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糾紛代理詞(通用4篇)
撫養權糾紛代理詞 篇1
尊敬的審判員: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王大寶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原告王大寶訴被告李小蘭離婚糾紛一案的一審階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們詳細了解了案情,調查收集了相關。經過剛才的開庭審理,結合審判員歸納的爭議焦點,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_________________
基于原被告之間的感情以及財產問題已經在庭審中通過調解達成一致,這里不在贅述。現僅就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的數額以及支付方式等問題發表如下意見:_________________
一、將孩子的撫養權判歸原告,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具體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王宏是男孩,隨父親生活對小男孩的生活、教育都是極為有利的。
被告李小蘭平時就過于溺愛孩子,如果王宏長期跟母親生活,勢必會影響孩子的性格。而原告作為父親,本身工作崗位就是老師,更懂得如何正確的和孩子溝通,男孩隨父親成長更加有利于培養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況且,王宏即將步入青春期階段,被告作為母親很難很好與之溝通,從而幫助孩子解決問題。
2、原告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下有利于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告家庭環境并不健康;
雖然原、被告雙方的走到了盡頭,學習房地產。但是被告也相信原告在婚姻期間對被告及孩子還是極負責任的,是確實非常關心孩子的,被告的品行端正,從沒有任何惡習,是一位有事業心并稱職的父親。而被告出身合肥郊區,沾染了很多當地的習俗,其家人更是如此。被告及其家人很多時候習慣不講道理,使用蠻力解決問題,不久前毆打原告就是實例。所以,孩子在這樣的家庭成長,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至于被告在庭審中反復強調被告患有糖尿病等疾病,從而無法照顧孩子,更是無稽之談。被告雖然客觀上患有糖尿病,但是身體非常健康,不存在任何影響正常照顧孩子的因素。
3、原告經濟、物質條件優于被告,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
雖然原告經營的學校因政府修路導致暫時的困難,但是從原、被告的婚姻過程來看,家里的經濟收入均為原告個人努力所得,被告只是在家中料理家務,照顧家人。所以,如果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被告,被告根本無法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的環境。而且,我們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被告至今都沒有工作,也沒有任何收益,客觀上根本無法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學習。
4、原告以后不可能,所以將王宏判給原告撫養,體現“人文關懷”的精神。
誠如被告所述,原告患有糖尿病等疾病,該疾病會存在遺傳的幾率,創業人物。所以原告以后不可能生養孩子,否則有違“優生優育”的原則。但是反觀被告,現在仍然還是很年輕的,以后也肯定會再成立新的家庭,所以孩子對于被告的重要性與原告是不具有可比性的。所以被告需要一再向貴院強調,孩子對于原告是非常重要的,請求貴院依法考慮原告的上述真實情況,考慮原告以后不可能再生養子女,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原告,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
5、王宏是原告家族中唯一一個男孩,將其撫養權判歸原告,也是原告家人的共同期盼房地產
不可否認的是,在原告家族之中,很多長者及家人仍然存在“重男輕女”的思想,而原告家族之中僅有王宏這一個男孩,是家族血脈的。所以不言而喻,王宏不僅對于原告非常重要,對于原告的家人也是極其重要的。而被告家庭中,也是和原告家人一樣,非常“重男輕女”,王宏對于他們而言僅僅是一個外孫而已。所以王宏撫養權的歸屬不僅是原告的希望,也是原告家族的共同期盼。請法院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這樣的客觀情況,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原告。
綜上,根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孩子應歸原告方撫養。故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行使撫養權較為妥當。
二、關于撫養費問題
1、撫養費用的支付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故原告主張800元/月,孩子已經上學,每月的花費很高,原告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且具有現實依據,懇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撫養費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故懇請法院責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直至王宏年滿18周歲止。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財產問題的同時,將王宏判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直至王宏年滿18周歲止。
