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辦法(通用3篇)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篇1
1.總則
1.1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1.3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時檢查督促各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1.4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公司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注:本條括弧中內容若企業沒有工會組織,不必添加。
2.勞動合同的訂立
2.1公司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或者符合國家標準與要求的格式樣本。
2.2公司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并告知應聘者。
2.3公司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公司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系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2.4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后并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人力資源部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5《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2.6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2.7凡各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與后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3.勞動合同的期限
3.1公司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
3.1.1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3.1.2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1.3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3.2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內容
4.1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或者國家相關標準與要求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4.2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
4.3公司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4.4公司特別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4.5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4.5.1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公司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4.5.2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4.5.3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
4.5.4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5.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公司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公司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公司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親筆簽名并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5.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并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并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長期保存。
5.3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公司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公司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6.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6.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6.2公司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后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6.3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送達本人。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并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了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并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采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6.3.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3.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6.3.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3.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人力資源部同意和征詢職工委員會(職工委員會根據企業實際狀況設立,國有企業相應的組織機構為工會,若沒有無需呈現)意見后,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員本人:
6.4.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4.3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的;
6.5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6.6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公司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并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公司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并簽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公司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6.7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書面形式要求:員工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6.8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采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6.9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公司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后,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并簽收確認。
6.10離職前,公司可根據員工意愿安排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或職員上司進行離職面談,聽取職員意見。
6.11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在離職前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公司將按曠工處理。離職手續包括:(所列內容僅供參考,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
6.11.1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6.11.2按《調離手續完備表》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6.11.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員工手冊》及其它公物;
6.11.4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并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房手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員,臨時確沒有住房需租住公司住房的,必須與公司簽定續租契約,租金按市價收取,租住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6.11.5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后,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6.11.6離職職員戶口及人事檔案關系在公司的,應在離職日將戶口、檔案及人事關系轉離公司,不能馬上轉離的,需與公司簽定《離職人員檔案管理協議》。
6.11.7職員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員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有關費用。
6.11.8如與公司簽定有其它合同(協議),按其它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
6.12第一負責人或重要崗位管理人員離職,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7.勞動合同管理
7.1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公司要加強領導,規范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7.2公司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員工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避免公司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7.3公司(或者子公司)應指定專職人員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各級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7.4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文件應當由相關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長期妥善保留。
7.5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職員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責任機構(職工委員會、人力資源部、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附則
8.1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8.2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8.3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篇2
第一條 設立目的
為與供應商建立長期互惠供求關系,使管理更合理與高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管部門及管理對象
本公司_____部和_____部主管供應商,生產制造、財務、研發等部門予以協助。
供應商為向本公司長期供應原輔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務的廠商。
第三條 具體管理辦法
1.供應商的篩選
本公司通過以下標準篩選供應商:
(1)質量水平。包括:A物料來件的優良品率;B質量保證體系;C樣品質量;D對質量問題的處理。
(2)交貨能力。包括:A交貨的及時性;B擴大供貨的彈性;C樣品的及時性;D增、減訂貨貨的批應能力。
(3)價格水平。包括:A優惠程度;B消化漲價的能力;C成本下降空間。
(4)技術能力。包括:A工藝技術的先進性;B后續研發能力;C產品設計能力;D技術問題材的反應能力。
(5)后援服務。包括:A零星訂貨保證;B配套售后服務能力。
(6)人力資源。包括:A經營團隊;B員工素質。
(7)現有合作狀況。包括:A合同履約率;B年均供貨額外負擔和所占比例;C合作年限;D合作融洽關系。
2.供應商的評級
評級前,需給出上述各指標的權重和打分標準,形成指標體系,篩選后根據各供應商得分情況進行評價,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對每類物料,由采購部經市場調研后,各提出5~10家候選供應商名單;公司成立一個由采購、質管、技術部門組成的供應商評選小組;評選小組初審候選廠家后,由采購部實地調查廠家,雙方協填調查表;經對各候選廠家逐條對照打分,并計算出總分排序后決定取舍。
3.供應商的簽約與候補
本公司根據評定結果把供應商劃定為不同信用等級進行不同管理。
(1)對經過篩選與評級程序,達到本公司要求,核準為供應商的,本公司與之簽訂長期供應合作協議,在該協議中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雙言互惠條件。
