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 志第三十
大和七年十二月,刑部奏:"先奉敕詳定前大理丞謝登《新編格后敕》六十卷者。臣等據謝登所進,詳諸理例,參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時,或前后差殊,或書寫錯誤,并已落下及改正訖。去繁舉要,列司分門,都為五十卷。伏請宣下施行。"可之。八年四月,詔應犯輕罪人,除情狀巨蠹,法所難原者,其他過誤罪愆,及尋常公事違犯,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俄而京兆尹韋長奏:"京師浩穰,奸豪所聚。終日懲罰,抵犯猶多,小有寬容,即難禁戢。若恭守敕旨,則無以肅清;若臨事用刑,則有違詔使。伏望許依前據輕重處置。"從之。
開成四年,兩省詳定《刑法格》一十卷,敕令施行。
會昌元年九月,庫部郎中、知制誥紇干泉等奏:"準刑部奏,犯贓官五品已上,合抵死刑,請準獄官令死于家者,伏請永為定格。"從之。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劉瑑等奉敕修《大中刑法總要格后敕》六十卷,起貞觀二年六月二十日,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雜敕,都計六百四十六門,二千一百六十五條。七年五月,左衛率倉曹參軍張戣進《大中刑法統類》一十二卷,敕刑部詳定奏行之。
《舊唐書》 後晉·劉昫等史籍選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