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五 禮五 沿革五 吉禮四
北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於國右。每仲春仲秋元辰及臘,各以一太牢祭焉。皇帝親祭,則司農卿省牲進熟,司空亞獻,司農終獻。
后周立社稷於左。帝親祠,則冢宰亞獻,宗伯終獻。
隋文帝開皇初,建社稷,并列於含光門之右。仲春仲秋吉戊,各以一太牢祭。牲色用黑。孟冬下亥,又臘祭之。郡縣二仲月,并以少牢各祭,百姓亦各為社。
大唐社稷亦於含光門內之右。仲春、仲秋二時戊日,祭太社、太稷。社以勾龍配,稷以后稷配。
武太后天授三年九月為社,至長安四年三月,制社依舊用八月。
神龍元年,改先農壇為帝社壇,於太壇西立帝稷壇,禮同太社、太稷,其壇不備方色,異於太社。(時祝欽明與禮官等奏:"經典并無先農之文,永徽年中,猶名籍田。垂拱以后,改為先農。然先農與社本是一神,其先農壇請改為帝社,以應王社之義。其祭先農改為帝社。仍請準令用孟春吉亥,祀后土,以勾龍配。"制從之。)又其年五月,詔於東都建置太社,令禮官議立社主。太常少卿韋叔夏等引呂氏春秋及鄭玄義,以為社主用石。又按后魏天平四年四月,太社石主遷於社宮,是社主用石矣。又檢舊社主長一尺六寸,方一尺七寸。禮官博士議:"社主制度長短,在禮無文。按韓詩外傳云:'天子太社方五丈,諸侯半之。'蓋以五是土數,故壇方五丈。其社主,請準五數,長五尺;準陰之二數,方二尺。剡其上以象物生,方其下以象地體,埋其半,以根在土中,而本末均也。則神道設教,法象有憑。其尺請用古尺。"又檢舊社稷壇上四方布以方色,唯中央數尺飾以黃土。禮官韋叔夏等又議曰:"韓詩外傳云:'天子太社廣五丈,各分置四方色,訖,上冒以黃土。'說者云'冒以黃土,象王者覆被四方'。據此,合用黃土遍覆壇上。今檢舊壇之上,亦備方色,唯中央數尺,飾以黃土,則是覆被之道,有所不及。既乖舊制,請準古改造。"於是以方色飾壇之四面及四陛,其上則以黃土覆之。
天寶三載二月,詔:"社稷列為中祀,頗紊大猷。自今已后,社稷升為大祀。"(大歷六年十一月,敕中祀并用少牢。至貞元五年九月,國子祭酒包佶奏請社稷復依正禮用太牢。詔從之。)
《通典》 唐·杜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