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_________律師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撫養權糾紛代理詞 篇2
尊敬的審判員:
我受原告的委托,依法參與本案訴訟活動,結合庭審查眀的亊實。針對法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的焦點及結合法律規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婚生子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和教育。
第一,孩子現在還未滿兩周歲,對于孩子來講,更需要母親的疼愛。父母離婚本身就很容易讓孩子受到傷害,如果再讓孩子的童年缺失母愛,對其在性格的塑造上會產生致命的影響。而且,本案中,由于孩子處于剛認知世界的時候,身心都處于重要的成長期,在這個階段母親對孩子的關愛是誰(包括爺爺和奶奶)也代替不了的。
第二,原告能夠提供給孩子穩定的生活及成長環境。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穩定。而且工作輕松,閑暇時間比較多,時間掌握自由,能夠更多的陪伴孩子。另外,原告的父母只有原告一個女兒,無其他子女,現已退休,且年紀較輕,身體健康,可以幫助原告一起撫養孩子。
二、孩子由被告撫養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和教育。
第一,原、被告在20__年3月28日協議離婚,離婚后,被告一直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權,至今為止,原告已經五個多月沒有見到孩子。孩子現在正處于需要母親陪伴的成長期,被告的行為會影響到孩子身心健康的發展。
第二,被告需要上班,如果由被告撫養孩子,只能依靠被告的父母,而被告的父母年紀已接近七十歲,身體條件較弱,且被告父母有其他子女需要操勞,會在照顧孩子上欠缺精力。
第三,被告家庭氛圍缺少活力,家庭成員不愛交際,孩子應當在和諧、活潑的家庭成長環境下生活,不良的家庭氛圍嚴重地影響著孩子的生理和心理。
三、結合被告的收入情況,濟寧市的生活、教育支出水平,被告應每月支付撫養費20__元。
基于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第四條之相關規定,孩子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綜上所述,對于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代理人堅持認為本案婚生子撫養權應變更為原告撫養。以上代理意見敬請法庭采納。
代理人:
年 月 日
撫養權糾紛代理詞 篇3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本人系廣東商達(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指派,擔任本案被告卓代理人參加了本案訴訟,現就相關事實發表辯論意見如下:
一、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的工資均系轉賬,有微信和銀行轉賬紀錄為證。計算勞動者工資應應收工資為依據,而不應當以實收工資為依據,計算勞動者工資應應收工資為依據,而不應當以實收工資為依據,且佛山市傳媒有限公司在20__年4月-8月沒有給被告繳社保,20__年9月以后的收入已為扣減個人應繳社保后的收入,其主張再扣減個人應繳社保后計算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粵通司鑒所(20__)文鑒字第8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在佛山市禪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委托下作出,程序合法,鑒定部門具有法定資質,結果合理。改變名字并不導致改變書寫人、書寫習慣和書面條件。佛山市傳媒有限公司否認該鑒定結果,要求重新鑒定均沒有依據。
綜上:禪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佛禪勞人仲案字(20__)881號事實認定均符合事實,請法院駁回佛山市傳媒有限公司的起訴,判令佛山市*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__年5月18日至20__年3月8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9745.51元,并向被告支付筆跡鑒定費用4100元。
以上意見請考慮并采納,謝謝!
本案被告卓(的代理人
廣東商達(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曼
20__年8月17日
撫養權糾紛代理詞 篇4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對于本案,本人從法律層面已做充分闡述,不再贅言。此次僅就余X某辯稱的【“其有貨,萬X不提”,理由是“行情降低,萬特反悔”】這一說辭表達幾點的意見,作為參考。國松木業的表述從情理上講,看似符合,實際站不住腳。
一,國松木業自稱自20__年7月份之后,板材行情就急劇下跌,甚至每平方米下降3000多元等完全是無稽之談。有幾個事實可以印證其所言非是:
1,萬X公司在合同內按7400元/m3的價格購買了478.567m3的板材,在合同外購買了將540多m3。如果真像對方所述那樣價格下跌,那么萬特公司一點也不買豈不更劃算?
