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工作人員失職追究制度
一、效能告誡1. 對幼兒園的決定和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事項、任務拖延不辦,不按要求執行或互相扯皮推諉的。2.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態度不佳,責任心不強,造成不良影響的。3. 有欺騙領導和群眾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4、 在管理工作中,有泄密行為并造成后果的。二、責任追究1. 涉及“效能告誡”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當事人“誡勉”教育,發“效能告誡通知書”。2. 凡在一年內被告誡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被評為“優秀”或“先進”;被告誡二次的,本年度考核為“不合格”;被告誡三次的,除當年考核為“不合格”外,應解聘或不聘。3. 在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如家長投訴,經核實,情況確實,投訴一次警告,二次以上處理,處理方法參照獎懲制度。4. 黨員干部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施行)》及有關黨紀、政紀法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