(2)對未達到本公司標準的供應商,請其繼續改進,保留其未來候選資格。
(3)對最高信用的供應商,公司可提供物料免檢、優先支付貸款等優惠待遇。
4.頒發許可證
本公司對零部件供應企業可頒發生產配套許可證。
5.與供應商的合作交流
與供應商建立長期供應合作協議后,本公司采取以下方式保持與供應商合作交流:
(1)公司制定各采購件的驗收標準、與供應商的驗收交接規程。
(2)公司采購、研發、生產、技術部門,可對供應商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但應注意公司產品核心或關鍵技術不擴散、不泄密。
(3)公司對重要的、有發展潛力的、符合公司投資方針的供應商,可以投資入股,建立與供應商的產權關系。
(4)公司減少對個別供應商大戶的過分依賴,分散采購風險。
6.定期/不定期評估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供應商進行重新評估,不合要求的予以淘汰,解除本公司與其的長期供應合作協議,并從候選隊伍中再行補充合格供應商。具體評估措施如下:
(1)公司對重要的供應商派遣專職駐廠員,或經常對供應商進行質量檢查。
(2)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供應商品進行質量檢測或現場檢查。
第四條 注意事項
為杜絕在采購供應商產品時出現以權謀私,損害本公司利益的行為,特制定本條。
(1)各部門領導不準不準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采用各種方式為其親友或關系戶推銷原輔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務提供方便。
(2)任何人不得在采購過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按規定收取的傭金管理部門應制定切實有效的辦法,加強管理。
第五條 附則
本辦法經_____核準后實施,增設修訂亦同。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 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擔保行為,保證融資擔保業務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業務風險,促進公司所屬公司融資擔保業務積極穩妥地開展,根據《公司所屬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公司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司所屬擔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擔保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司監管部門是指負責監督管理擔保公司的公司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業務是指《公司所屬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經公司許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門批準的業務。
第五條 擔保公司在開展擔保業務中,從被擔保人提出擔保申請開始到擔保業務相關權利義務終結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包括項目初審、項目評審、擔保方案落實、風險監督與防范、風險化解與處置。
第六條 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應當以審慎客觀、風險分散、審核獨立為操作原則,建立規范有效的擔保業務風險控制體系。
第二章 擔保的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擔保公司的擔保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有固定經營場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法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2. 行業符合國家政策、產業規劃,不涉及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
3. 獲得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認可,有充分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
4. 公司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對以下擔保對象原則上不接受擔保委托:
1、企業成立時間不到一年;
2、有資信不良記錄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東有犯罪記錄;
4、企業主要股東有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章 擔保的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凡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款的企業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推薦提出書面擔保申請。
第十條 企業申請擔保應按照擔保公司要求填寫《委托擔保申請書》,同時應根據《融資擔保業務資料清單》的標準提供以下類型文件,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1、企業和股東法律類型文件
2、企業和關聯企業經營類型文件
3、企業和股東資產類型文件
4、企業擔保所需的其他類型文件
第十一條 擔保公司應按照《融資擔保業務承保準則》受理企業擔保申請;
第十二條 業務部指定專人負責項目受理,包括核實有關資料原件與復印件一致性、審理受理條件、提出受理意見,在初步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正式受理、編號、登記、裝訂并填寫《項目受理表》通知擔保公司相關部門。
第四章 項目初審
第十三條擔保項目實行A、B 角項目負責制,A角由業務部委派,B角由風險管理部委派。
項目初審包括盡職調查和風險分析,A、B角必須根據勤勉盡職、全面獨立的原則對擔保項目及申請擔保企業進行全面的實地盡職調查和風險分析。A角負責項目各方的聯絡與補充資料收集,并出具《擔保盡職調查報告》;B角負責審核《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并出具《擔保風險分析報告》,當A、B意見有分歧時,B角必須在報告書上出具自己的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初審過程中若發現企業出具虛假資料、重大經濟決策失誤、違法亂紀問題或者企業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等影響到初審工作繼續進行時,項目A角應在《項目處理表》上寫出初審終止說明,經業務部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報主管領導同意后歸檔。若因企業要求暫緩處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資料等,以致影響初審工作的,項目A角可在《項目處理表》中出具暫緩處理意見,經業務部負責人批準可予以暫緩處理。
第十五條 項目初審完成后,A、B角分別將《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和《擔保風險分析報告》報送本部門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復核無誤后將項目報告書面報送項目評審機構。
第十六條 項目盡職調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
