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應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太常以大行山陵畢祔廟。今太廟見饗七室,高祖、太宗、懿宗、昭宗、獻祖、太祖、莊宗,大行升祔,禮合祧遷獻祖,請下尚書省集議。”太子少傅盧質等議曰:“臣等以親盡從祧,垂于舊典,疑事無質,素有明文。頃莊宗皇帝再造寰區。復隆宗廟,追三祖于先遠,復四室于本朝,式遇祧遷,旋成沿革。及莊宗升祔,以懿祖從祧,蓋非嗣立之君,所以先遷其室。光武滅新之后,始有追尊之儀,比只在于南陽,元不歸于太廟,引事且疏于故實,此時須稟于新規。將來升祔先廟,次合祧遷獻祖,既協隨時之義,又符變體之文。”從之。時議以懿祖賜姓于懿宗,以支庶系大宗例,宜以懿祖為始祖,次昭宗可也,不必祖神堯而宗太宗。若依漢光武,則宜于代州立獻祖而下親廟,其唐廟依舊禮行之可也,而議謚者忘咸通之懿宗,又稱懿祖,父子俱“懿”,于理可乎!將朱耶三世與唐室四廟連敘昭穆,非禮之甚也。議祧者不知受氏于唐懿宗而祧之,今又及獻祖。以禮論之,始祧昭宗,次祧獻祖可也,而懿祖如唐景皇帝,豈可祧乎?
晉天福二年正月,中書門下奏:“皇帝到京,未立宗廟,望令所司速具制度典禮以聞。”從之。二月,太常埔士段颙議曰:
夫宗廟之制,歷代為難,須考禮經,以求故事。謹按《尚書·舜典》曰:“正月上日,受終于文祖。”此是堯之廟也,猶未載其數。又按《郊祀錄》曰:夏立五廟,商立六廟,周立七廟。漢初立祖宗廟于郡國,共計一百六十七所。后漢光武中興后,別立六廟。魏明帝初立親廟四,后重議依周法立七廟。晉武帝受禪,初立六廟,后復立七廟。宋武帝初立六廟,齊朝亦立六廟。隋文帝受命,初立親廟四,至大業元年,煬帝欲遵周法,議立七廟。次屬傳禪于唐,武德元年六月四日,始立四廟于長安,至貞觀九年,命有司詳議廟制,遂立七廟,至開元十一年后,創立九廟。又按《禮記·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鄭氏注云:高祖巳下至禰四世,即親盡也,更立始祖為不遷之廟,共五廟也。又按《禮記·祭法》及《王制》、《孔子家語》、《春秋穀梁傳》并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此是降殺以兩之義。又按《尚書·咸有一德》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又按《疑義》云:天子立七廟,或四廟,蓋有其義也。如四廟者,從禰至高祖已下親盡,故有四廟之理。又立七廟者,緣自古圣王,祖有功,宗有德,更封立始祖,即于四親廟之外,或祖功宗德,不拘定數,所以有五廟、六廟,或七廟、九廟,欲后代子孫觀其功德,故《尚書》云“七世之廟,可以觀德”矣。又按周舍論云:“自江左已來,晉、宋、齊、梁相承,多立七廟。”今臣等參詳,唯立七廟,即并通其理。伏緣宗廟事大,不敢執以一理定之,故檢七廟、四廟二件之文,俱得其宜,他所論者,并皆勿取。請下三省集百官詳議。
敕旨宜依。左仆射劉昫等議曰:
臣等今月八日,伏奉敕命于尚書省集議太常博士段颙所議宗廟事。伏以將敷至化,以達萬方,克致平和,必先宗廟。故《禮記·王制》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疏云:“周制之七者,太祖廟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太祖,后稷也。商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又云:“天子七廟,皆據周也。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則不過五。此則天子、諸侯七、五之異明矣。”至于三代已后魏、晉、宋、齊、隋及唐初,多立六廟或四廟,蓋于建國之始,不盈七廟之數也。今欲請立自高祖已下四親廟,其始祖一廟,未敢輕議,伏俟圣裁。
御史中丞張昭遠奏議曰:
臣前月中預都省集議宗廟事,伏見議狀于親廟之外,請別立始祖一廟,近奏中書門下牒,再令百官于都省議定聞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