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八 禮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兇禮十
○嫡孫亡無后次孫為祖持重議
晉萬蔣問范宣:"嫡孫亡,無后,次子之后可得傳祖重不?"宣答曰:"禮'為祖后者三年',不言嫡庶,則通之矣。無后猶取繼,況見有孫而不承之邪?庶孫之異於嫡者,但父不為之三年,祖不為之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也。"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晉或人問徐邈:"嫡孫承重,在喪中亡,其從弟已孤,又未有子侄相繼,疑於祭事。"邈答:"今見有諸孫,而事無后,甚非禮意。禮'宗子在外,則庶子攝祭',可依此使一孫攝主,攝主則本服如故。禮,大功者主人之喪,猶為之練祥再祭,況諸孫耶?若周既除,當以素服臨祭,依心喪以終三年。"
宋江氏問:"甲兒先亡,甲后亡,甲嫡孫傳重,未及中祥,嫡孫又亡,有次孫,今當應服三年不?"何承天答曰:"甲既有孫,不得無服三年者,謂次孫宜持重也。但次孫先以制齊縗,今得便易服,當須中祥乃服練居堊室耳。昔有問范宣云:'人有二兒,大兒無子,小兒有子,疑於傳重。'宣答:'小兒之子應服三年。'亦粗可依。"
裴松之答何承天書云:"禮,嫡不傳重,傳重非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孫,本無三年之道。若應為服后,次孫宜為喪主,終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
何承天與司馬操書論其事,操云:"有孫見存,而以疏親為后,則不通。既不得立疏,豈可遂無持重者,此孫豈不得服三年邪?嫡不傳重,傳重非嫡,自施於親服卑,無關孫為祖也。"
按庾蔚之謂:"嫡孫亡,無為后者,今祖有眾孫,不可傳重無主,次子之子居然為祖持重,范宣議是也。嫡孫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議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耳。猶父為嫡居喪而亡,孫不傳重也,次孫攝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司馬操并云接服三年,未見其據。"
《通典》 唐·杜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