2,如果國松木業真有貨的話,萬特公司在合同內的貨物都買不完,沒什么還要在合同外進貨呢?
3,如果真像對方所述那樣每立方米下降3000元,河北萬特更不可能在合同外按7300元/m3、6350元/m3的價格購買質次的板材。
4,從雙方的交易順序看,合同內與合同外的貨物是交叉的。國松木業有達標的板材,河北萬特買;沒有達標的貨,河北萬特也買。等有了質量達標的貨,萬特還買。
5,期間,紅玫瑰板材的價格要高于小斑馬,如果對方真有貨的話,萬特公司要提貨也應該是紅玫瑰板材而不是小斑馬板材。
6,期間,國松木業供應了一批紅玫瑰,再沒供應。如果有貨的話,河北萬特不會放著國松木業的板材不要,而以8000多元的價格從其他商家買貨。
以上,無論從哪個角度都可以印證國松木業的說辭不成立。
二,關于河北萬特法人出庭的問題
從程序上講,高某完全可以不出庭。之所以出庭,不是因為通知書上寫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則承擔不利后果”。我們覺得自己不理虧,敢于面對。打官司,不僅講法,還說理。法人出庭就是要證這個“理”,事實并不像余X松聲稱的那樣“自己有貨,萬特不提。”
三,關于貨物在途時間的問題
雙方在20__年5月份就開始對這筆買賣進行洽談,那時國松木業對購進加蓬板材事宜就有安排(要不然也不會談);談妥后,才在7月份簽的合同。如果國松木業不能保證8月底開始供貨,合同就不會那么約定,雙方也簽不成。從洽談,到簽合同,到供貨,這期間有好幾個月的時間。國松木業辯稱從簽合同之日計算三個月的運輸時間,顯然在顛倒黑白,有違事實且不符合合同約定。如果按國松木業的說法,20__年月18日,9月30日,10月13日,10月21日合同內的貨物根本就運不到張家港。
四,關于國松木業是否有貨的問題
1,本案爭議的焦點不是國松木業有沒有貨,而是它沒有沒按合同約定每月履行給付提單,碼單,通知義務以及實際提供符合約定標準的貨物——國松木業的“證據”很多,但始終沒有證明履行了上述義務。
2,余國松在法庭上自己都陳述因為埃博拉疫情導致貨物延期,這與其有貨觀點本身相矛盾。
3,國松木業做板材進口生意,其合作的買家不止萬特一家,還有很多。合同期內,因國松木業挾“壓著萬特公司100萬貨款”之威,先把板材優先賣給其他家,萬特公司總是退至次位,才導致沒有按約定供應。這是國松木業違約事實之真相。合同到期后,萬特本想對方把100萬退還,適當給予補償。因對方拒不退還,故引發訴訟。
五,關于通知,提示,催促的問題
國松木業言之鑿鑿聲稱“有貨不提”,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就“有貨”而多次通知過,提示過,催促過河北萬特提貨。其聲稱在20__年春節前后多次給萬特的特法定代表人打電話實際言不屬實,就像其把萬特法定代表人20__年6月份要求退款事宜說成商量提貨一樣。退一步講,20__年春節前后,國松木業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合同履行期限也滿,打電話與否已沒有實質意義。
綜上、法庭就此案已開庭數次,本人往返數次,雙方爭鋒亦數次。數次間,橫跨千里的北京張家港貌似變短。本人之所以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爭者,除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司法公正以外,更著眼于對法律的信仰和所肩負的責任。因為當事人的每一分錢都來之不易,更不要說被對方所扣留的是一百萬元;因為一個案件可能就影響到一個企業的生死,一個家庭的興衰。所以說作為法律人,我覺得能多堅持一下正義,就少出現一點冤屈;能恪守一下公正,就少制造一絲不公;能促進一下和諧,就少發生一些紛爭。因為我們都生活在這個社會,是其中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