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精選3篇)
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考核評價與績效管理,充分體現短期和長期激勵相結合,使得個人和公司利益相平衡,更好地保障股東利益,現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股東會秘書。
第三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終績效考核以股東會確定的績效年薪。
第四條 考核時間按年度進行,如因工作需要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發生崗位變更,按任職時段計算其考核年度的績效獎罰。
第五條 總經理的年終績效考核由股東會負責,根據股東會下達的年度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年度績效獎罰與公司經營業績直接掛鉤。
第六條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年終績效考核可由總經理負責,年度績效獎罰與工作目標及任務指標直接掛鉤。
第七條 當年績效考核后的應得薪酬與獎罰,在年報披露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并在。
第八條 本辦法涉及到的薪金數據均為稅后金額,財務指標為年終審計報告中的合并財務報表數據。
第二章 對總經理考核
第九條 總經理的年度業績考核評價指標分為主要考核指標、特殊獎勵指標和約束考核指標。年度審計結束后,由股東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依此確定年度業績完成情況及考評結果,并計算出總經理的年度薪酬獎罰結果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十條 主要考核指標的薪酬績效計算 1、主要考核指標及計算權重:考核指標權重(%)營業總收入 20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20 成本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 10 全員勞動生產率(萬元/人·年) 10 EVA(經濟增加值) 10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10 應收賬款占用資金額 10 存貨占用資金額 10 合計 100。
2、考核分數計算: 實際經營指標考核分數=權重股東會下達指標。
3、總經理完成股東會目標任務時,全額領取年度基準薪酬;如果總經理超額或沒有完成任務,則按考核分數計算獎罰。每增加1分,獎勵年度基準薪酬的2%;每減少1分,扣罰年度基準薪酬的2%,扣罰上限為年度基準薪酬的30%。計算不足整分,按四舍五入計算(保留一位小數)。
第十一條 特殊獎勵 公司在經營年度內完成下列項目,總經理將獲得如下特殊獎勵:1、實現資本市場上的股權性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一次性獎勵30萬元整。 2、年度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下線,且新產品銷售收入達到年度營業總收入的20%后,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公司的產品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級獎獎勵20萬元,省部級一等獎獎勵5萬元。 4、股東會確定的其他特殊任務指標。
第十二條 約束指標 當公司下列任一情形出現,對總經理按如下約束指標扣罰: 1、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股東會認為應該處罰的,參照20__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號令《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執行。 2、發生重大產品質量、環保、安全責任事故的,一次性扣罰基準年薪總額的10%-50%。
第三章 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考核
第十三條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的基準為股東會對總經理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總經理年度考核結果是進行扣罰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得到同比例扣罰。
第十五條 總經理年度考核結果是進行獎勵的,總經理以年初與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年度經營責任合同書》完成情況為依據,在股東會對其獎勵額的0.6至0.8倍的范圍內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獎勵。
第十六條 當出現以上第十二條規定的約束條款對總經理進行扣罰時,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將得到同比例扣罰。
第十七條 總經理對其他特殊任務指標的獎罰。
第四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未納入上述考核范圍而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的其他人員也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其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集團公司 年各項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貫徹各項工作“重在計劃、重在落實、重在執行、重在結果”的重要經營管理思想,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樹立典型,體現多勞多得、以人為本和能者上、庸者下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核及薪酬支付模式
第二條 本考核辦法根據集團目標預算管理系統中分解到12個月的年度目標任務的權重和完成年度目標給予的獎勵方案為考核依據,并根據考核的結果和各被考核單位在年度目標任務書中約定的高管薪酬支付模式(2:8、2:3:5或2:4:4等比例)發放該考核單位或集團職能部門高管的薪酬。
----fddpage----
第三章 考核原則及指導思想
第三條 以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成的關鍵指標、月度工作計劃及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科學合理,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四條 通過考核,全面評價高管的各項工作表現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依據考核結果兌現高管薪酬,促使高管不斷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進項目開展、確保集團效益最大化。
