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的有效手段 教學設計(三)
控告檢舉、正當防衛是公民教學目標
認知能力目標
明確控告檢舉的含義、方式及重要作用。正確認識正當防衛的含義及實施正當防衛的四個必備條件。
過程與方法
1.運用事例引導學生主動分析,能自主地意識到控告檢舉、正當防衛是公民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的有效手段。
2.在法律知識學習的基礎上,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具體分析,學會辨別什么是正當防衛行為。
思想覺悟目標
通過本節課的學習,幫助學生進一步增強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的意識。懂得作為一個公民要能運用法律手段,積極有效地同違法犯罪做斗爭,保護國家、人民和自身的合法權益。逐步培養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教學重點
控告檢舉違法犯罪;實施正當防衛同犯罪分子做斗爭。
教學難點
實施正當防衛同犯罪分子做斗爭。
教學過程
導入 新課
請同學們看投影片并回答問題。
(投影兩幅漫畫)
投影(教師提問)
1.漫畫中的主人公對違法犯罪行為分別采取了那些做法?
2.請用自己的語言把兩幅漫畫敘述成兩個完整的故事。
(學生回答)
教師歸納:圖1中的主人公用控告檢舉的方式制裁了違法犯罪。
圖2中的主人公用正當防衛的方式制裁了違法犯罪。
上節課我們學習了青少年既要敢于斗爭又要善于斗爭,那么。今天老師再教給大家兩種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的有效手段。那就是控告檢舉和正當防衛。
講授新課
二、控告檢舉、正當防衛是公民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的有效手段(板書)
1.控告檢舉違法犯罪(板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教師提問: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說明了什么?
(學生回答)
教師歸納:說明了每個公民都有控告、檢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
(1)控告檢舉的含義(板書)
控告檢舉是公民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的一種有效手段。當公民發現了違法犯罪現象或發現了犯罪嫌疑人,應及時到執法機關控告檢舉。(引導學生看教材第106頁定義。)
教師提問:你知道執法機關指的是哪些機關嗎?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2)控告檢舉的方式(板書)
控告檢舉有兩種方式,一是用書面形式提出,二是用口頭形式提出。(板書)
(3)控告檢舉的作用(板書)
(投影片)
北京市公布“掃黃打非”舉報辦法:
為使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配合1999年上半年我市“掃黃打非”行動,市有部關門再次公布舉報電話:
舉報非法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淫穢、色情、反動、盜版、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可打電話:。舉報信寄:建國門外大街14號北京廣播電視局音像管理處。郵政編碼:100022
舉報侵權盜版、侵犯著作權等非法活動,可打電話:。舉報信寄:朝陽區和平街11區甲24號北京市版權局版權執法處。郵政編碼:100013
……
市有關部門對每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件將認真處理,有重要線索立即采取行動,并根據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對舉報人給予保密。
投影(教師提問)
1.與舉報相關的法律條文有那些?你能說一說嗎?
2.材料中提到的“打舉報電話”是控告檢舉中的哪一種形式?
3.材料中提到的“寫舉報信”是控告檢舉中的哪一種形式?
4.北京市為什么要向全市公布舉報電話?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
5.市有關部門為什么要對舉報人給予保密?
(學生回答)
教師歸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教科書第106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上述材料中提到的“打舉報電話”是用口頭方式控告檢舉,“寫檢舉信”是用書面形式來控告檢舉。
如果公民都能積極參與、配合有關部門控告檢舉這些不法行為,會有利于執法機關迅速偵破案件,及時制裁違法犯罪。這就是控告檢舉的重大作用。
現實生活中,有些公民發現了違法犯罪行為,想去舉報,可又怕遭到報復。為了保護舉報人,刑事訴訟法作了如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過渡語:控告檢舉違法犯罪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是在發現不法行為后在側面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的有效手段。但在某種情況下,公民必須敢于同犯罪分子做直接的斗爭才能保護他人或自身的生命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侵害。這就是大家熟悉的正當防衛。
2.實施正當防衛同犯罪分子做斗爭(板書)
“正當防衛”這個詞大家都不陌生,都知道這是自我保護的—種方式。是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的—種有效手段。但它的施用在法律上是比較嚴格的,我們必須正確理解“正當防衛”,才能更好地運用它。那么什么是正當防衛呢?
