間人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應請求支付報酬,如果造成損失的,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隱名和保密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托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么,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托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后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托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介入義務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并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
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并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5.盡力的義務
居間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積極盡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盡力的標準則應依居間的內容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定。
6.其他義務
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為委托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