2、項目基本情況
3、企業股東與股權比例
4、企業貸款用途與還款來源
5、企業經營模式
6、企業資產明細
7、企業產品類型
8、合同簽訂與履行情況
9、企業財務狀況
10、企業債權、債務、投資、訴訟和對外擔保等情況
11、項目反擔保說明
12、項目擔保措施說明
13、項目其他說明
14、項目結論
第十七條 項目擔保風險分析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1、 企業資產情況分析
2、 貸款用途合性分析
3、 企業經營合同分析
4、 企業財務狀況分析
5、 企業現金流分析
6、 反擔保措施分析
7、 企業擔保綜合分析
8、 項目擔保方案
第十八條 初審工作從正式受理開始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超過上述時間的,項目A角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匯報原因并在《項目處理表》中記載。
第五章 項目評審
第十九條 擔保項目的評審包括會議評審、公司審核和專家評議。會議評審和公司審核的范圍為所有擔保項目;專家評議的范圍為重大擔保項目或公司監管部門及擔保公司認為有必要提請專家進行咨詢和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
第二十條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為擔保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由擔保公司的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等相關人擔任,評審委員會負責人由總經理擔任,風險管理部負責人擔任主任委員并負責項目評審委員會會議召集與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1、 擔保公司項目評審機構全體成員
2、 項目A角、B角;
3、 風險管理部負責在保項目監管人員;
4、 項目評審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議議程:
1、會議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
2、 項目A角負責向評審委員報告項目內容及初審意見;
3、 項目B角負責向評審委員報告項目風險情況及擔保方案;
4、 評審委員按照實事求是,專業合理的原則,對根據公司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對項目提出評審意見。
5、 主任委員負責收集評審委員填寫的《擔保項目評審子表》并保證內容完整清
晰,綜合評審委員的評審意見后匯總至《擔保項目評審匯總表》報擔保公司總經理簽字。
6、 對資料不全或項目報告未能揭示問題導致評審會對項目內容不能做出判斷
時,評審委員應提出需補充和落實的資料及其要求,由主任委員書面形式通知業務部加以落實,項目A角在會后收集經項目B角核實后書面報主任委員。
7、 經評審會審議需要進行專家評議的項目,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議的其他規定:
1、 評審會議須在召開前一天發出會議通知,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
2、 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向評審機構
負責人請假。評審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履行評審責任,有以下情況的評審會議須改期舉行。
(1) 評審委員參加人數未達半數的;
(2) 總經理或風險管理部負責人不能參加的。
3、 評審會議由評審機構確定專人記錄,會議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議主題,出
席人員、參會人員對項目所持意見以及會議最后綜合意見等。評審會議記錄做為項目檔案由風險管理部保存。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專家評議的項目,由評審機構主任委員組織有關專家評議,
專家的資格標準與聘任程序應按照公司監管部門的要求執行。評議會由評審機構主任委員、擔保申請企業、項目A角和業務部門負責人為主要匯報人,專家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出具書面評議意見。
第二十五條 公司審核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累計金額或單筆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企業或項目經會議評審同意后必須通過公司審核。根據審核的需要,公司風險管理部門針對擔保項目有權向項目A、B角提問,被提問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有權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風險控制制度、流程,不符合公司標準的行為,向評審會議參加人員提出質疑,相關人員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通過會議評審的擔保項目由擔保公司項目評審機構主任委員將《擔保盡職調查報告》、《擔保風險分析報告》、《擔保項目評審子表》和《擔保項目評審會議匯總表》等文件報送公司風險控制部門,公司監管部門原則上在受理后三個工作日內在《項目審核意見表》上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的項目須進行復議:
1、擔保公司評審會議結論為復議的項目;
2、公司審核結果為復議的項目;
3、公司及擔保公司批準擔保之日起二個月至三個月內辦理手續的項目
從項目評審流程辦理;超過三個月辦理手續的項目,從項目初審流程辦理。
第二十八條 對于評審會議結論和公司審核結果決定復議的項目,由原項目A、B角或重新委派項目A、B角根據復議條件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向項目評審機構提交修正后的《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和《擔保風險分析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對于批準擔保之日起二個月至四個月內才辦理手續的項目,原項目A、B角應在原《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和《擔保風險分析報告》。的基礎上重新收集審核企業的各項信息以及擔保方案等情況,并對變化情況出具《項目復議報告》。
第三十條 對于會議評審、公司審核、專家評議中被否決的項目,擔保公司對外只能提供“不同意擔保”或“進行復議”的書面決定,不能做“同意擔保“的決定。
第六章 擔保合同的簽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審核通過后,由項目A角擬訂《擔保意見書》報送評審機構主任委員審核,業務部負責《擔保意見書》公司內部簽批和貸款銀行報送,項目A角通知獲得批準擔保的企業辦理擔保手續,通知應包括:
1、 公司同意承保企業擔保的批復;
2、 交納擔保費的金額、付款期限和方式;
3、 辦理擔保方案中反擔保手續應具備的資料和簽字人員名單;
4、 公司擔保意向有效期;
5、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發布統一格式的擔保業務合同、協議、承諾函等相關法律文件范本,并且負責擔保業務合同和相關法律文件的審核。根據審核的需要,公司法務部門有權向合同提供人提問,被詢問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司法律事務部門有權針對不符合合同格式、不具備法律效應的條款進行修改。
