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五 志第七
求日月食甚定分
日食:視定朔分在半日周已下,去減半周,為中前;已上,減去半周,為中后;與半周相減、相乘,退二位,如九十六而一,為時差;中前以減,中后以加,皆加減定朔分,為食甚定分;以中前后分各加時差,為距午定分。
月食:視定望分在日周四分之一已下,為卯前;已上,覆減半周,為卯后;在四分之三已下,減去半周,為酉前;已上,覆減日周,為酉后。以卯酉前后分自乘,退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為時差;子前以減,子后以加,皆加減定望分,為食甚定分;各依發斂求之,即食甚辰刻。
求日月食甚入盈縮歷及日行定度
置經朔望入盈縮歷日及分,以食甚日及定分加之,以經朔望日及分減之,即為食甚入盈縮歷;依日躔術求盈縮差,盈加縮減之,為食甚入盈縮歷定度。
求南北差
視日食甚入盈縮歷定度,在象限已下,為初限;已上,用減半歲周,為末限;以初末限度自相乘,如一千八百七十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用減四度四十六分,余為南北泛差;以距午定分乘之,以半晝分除之,所得,以減泛差,為定差。泛差不及減者,反減之為定差,應加者減之,應減者加之。在盈初縮末者,交前陰歷減,陽歷加,交后陰歷加,陽歷減;在縮初盈末者,交前陰歷加,陽歷減,交后陰歷減,陽歷加。
求東西差
視日食甚入盈縮歷定度,與半歲周相減相乘,如一千八百七十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為東西泛差;以距午定分乘之,以日周四分之一除之,為定差。若在泛差已上者,倍泛差減之,余為定差,依其加減。在盈中前者,交前陰歷減,陽歷加;交后陰歷加,陽歷減;中后者,交前陰歷加,陽歷減;交后陰歷減,陽歷加。在縮中前者,交前陰歷加,陽歷減;交后陰歷減,陽歷加;中后者,交前陰歷減,陽歷加;交后陰歷加,陽歷減。
求日食正交中交限度
置正交、中交度,以南北東西差加減之,為正交、中交限度及分秒。
求日食入陰陽歷去交前后度
視交定度,在中交限已下,以減中交限,為陽歷交前度;已上,減去中交限,為陰歷交后度;在正交限已下,以減正交限,為陰歷交前度;已上,減去正交限,為陽歷交后度。
求月食入陰陽歷去交前后度
視交定度,在交中度已下,為陽歷;已上,減去交中,為陰歷。視入陰陽歷,在后準十五度半已下,為交后度;前準一百六十六度三十九分六十八秒已上,覆減交中,余為交前度及分。
求日食分秒
視去交前后度,各減陰陽歷食限,(不及減者不食。)余如定法而一,各為日食之分秒。
求月食分秒
視去交前后度,)不用南北東西差者。用減食限,(不及減者不食。)余如定法而一,為月食之分秒。
求日食定用及三限辰刻
置日食分秒,與二十分相減、相乘,平方開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入定限行度而一,為定用分;以減食甚定分,為初虧;加食甚定分,為復圓;依發斂求之,為日食三限辰刻。
求月食定用及三限五限辰刻
置月食分秒,與三十分相減、相乘,平方開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入定限行度而一,為定用分;以減食甚定分,為初虧;加食甚定分,為復圓;依發斂求之,即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內分與一十分相減、相乘,平方開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入定限行度而一,為既內分;用減定用分,為既外分;以定用分減食甚定分,為初虧;加既外,為食既;又加既內,為食甚;再加既內,為生光;復加既外,為復圓;依發斂求之,即月食五限辰刻。
求月食入更點
置食甚所入日晨分,倍之,五約,為更法;又五約更法,為點法。乃置初末諸分,昏分已上,減去昏分,晨分已下,加晨分,以更法除之,為更數;不滿,以點法收之,為點數;其更點數,命初更初點算外,各得所入更點。
求日食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