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幼兒園能否承包的問題的復函
教育部辦公廳就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公辦幼兒園能否承包的請示復。由于國內很多地方也面臨同樣的困惑,所以我們特將教育部辦公廳的復函轉登如下,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參照本復函意見,認真辦好公辦幼兒園,進一步明確公辦幼兒園的權利和義務,充分發揮公辦幼兒園的示范輻射作用,及時糾正偏差行為,以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湖南省教育廳:
你廳《關于公辦幼兒園能否承包的請示》(湘教[]101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公辦幼兒園能否承包的問題。
我們認為問題的實質并不是能否有承包這種形式,而在于承包主體、目的、方式等實質性的內容。
首先,公辦幼兒園屬于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是服務于社會公眾的公益性組織,其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十部委《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13號)中明確規定:舉辦幼兒園的地方政府,“不得借轉制之名停止或減少對公辦幼兒園的投入,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公辦幼兒園”,即要求地方政府不得變更公辦幼兒園資產的用途,不得將已投入公辦幼兒園的資產抽回或挪作他用。因此,任何變更公辦幼兒園財產屬性和使用用途的轉制行為都是與國辦發[]13號文件相抵觸的。
其次,依據《教育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幼兒園工作規程》也規定“幼兒園的經費應按規定的使用范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公辦幼兒園是事業單位,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按照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幼兒園的基本法律特征就是它的收入和盈余應當用于幼兒園自身的發展、建設,而不得被挪作他用,更不能以分紅的形式進行分配。任何擅自分配幼兒園收入的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
第三、公辦幼兒園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屬于國家,幼兒園的管理者對幼兒園的資產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沒有處分或支配的權利。幼兒園進行承包實質是變更財產的使用者,對此,幼兒園的管理者沒有進行此種活動的權利。
根據上述原則,你廳來文中所涉及的幼兒園,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原則要求,應當通過司法或其他途徑確認此合同無效。
此外,承包只能涉及財產經營權的轉移。如果承包合同中包括承包者資金的投入,并涉及幼兒園資產性質和舉辦者的實際變更,則應當視為變相出售幼兒園的行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辦發[]13號文件的要求予以糾正。
二、關于幼兒園承包后的性質。
承包行為只能涉及財產經營權、管理權的轉移,承包行為不能變更該幼兒園的舉辦者。因此,其仍屬于公辦幼兒園,事業單位的法律屬性不能改變,其財務和資產管理應當仍按照公辦幼兒園執行。舉辦幼兒園的政府或部門可以給予承包者一定的獎勵,但由承包人自行支配、處置幼兒園的收入、盈余和資產的辦法顯然是不合法的。此事的核心問題是幼兒園的舉辦者放棄了對幼兒園的監管,放棄了其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應當予以糾正。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