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顯德二年秋八月,兵部尚書張昭上言:“今月十二日,伏蒙宸慈召對,面奉圣旨,每年祀祭,多用太牢,念其耕稼之勞,更備犧牲之用,比諸豢養,特可愍傷,令臣等討故事,可以他牲代否。臣仰稟綸言,退尋禮籍,其三牲八簋之制,五禮六樂之文,著在典彝,迭相沿襲,累經朝代,無所改更。臣聞古者燔黍捭豚,尚多質略,近則梁武面牲竹脯,不可宗師,雖好生之德則然,于奉先之儀太劣。蓋禮主于信,孝本因心,黍稷非馨,鬼神饗德,不必牲牢之巨細,籩豆之方圓,茍血祀長保于宗祧,而牲俎何須于繭栗。但以國之大事,儒者久行,易以他牢,恐未為便。以臣愚見,其南北郊、宗廟社稷、朝日夕月等大祠,如皇帝親行事,備三牲;如有司攝行事,則用少牢已下。雖非舊典,貴減牲牛。”是時太常卿田敏又奏云:
臣奉圣旨為祠祭用犢事。今太仆寺供犢,一年四季都用犢二十二頭。《唐會要》武德九年十月詔:“祭祀之意,本以為民,窮民事神,有乖正直,殺牛不如礿祭,明德即是馨香,望古推今,民神一揆。其祭圜丘、方澤、宗廟已外,并可止用少牢,用少牢者用特牲代。時和年豐,然后克修常禮。”又按《會要》天寶六載正月十三日赦文:“祭祀之典,犧牲所備,將有達于虔誠,蓋不資于廣殺。自今后每大祭祀,應用骍犢,宜令所司量減其數,仍永為恒式。其年起請以舊料每年用犢二百一十二頭,今請減一百七十三頭,止用三十九頭,余祠饗并停用犢。”至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國之大事,郊祀為先,貴其至誠,不美多品。黍稷雖設,猶或非馨;牲牢空多,未為能饗。圜丘、方澤,任依恒式,宗廟諸祠,臨時獻熟,用懷明德之馨,庶合西鄰之祭。其年起請昊天上帝、太廟各太牢一,余祭并隨事市供。”若據天寶六載,自二百一十二頭減用三十九頭;據武德九年,每年用犢十頭,圜丘四,方澤一,宗廟五;據上元二年起請只昊天上帝、太廟,又無方澤,則九頭矣。今國家用牛,比開元、天寶則不多,比武德、上元則過其大半。案《會要》,太仆寺有牧監,掌孳課之事。乞今后太仆寺養孳課牛,其犢遇祭昊天前三月養之滌宮,取其蕩滌清潔,余祭則不養滌宮。若臨時買牛,恐非典故。
奉敕:“祭祀尚誠,祝史貴信,非誠與信,何以事神!礿祭重于殺牛,黍稷輕于明德,犧牲之數,具載典經。前代以來,或有增損,宜采酌中之禮,且從貴少之文。起今后祭圜丘、方澤、社稷,并依舊用犢;其太廟及諸祠,宜準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并不用犢。如皇帝親行事,則依常式。”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十日,祠部奏:“本朝舊儀,太微宮每年五存獻,其南郊壇每年四祠祭。吏部申奏,請差中書門下攝太尉行事,其太廟及諸郊壇,并吏部差三品已上攝太尉行事。”從之。至其年七月,中書門下奏:“據尚書祠部狀,每年太微宮五薦獻,南郊壇四祠祭,并宰相攝太尉行事,惟太廟時祭,獨遣庶僚,雖為舊規,慮成闕禮。臣等商量,今后太廟祠祭,亦望差宰臣行事。”從之。
三年十一月,禮儀使奏:“伏準禮經,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行事,此古制也。爰自漢文,益尊神器,務徇公絕私之義,行以日易月之作制,事久相沿,禮從順變。今園陵已畢,祥練既除,宗廟不可以乏享,神祇不可以廢祀,宜遵禮意,式展孝思。伏請自貞簡太后升祔禮畢,應宗廟儀樂及群祀,并準舊施行。”從之。
天成四年九月,太常寺奏:“伏見大祠則差宰臣行事,中祠則差諸寺卿監行事,小祠則委太祝、奉禮。今后凡小祠,請差五品官行事。”從之。其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太微宮、太廟、南郊壇,宰臣行事宿齋,百官皆入白事。伏以奉命行事,精誠齋宿,儻遍見于朝官,涉就虔于祠祭。今后宰臣行事,文武兩班,望今并不得到宿齋處者。”奉敕宜依。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今后宰臣致齋內,請不押班,不知印,不起居。或遇國忌,應行事官受誓戒,并不赴行香,并不奏覆刑殺公事。及大祠致齋內,請不開宴。”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