第五條 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和現代企業薪酬支付的要求,力求使考核做到反饋化、差別化、客觀化和相關性,最終使高管的薪酬、待遇與自己的工作業績相吻合。
第四章 考核范圍及對象
第六條 高管人員、事業部、子公司負責人、集團規定的其他被考核人。
第五章 考核內容
第七條 高管績效月度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高管所負責經營單位或部門在目標預算管理系統中的經濟指標和非經營性指標及權重、項目進度完成狀況、費用控制指標、《一日工作條例》貫徹執行情況、服務支持指標、下級對上級績效評價。
第六章 考核時間及方法
第八條 定期考核分為十二次月度考核和年度一次考核。
第九條 績效考核采取自我考核與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綜合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各被考核人在向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交月度自我考核情況時,同時提報下月度需要調整的目標任務和下月需要完成的目標任務。
第七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條 各單位或職能部門在每年的12月制定下一年的年度目標任務,同時將下一年的年度目標任務分解到12個月,并將下一年度目標任務和分解后的月度目標任務向集團公司目標預算管理系統、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報。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在績效考核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對下一年度目標任務和分解的月度目標任務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各被考核人在每月3日前根據《績效考核表》(見《績效考核實施方案》)的目標向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報自我考核情況,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根據被考人自我考核情況進行考核,并在每月12日前將上月績效考核得分報送人力資源管控中心。
第十三條 各被考核人在每月25日前根據上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向目標預算管理系統和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報下月目標任務。
第十四條 每年的年終考核將在下一年的1月上旬進行,并依據年度目標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及權重進行年度綜合考核。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各個職能部門、事業部、子公司參照集團高管薪酬績效管理辦法擬制本單位的績效管理辦法和績效考核實施方案,并將本單位的績效管理辦法和績效考核實施方案報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對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及員工進行績效考核,同時將考核的結果報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八章 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績效考核管理委員會,下設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負責高管(集團要求的被考核人)績效考核的全部工作。集團公司規定被考核人的考核人為集團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集團董事長為總裁考核成績的審核終評人,總裁為其他集團分管領導績效考核的終評人。
第九章 考核評估與反饋
第十七條 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及時向被考核人反饋考核結果,通過對高管績效結果的反饋,激發其改進現在績效水平的意愿,并為高管在制定下一期績效指標時提供參考。
第十八條 分析績效差距與確定改進措施?冃Э己斯芾磙k公室對高管績效差距進行說明,通過表揚與激勵,維持與強化高管的高績效行為。還要通過對低績效行為的歸納與總結,準確地界定高管績效差距,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協助各被考單位認真分析產生低績效的原因,共同努力解決問題,推進績效目標的達成。
第十章 考核紀律
第十九條 高管薪酬績效考核工作應當遵守如下紀律:
(一)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在考核時必須公正、公平、認真、負責,不可以做出過高或過低的評價;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成員不負責任或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公正考核者,一經發現將給予降職并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被考核人應積極配合考核工作。考核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報相關考核材料。被考核人不按時報送績效考核表者,扣其考核總分的15%;弄虛作假者,一律按總分的100%扣分,并追究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被考核人在對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進行考核時,出現不公的現象,一經查實,扣發當月的績效工資,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請解釋或復議;對解釋或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集團績效考核管理委員會申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集團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解釋、補充完善,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此前所頒發執行的有關高管薪酬績效考核的規定、制度、管理辦法等與本辦法有抵觸的部分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除。
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篇3