(1)正當防衛的含義(板書)
以下兩段材料是兩個典型的受害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案例,請同學們仔細閱讀并思考老師提出的問題。
材料l:1999年4月29日,遼寧省大連市發生一起搶劫出租車案。出租車司機張忠奪刀防衛,將搶劫歹徒刺死。有關方面認定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4月29日晚10時,一名男青年在大連火車站搭乘張忠駕駛的出租車稱要去金州區。但到金州后,男青年卻沒有指明明確的目的地,只要求直行。張忠覺得此人不正常,便有所防備。當車行駛到僻靜處時,男青年突然從腿部拔出一把尖刀抵在張忠的頸部,車被迫停下。歹徒要錢,張忠沉著相對:“好,我給錢,可你的刀逼得這么近我怎么掏錢?”就在歹徒注意力被分散的一瞬間,張忠雙手抓住歹徒的手腕,肘部用力下壓,奪下尖刀,并打開車門與歹徒一起滾下車。搏斗中,歹徒的胳膊被刺傷。歹徒見斗不過對手,突然鉆進車,企圖發動引擎搶走汽車。張忠奮力打開車門,—刀刺向歹徒,使其當場斃命。張隨后報警。
金州區公安分局和區檢察院的領導連夜分析案情,認定此案是一起特大搶劫未遂案,張忠的行為符合刑法關于對暴力犯罪采取正當防衛的規定,不僅不應負刑事責任,還應大力提倡這種勇斗歹徒的精神。
材抖2:鄭某因醉酒上班遲到被田某當場批評,便對田某懷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鄭某騎自行車尾隨田某至一無人處,掏出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從背后猛地刺向田某。田某受傷后順勢抓住鄭某的自行車,將其推翻在地,并喊:“殺人啦!”鄭某見勢,將刀拔出再次刺向田某。田某在躲避之際將手中的袋子甩向鄭某。正砸在鄭某的頭部。因袋中裝有田某帶回家刷廁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將鄭某的雙眼燒瞎,并導致面部大面積毀容。人民法院認為田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投影(學生思考):
1.兩個案例中誰是受害者?誰是不法侵害者?
2.材料1中的男青年和材料2中鄭某的做法分別是什么行為?這二人的行為有什么共同之處?
3.司機張忠和田某為什么要實施正當防衛?
4.他們對不法侵害者分別采取了什么做法?結果怎樣?
5.他們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損害,為什么都不負刑事責任?
6.請用自己的語言總結出“什么是正當防衛?”
(學生總結,教師指導)
教師歸納:兩個案例中司機張忠和田某是受害者,男青年和鄭某是不法侵害者。
材料1中的男青年對司機張忠持刀搶劫,材料2中的鄭某因泄私憤對田某實施故意傷害行為。這兩者實施的都是不法侵害行為。
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司機張忠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和國家財產(出租車)與歹徒搏斗,實施了正當防衛,歹徒當場斃命;田某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對鄭某的不法侵害進行還擊,使鄭某雙眼燒瞎,大面積毀容。
正當防衛行為對加害者造成了—定的損害,表面看來,似乎符合犯罪的特征。但是,由于它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不認為是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相反地,它是有利于社會的行為,因而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由此我們可以總結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板書)
正當防衛是直接反擊不法侵害者,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由于防衛行為是采用損害不法侵害者利益的方式實施的,所以,法律要求進行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果任意濫用正當防衛,不僅達不到正當防衛的目的,而且可能給社會帶來不應有的危害。
(1)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才能實施正當防衛(防衛的起因)(板書)
(2)必須是非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能實施正當防衛(防衛的時限)(板書)
(3)實施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防衛的對象)(板書)
(4)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防衛的限度)(板書)
活動設計:
請同學們認真閱讀下列材料。閱讀后分組進行討論。
1.問題:判斷下列材料中哪個屬于正當防衛行為,哪個不屬于正當防衛?為什么?
2.要求:討論時應參照“正當防衛”的含義,依照定義說明判斷的理由。
(結合學生討論判斷的結果,適時提問,逐步引導出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材料1:王某與李某系鄰居,兩家時常因為樓道內堆放的物品而發生爭吵。王某與其妻商量,決定好好教訓一下李某,讓其再也不敢故意找事。其妻說,先打人的沒理,咱們氣氣他,讓他先動手,然后好好打他—頓。于是,王某在中午時故意罵李某。李某氣憤之下先動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立即用事先準備好的木棍向李某頭上打去,致使李某腦神經受到嚴重損傷,醫學上稱為“去皮層狀態”,即植物人。
投影(教師提問):
1.王某的做法屬于什么行為?
2.王某這種行為的目的是什么?
3.這樣的目的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
4.實施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符合什么條件才有效?
(學生回答)
教師歸納:材料中王某因與鄰居李某發生爭吵,決定好好教訓一下李某,于是故意罵李某,這是故意挑釁行為。法律中把王某這種行為稱為“防衛挑撥”,就是指行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后借口防衛加害對方。王某這種目的本身就是非法的,是有預謀的不法侵害行為。所以,人民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是故意傷害,而不是正當防衛。
因而,實施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才能實施正當防衛。抵抗、反擊合法行為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危害社會的行為。
材料2:一天,范某抓住在其承包的果園內偷拖拉機用汽油的鄧某。范某伙同其雇傭的工人劉某,將鄧某反綁在果園內的一棵樹上,用皮帶連續抽打將近3個小時,致使鄧某多次昏迷不醒。后來經法醫鑒定,鄧某為重傷。
投影(教師提問)
1.鄧某偷汽油的行為是否合法?
2.“鄧某被皮帶連續抽打將近3個小時”,這是在什么情況下發生的?
3.范某和劉某抽打鄧某的行為有沒有必要?為什么?
4.范某和劉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嗎?為什么?
