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報酬額的確定(精選3篇)
居間人報酬額的確定 篇1
居間人的報酬,應由當事人約定。法律有限制性規定的,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該限制。此時居間報酬應當采取法定限額內的約定制。
當事人未約定報酬時,居間人有無報酬請求權問題,應依據當時的情況而定。如果居間人得不到報酬就不可能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則居間合同應視為有償合同,居間人享有報酬請求權。關于報酬的數額,可從地方法規或當地習慣。當約定的報酬過分高于居間人所得勞務的價值,從而顯失公平時,法院可根據委托人的請求酌減,但對于已經給付的,不得請求返還。
居間人報酬額的確定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成立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公司最主要從事為高新科技、礦產資源、節能環保等領域的國內外優質中小型企業提供直接投資,融資以及資本運營的整套方案,同時專注中國資本市場,提供涵蓋私募股權投資、私人財富管理、投資咨詢、資產配置、兼并與收購、企業增值服務等多項服務。
2、乙方作為自然人居間,須定期經過甲方專業的理財師培訓,完全了解甲方經營理念與商業模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非公開方式發展有限合伙人;依照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關于加強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發行企業債,以企業債權的方式開發債權投資人。乙方在完全了解甲方經營活動完全合法的基礎上發展第三方投資人,為第三方投資人提供專業的資產配置方案,實現投資人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服務。
雙方本著平等協商、合作互惠的原則,甲方授權乙方開展甲方投資合伙人、企業債權人推介的居間服務。就合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甲方權利和義務:
1、提供產品資料和最新的資訊信息,以利于乙方業務的開展;
2、甲方須按照約定標準和期限支付乙方傭金;
3、甲方須制定專員與乙方進行對接,便于甲乙雙方的溝通工作;
4、對乙方已經跟進的客戶,在甲方已知的情況下,甲方不得私自越過乙方再次進行跟進,否則,視為甲方違約。
三、乙方權利及義務:
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產品資料開展業務,不得違規宣傳;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約定標準和期限支付傭金;
3、乙方須向甲方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及現住地址。
4、乙方須按甲方要求,不定期參加甲方發行新的理財產品培訓,參加甲方舉辦相關的法律法規、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各類培訓。
四、客戶確認:
1、乙方為甲方推介的客戶成功簽約并且按時打款后,當天甲方需要為乙方提供成功推
介的憑據,雙方簽字蓋章,以作為月底結算依據。
2、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財務及相關規定規定。
五、傭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傭金支付標準:
當月成交客戶20萬以下(不含20萬),傭金比例為入金量的3%;
當月成交客戶20萬-40萬(不含40萬),傭金比例為入金量的3.5%;
當月成交客戶40萬-60萬(不含60萬),傭金比例為入金量的4%;
當月成交客戶60萬-80萬(不含80萬),傭金比例為入金量的4.5%;
當月成交客戶80萬-100萬(不含100萬),傭金比例為入金量的5%;
當月成交客戶100萬以上(含100萬),傭金比例為入金量的5.5%;
傭金支付時間:
傭金支付實現按月結算制度,甲方須每月底和乙方確定成交客戶資金量,進行相關的傭金核算,在次月初的三個工作日內,將傭金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
(例如:________月份的傭金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傭金支付賬戶:
開戶行:
賬戶名:
賬戶號:
六、協議解除條件:
1、甲方未按照協議相關標準,足額按時支付乙方相關傭金,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2、乙方違反甲方要求,進行違規宣傳,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七、爭議解決;
凡因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八、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加蓋公章并經過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居間人報酬額的確定 篇3
[案情]原告:濰坊市禹神新型*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廣饒縣大王東海物流配*站。
被告:于*艷。
被告:劉*林。