一、總則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印章的定義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印章是指,在公司發布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本上,因工作需要以公司名義證明其法律效力、權威作用或為了標識、提示而使用的印章,一般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海關報關章等。
3責任部門
31法務部是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門,負責印章的刻制、銷毀、封存、保管(商務部、財務部負責保管的印章除外)、用章審批及統籌管理工作。
32商務部是公司公章、法人簽名章、合同專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門。
33財務部是公司財務專用章、法人人名章、發票專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門。
二、印章的刻制
刻制印章由需求部門發起《公司印章刻制銷毀封存審批單》流程,經印章需求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及兩個部門的分管副總裁審核批準后,由法務部負責印章的刻制及政府主管部門的備案工作。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刻制完畢當日交相應責任部門進行保管,交章人與印章保管人辦理交接手續。
2責任部門應指定印章保管人,印章應嚴密上鎖,嚴禁私自交他人代為保管印章。
3印章丟失或被盜應立即上報部門負責人,并同時知會法務部。
4法務部負責留存公司歷史及現存印章的彩色圖樣,并對公司印章所屬公司、印章準確名稱、數量、刻制日期、保管人進行詳細記錄,做好公司內部備案工作。
四、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1除公司另有規定的,外借或使用印章的,應由需求人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寫明使用事由、簽章所屬公司、簽章類型、簽章文件名稱、份數、使用形式,并上傳簽章文件作為流程的附件。
2使用印章的,《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級以及法務部審批;外借印章的,《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級、隔級上級以及法務部審批。
分管副總裁對負責部門審批權限有特別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
3《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審批人員應在流程到達本人節點后半日內完成審批,審批通過后,印章保管人應在半日內與需求人聯系,并根據溝通情況安排蓋章或印章使用及外借。
4外借印章的,需求人應在流程上寫明印章外借的期限,并應當日返還。
如特殊情況無法當日返還的,應在申請時說明原因。
5印章保管人應嚴格控制印章的外借期限,如在審批的外借期限內未及時歸還的,印章保管人需與需求人隔級上級進行確認,并在流程上進行備注說明。
6印章保管人應在《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審批通過后,方能外借公章或安排印章的使用。
7印章保管人應根據《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發起的時間及事項緊急性、重要性妥善協調安排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8用印質量
用印位置適宜、端正清晰,不得模糊不清;文件是兩頁以上的,除有特殊情況外,需加蓋騎縫章;若文件內容有修改,則需在修改處加蓋印章。
9印章保管人應對印章使用、外借需求人、使用事由、簽章所屬公司、簽章類型、簽章文件名稱、份數、使用形式、外借日期及返還日期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并妥善保管記錄。
10印章保管人不得私自外借、蓋章,不得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外借、蓋章,除經需求人隔級上級、印章保管人的隔級上級及法務部共同書面同意的,嚴禁在空白紙張及未批準文件、資料、證明上使用各類印章。
五、特殊情況下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日常工作中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1下述日常工作中使用印章的,在得到部門負責人的長期授權后,不需發起《公司簽章
使用審批單》流程即可到印章保管人處蓋章,外借印章的,仍需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審批通過后方可外借印章。
財務部:
提交給商務局、版權局、國稅、地稅、財政局、統計局的各種報表;
辦理退稅;
辦理工資卡;
12人力資源部:
員工的入離職通知;
人事證明,包括:工資、在職情況、婚姻情況等;
新生畢業的接收函等;
員工職稱評定;
申購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等的相關文件;
員工因私使用印章的,包括:辦理銀行卡、購房貸款等。
2合同及投標文件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21合同及投標文件用章
簽署合同(包括銷售合同和非銷售合同)或投標文件需要使用印章的,不需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待合同審批流程非銷售合同審批流程或標書審批流程審批完成后,需求人即可到印章保管人處蓋章。
22合同及投標文件外借印章
簽署合同或投標需要外借印章的,需求人需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并關聯已審批通過的合同審批流程非銷售合同審批流程或標書審批流程,流程審批通過后方可外借印章。
3公司明確規定可以不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就可以使用印章的其他情形。
六、印章的銷毀封存
根據公司機構的撤銷、變更或因使用時間過長受到磨損需要銷毀或封存的印章,需由印章保管人發起《公司印章刻制銷毀封存審批單》流程,由印章責任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及兩個部門的分管副總裁審批后,印章保管人將需銷毀或封存的印章移交給法務部,由法務部負責到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將回收的印章證明或廢止的印章進行封存。
七、附則
1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2本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制訂、監督執行并負責解釋。
3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