(學生回答)
教師歸納:鄧某偷汽油—事是不法行為。但是范某、劉某已將小偷抓住,制止了不法行為,保護了自身財產。在抓住小偷、制止了不法侵害的前提下,兩人又以正當防衛為由,將鄧某反綁,抽打近3個小時。由于他們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因而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因此,正當防衛必須在非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可實施。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實行“防衛”是事先防衛或事后防衛,均屬防衛不適時。
材料3:劉甲帶其7歲的兒子和堂弟劉乙去趕集。途中,與同去趕集的周甲、周乙發生口角,劉甲讓其堂弟劉乙擋住周乙,自己用所帶的口袋蒙住周甲的頭并進行猛打,直到將周甲打昏仍不停手。周乙見狀,猛地沖過去將劉甲的兒子抓住,并威脅劉甲放了周甲,否則就將其兒子一磚頭砸死。劉甲、劉乙沖過去想奪回小孩,周乙一磚頭將劉甲之子砸昏,迫使劉甲、劉乙退開。然后,周乙扶起周甲一起逃走,途中將昏迷的劉甲之子放在地上,還給劉甲。但是劉甲發現小孩已被失手砸死。
投影(教師提問)
1.材料中的不法侵害者是誰?
2.劉甲的兒子與不法侵害者行為有沒有關系?
3.周乙為什么抓住劉甲的兒子,結果怎樣?
4.周乙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嗎?為什么?
5.如果你是周乙,你會怎樣做?(此問題可以作為情景教學。)
(學生回答)
教師歸納:材料中,劉甲、劉乙是不法侵害者,對周甲、周乙實施了不法侵害。而劉甲7歲的兒子是沒有參加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周乙對犯罪人劉甲的兒子所實施的加害行為,雖然其意圖是阻止劉甲的犯罪行為,但是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行為的法律含義。即正當防衛的實施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是其他人。雖然正當防衛可以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必要的抵抗,但是也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說,以防衛行為能夠足以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標準。
對于防衛的限度,1997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此做了進一步的說明。下面這張投影片顯示的是原來的《刑法》和新《刑法》在這—方面的規定。請大家認真閱讀,思考下列問題。
1.這兩項條款有何不同之處?
2.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什么要在防衛的限度上做這樣的修改?
(投影片)
1979年刑法第17條第2款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后,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997年刑法第20條第2款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學生回答)
教師歸納:新、舊《刑法》中兩項條款相比較,不同之處有三:
一是強調了“明顯”二字,必須是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才應負刑事責任,這樣就大大放寬了防衛的限度。由于不法侵害行為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一瞬間很難恰如其分地選擇適當的手段和強度進行反擊。所以,對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不能過于苛求。
二是將防衛過當行為由“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改為“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這—修改消除了對防衛過當行為處罰上的誤區,使減輕或免除處罰成為法定的硬性規定,而不像以往那樣在綜合防衛過當的動機、手段、時間條件、危害后果等基礎上決定是否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是修改后的條款大大保護了防衛人的利益,使防衛人在防衛時不必有后顧之憂,以此來支持、鼓勵公民這種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
此外,為了鼓勵公民敢于實施正當防衛,同犯罪行為做斗爭,新《刑法》在正當防衛中又增加了新的條款。
(投影片)
1997年刑法第21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項規定被法律界稱為“無限防衛權”,這是在1997年修改《刑法》時新增設的規定。下面,請同學們分組討論:新《刑法》為什么要賦予公民無限防衛權?
(學生討論2~3分鐘)
教師歸納:原來的《刑法》沒有明確提出“無限防衛權”,對正當防衛中的“防衛過當”的規定彈性較大。如果對正當防衛人要求過于苛刻,或者標準過于含糊,就會造成公民在反擊犯罪時有顧慮。一方面會顧慮和侵害人的較量;另—方面又顧慮自己會“惹麻煩”,反而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不敢同犯罪行為做斗爭。增設這項規定也是從防衛人的利益出發,支持和保護防衛人的正當行為。“無限防衛權”實際上是“正當防衛”的一種特殊情況,在實施時也要具備正當防衛的基本條件。如果以為規定了無限防衛權就可以為所欲為,是很危險的。
課堂小結
今天這節課我們學習了兩種與犯罪分子做斗爭的有效手段—一控告檢舉和正當防衛。明確了控告檢舉的重要作用,懂得了兩個重要的法律知識一—正當防衛的定義及實施的必要條件。希望同學們能學以致用,敢于運用法律武器同違法犯罪做斗爭。
鞏固新課
材料:一天晚上,王某、金某、李某在工廠所辦的補習班學習結束后,在回家的路上,聽見路邊的街心花園中有人在哭泣。三人—起進去看個究竟,結果發現歹徒正在侮辱一個姑娘。三人便沖了過去,正在作案的歹徒跳起來,抓起一把刀子,但被金某一腳將刀子踢飛。金某、王某、李某一起猛打歹徒。黑暗中不知是誰一拳打在歹徒的頭上,致其當場死亡。
投影(教師提問):
1.王某、金某、李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嗎?
2.什么是正當防衛?
3.結合案例說明,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4.王某等人將歹徒致死,他們的行為是防衛過當嗎?為什么?(說出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定。)
(學生回答)
教師歸納:王某、金某、李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必須是非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施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王某等人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因為《刑法》第20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