20__年11月28日,劉*林得到禹神*司準備配貨到上海的信息,鑒于不能完成居間任務,便與于*艷聯系。此時值王-振(后經查王-振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不屬實)與于*艷聯系去上海的貨。當天,于*艷與王-振簽訂合同——東海運運中心運輸協議書,王-振作為乙方(車主、承運人),于*艷作為中介方,均在該協議上簽字,于*艷收取王-振報酬100元。禹神*司作為貨主未在協議上簽字,但在事實上與王-振形成貨物運輸合同關系。11月30日,禹神*司發現托運的貨物未運至目的地,未交付上海的收貨人,貨物下落不明。
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于*艷辯稱:在他與王-振簽訂協議后,讓禹神*司給王-振直接打電話聯系。原告貨物丟失,原因在原告不派人押車,是原告工作失職造成,與中介方毫無關系。劉*林辯稱:禹神*司不能證實與被告劉*林形成居間合同,且不能證實貨物丟失。劉*林不承擔任何責任。經查,大王東海物流配*站沒有營業執照,其“負責人”實際上只是在配貨站打工。
[審判]
廣饒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廣饒*大王物流配貨站因注冊登記,無工商營業執照,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無民事行為能力,不享有民事權利,不承擔民事義務。被告于*艷以“配貨站”名義發生的民事行為,屬個人行為,其民事責任應由被告于*艷個人承擔。在提供空車配貨居間服務時,必須從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發,忠實履行自己的居間職責,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但被告于*艷僅根據車主提供的信息進行登記,對訂立合同的有關事實及所涉及的車主的真實身份、行車手續等未能盡到認真審查義務,對原告貨物的丟失負有一定的責任,對原告的損失應適當補償。原告禹神*司在接受被告于*艷提供的訂立合同的機會時,亦應認真審查,以最終確定是否與車主(承運人)訂立合同,但原告禹神*司沒有認真審查,以致造成了貨物的丟失,對此,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劉*林非居間合同的一方,且被告于*艷單獨與“王-振”簽訂合同后,回復原告,讓原告直接與“王-振”聯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劉*林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本原不支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原告承擔主要責任。
[評析]
本案是由居間人的據實介紹義務引發的糾紛。
一、居間合同的意義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居間入按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約的機會或作為它們之間訂約的媒介,委托人支付居間入報酬的合同。居間入有誠實守信、據實介紹、不媒介和保密等義務。
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作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不參與委托入與第三入訂約的具體商洽活動。
二、據實介紹義務的認定標準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居間人負有據實介紹的義務,居間人要按照實際情況對委托人與第三人締約的意向和條件進行女口實地、公正的介紹,不得弄虛作假,更禁止欺詐行為。
我國民法典對居間人據實介紹義務的標準未作規定,我們認為居間人在提供信息時,其如實報告義務應該是對第三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初步審查,完成初步審查的標準應該是合理審查標準,即以正常理智人的標準衡量,也就是一個正常入根據常識是否能夠判斷確認為虛假信息,如果以這一標準確無法衡量,而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或者力量(包括依職權調查、通過專業技術鑒定等)來審查其真實性,將這種義務分配給居間人顯然對居間人而言不公平。本案中,居間人審查了王-振的身份證件和駕駛證以及車輛和牌號,應該視為完成了居間人的審查義務;如果讓居間人承擔鑒別這些證件真偽的義務,一方面需要通過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居間人顯然難以完成,另一方面即使居間人能夠完成也需要支出很大成本,與居間人得到的報酬相比較,支出遠遠大于回報,在這種情況下二者之間將是不等價交換。因此,居間人對信息的審查義務應當以合理審查為依據,以正常理智人無法完成的審查內容不應包含在其義務范圍之內。居間人的據實報告應該是就自己審核查明的事實據實介紹給委托人。
從上述居間合同的意義來看,居間入主要是起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僅是給委托人提供真實的締約機會,委托人與第三人才是真正的合同主體。對對方履約能力及其真實性的考察判斷,應該是合同主體的前契約義務之一。從居間人的媒介作用,可以看出對于居間合同而言不存在附隨義務及后契約義務,居間人據實報告訂約機會,即完成居間義務,委托人支付報酬居間合同即告完成,對合同的履行尤其是確保合同的完全、充分履行不負有監督或督促完成的義務。本案中貨物丟失與貨主不派人押車不無關系,對此,貨主對損失的造成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