第三十三條風險管理部根據公司審核結論擬定《委托擔保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或《質押反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第三十四條風險管理部負責打印合同等法律文件,涉及到企業股東代表、法人代表、董事會成員、反擔保方簽字蓋章的法律文件由風險管理部辦理面簽手續,原則上由風險管理部審核并驗收各種合同簽署所需憑證和文件。
第三十五條 辦理完擔保簽約手續的項目資料由業務部和風險管理部轉交綜合管理部存檔。
第七章 擔保收費
第三十六條 擔保收費指辦理擔保項目收取的擔保費。
第三十七條 擔保費收取標準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根據《擔保費率標準》收取。
擔保費=擔保金額X擔保周期X擔保費率X風險度系數
第三十八條 擔保費原則上于簽訂《委托擔保合同》時一次性收取,擔保周期超過12個月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三十九條 擔保費由業務部計算,并按公司財務管理有關規定通知財務部辦理收款手續,擔保責任解除前,業務部根據實際承保金額和時間計算擔保費,對逾期的擔保項目補收擔保費。
第八章 反擔保措施
第四十條由項目A角通知獲得批準擔保的企業必須配合抵質押辦理人員落實辦理項目擔保方案中相應的反擔保措施,措施類型包括:抵質押反擔保、保證反擔保、風險控制措施、保證金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采用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第四十一條 企業提供抵質押反擔保、保證反擔保和風險控制措施等反擔保措施的要求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由風險管理部制訂《抵質押反擔保評估標準》、《反擔保辦理標準》、《風險控制措施監管方案》等標準執行。保證金收取按照《保證金收取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擔保方案中各項反擔保措施原則上于貸款銀行向被擔保企業發放貸款前辦理完畢,辦理完反擔保措施的相關文件由風險管理部移交法律事務部存檔。
第九章 擔保項目管理
第四十三條 被擔保企業的保后實地調查由業務部負責,風險管理部負責提示與監督。針對被擔保企業原則上在擔保期間按照銀行放款后45天之內、銀行放款后6個月、貸款到期前90天內三個階段進行保后實地調查,檢查日期須在各階段到期日前完成。。
第四十四條 風險管理部每月25日向業務部提供下一個月度需要日常檢查的被擔保企業清單,業務部根據清單安排好保后實地調查工作,調查人員應提前通知被擔保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1、 當期財務報表
2、 新簽訂的合同
3、 庫存證明
4、 最新的企業征信記錄
5、 貸款還息憑證
6、 調查所需的其他企業資料
第四十五條 調查人員在完成實地調查后于三日內出具《保后調查報告》報風險管理部審核,風險管理部根據《保后風險評級標準》對被擔保企業進行風險評級,根據評級結果采取相應風險應對措施。評級標準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
第四十六條 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擔保企業存在較大問題,須當日向主管領導作口頭報告,主管領導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有關人員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供總經理辦公會決策。
第四十七條 每月25日風險管理部負責提交《逾期項目統計表》及《60天內到期項目統計表》。對所有擔保項目,在貸款到期之日一個月前由業務部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擔保企業。
第四十八條 所有正式受理的項目信息都由項目A、B角定期輸入項目數據庫,項目數據庫由風險管理部統一管理。所有正式受理的項目原始資料由法律事務部保存。
第十章 項目的延期
第四十九條延期包括借新還舊和展期。需要延期還款的項目,被擔保企業應在銀行等機構許可的時間內向擔保公司提出書面擔保延期申請,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資料。按照金融機構審批結果擔保公司對擔保項目延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第五十條 延期項目由業務部提出初審意見,風險管理部根據保后調查等情況提出補充意見,之后進行項目評審程序,風險管理部對延期項目的處理意見包括:
1、 簽訂補充條款以增加更為可靠的反擔保措施;
2、 將該企業風險評級列入預警;
3、 建議撤保。
第十一章 項目的撤保
第五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公司應主動撤保:
1、發現資金實際使用未按貸款擔保申報時的用途使用的;
2、項目承擔企業被認定出現重大經營失誤或市場、財務狀況等方面出現潛在風險的;
3、項目或企業技術競爭水平下降的;
4、項目承擔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 項目的撤保應由業務部或風險管理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須按照項目評審程序進行決策。
第十二章 擔保項目的終止
第五十三條 對于已結束的擔保項目,應辦理項目終結手續,包括注銷抵押登記,核銷擔保公司貸款卡記錄等。項目終結手續由項目終結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還款證明文件,經業務部、風險管理部和財務部將審批意見書面報送總經理同意,由風險管理部辦理解除登記手續,相關反擔保資料原件退還項目終結企業。
第十三章 項目代償
第五十四條 項目到期企業無法償還貸款,或擔保公司與銀行協商同意提前代為企業償還貸款的,擔保公司按照與貸款銀行合作協議履行保證責任,風險管理部將該企業風險評級列入損失。法律事務部要加強代償項目檔案管理,專人負責。
第五十五條 在實際代償之前,項目評審機構評審負責人應書面向公司專業管理委員會提交項目代償申請和追償方案,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員應充分開展風險化解工作。
第五十六條 經公司專業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后,風險管理部應要求貸款銀行出具履行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通知中應注明項目逾期本金、利息、罰息、代償款收款賬號以及擔保公司風險分擔金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 風險管理部將收到的履行保證責任通知報送項目評審機構和公司監管部門備案。財務部門測算、核對代償信息,準備代償資金。
第五十八條 履行正式代償義務,由風險管理部和財務部要求貸款銀行出具書面的該解除項目擔保公司保證責任證明文件。
第十四章 債的追償
第五十九條公司專業管理委員會同意擔保公司取得債權人資格后,相關責任部門、責任人成立項目追償小組應當取得原債權人支持,并按照剛柔相濟、靈活迅速、保守秘密的原則依法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債的追償方式主要包括:訴訟與非訴訟。
第六十條項目追償小組應注意監控債權人行使訴訟等追償方式的有效時限,注重法律時效管理,及時主張權利。
第六十一條 項目追償小組應建立工作臺賬,及時、詳細地記錄工作進展和各階段采取的措施并定期向公司監管部門匯報。
四、風險項目處理完畢的,由項目追償小組擬定《項目結案報告》并上報公司監管部門。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公司通過其他方式管理的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應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會核準之日起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