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單元 我們的人身權利
第六單元 我們的人身權利
復習導航
1.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為什么說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
(1)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指公民的身體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權利。
(2)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必要條件。因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進行正常的生活、學習和工作,參與國家管理,享有其他各項自由和權利。
2.什么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由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組成。生命的存在和生命的享有,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是每個人的最高人身權益。身體健康權包括身體健康權利和精神健康權利。健康的身體和健康的精神,是我們保持勞動能力、行為能力和快樂生活的條件。健康權是我們重要的人身權利。
3.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利受法律的哪些保護?
我國憲法、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具體規定。
(1)法律禁止對公民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執法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進行搜查的,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由執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對公民的身體和住宅進行搜查,都是非法的行為,當事人有權加以制止,甚至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
(2)法律保護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違反法律,需要拘禁,須由公安機關嚴格依法執行。
(3)我國憲法和法律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我國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都明確規定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加以保護。傷害他人生命,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傷害他人的健康,包括精神健康,也為法律所不容。作為未成年人,我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勞動法、婚姻法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
4.怎樣自覺維護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利?
(1)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法律,增強防范和保護意識,懂得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當我們遇到社會上損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或傷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為,可以打“110”電話報警,也可以直接到附近的公安部門向公安人員求救,或通知家人、朋友向社會求救。一旦受到傷害,要懂得依法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以討還公道和獲得賠償。
(2)我們有義務不去傷害別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如不打架斗毆,不限制其他同學的活動自由,不做有損其他同學生命健康的事。這不僅是道德對我們的要求,更是法律對我們的要求。
5.什么是人格尊嚴權?它包括哪些內容?
(1)人格尊嚴權,是我們作為人應當受到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在法制社會中,公民基于人格尊嚴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侵犯公民的這些權利,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①肖像權。肖像是指描繪具體人物形象的繪畫和照片,它是公民身體特有的縮影或真實寫照。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贏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②名譽權。名譽就是一個人的名聲,是社會成員對某個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等方面的評價。公民的名譽代表公民的人格尊嚴。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