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屆高考語文重要文言虛詞用法
2. 用作副詞。用在判斷句中,起強調和確認作用,可譯作“是”“就是”。例如:
此則岳陽樓之大觀也。(《岳陽樓記》)
非死則徙爾。(《捕蛇者說》)
或:
1. 用作代詞。有時指它前面已經出現過的人或物中的一部分,有時泛指某人、某物或某種情況,可譯為“有人”“有的”“某人”等。
例如:或師焉,或不焉。(《師說》)
回視日觀以西峰,或得日或否。(《登泰山記》)
或曰此鸛鶴也。(《石鐘山記》)
2. 用作副詞。表示不敢或不能肯定,可譯為“或許”、“也許”、“可能”等。例如:
予嘗求古仁人之心,或異二者之為。(《岳陽樓記》)
3. 用作連詞。表示兩種(或以上)情況可供選擇或者動作行為的交替發生,可譯為“或者”“有時”。例如:
人或益之,人或損之,胡可得而法?(《察今》)
蛟或浮或沒。(《周處》)
乃:
1. 用作副詞。表示前后兩事在情理上的順承或時間上的緊接,可譯為“就”“這才”等;也可表示前后兩事在情理上是逆轉相背的,可譯為“卻”“竟(然)”“反而”“才”等;還可表示對事物范圍的一種限制,可譯為“才”“僅”等。例如:
劌曰:“肉食者鄙,未能遠謀。”乃入見。(《曹劌論戰》)
夫趙強而燕弱,而君幸于趙王,故燕王欲結于君。今君乃亡趙走燕。(《廉頗藺相如列傳》)
而陋者乃以斧斤考擊而求之。(《石鐘山記》)
臣乃敢上璧。(《廉頗藺相如列傳》)
項王乃復引兵而東,至東城,乃有二十八騎。(《項羽本紀》)
2. 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常作定語,譯為“你的”;也作主語,譯為“你”。不能作賓語。例如:
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陸游《示兒》)
3. 用在判斷句中,起確認作用,可譯為“是”“就是”等。例如:
若事之不濟,此乃天也。(《赤壁之戰》)
嬴乃夷門抱關者也。(《信陵君竊符救趙》)
“乃”有時還作連詞用,釋為“若夫”、“至于”“如果”等。例略。
既:
1. 用作副詞。表示動作行為的完結。可譯為“……以后”“已經”“完全”等,有時“既已”連用,可譯為“已經……之后”;也表示在隔了一段短時間以后,發生了某事,可譯為“不久”,有時“既而”連用,意義不變。例如:
相如既歸,趙王以為賢大夫。(《廉頗藺相如列傳》)
宋人既成列,楚人未既濟。(《子魚論戰》前“既”,已經;后“既”,完全。)
弗聽,既,又欲立王子職而黜太子商臣。(《左傳》文公元年)
既而以吳民之亂請于朝。(《五人墓碑記》)
2. 用作連詞。連接詞與詞、分句與分句,表示兩種情況同時存在,或者由前一分句的事實引出下一分句的推論。常和“且”“則”“又”等詞前后呼應。例如:
既來之,則安之。(《論語•季氏將伐顓臾》)
三軍既惑且疑,則諸侯之難至矣。(《謀攻》)
即:
1. 用作連詞。用在復句的前一分句表示讓步,可譯為“即使”“縱使”;或表示假設,可譯為“如果”“假如”。例如:
即可不死,而離散不相見。(《與妻書》)
即不幸有方二三千里之旱,國胡以相恤?(賈誼《論積貯疏》)
2. 用作副詞。用在動詞前,表示前后兩件事緊相銜接,或表示兩種情況緊相聯系。可譯為“立即”“馬上”“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