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繼續教育制度
為了提高全園教職工的素質,鼓勵其參加與工作崗位及專業對口的繼續教育,并使之納入正常軌道,以適應新形式下幼教工作的需要。有關規定如下:一、學習對象和學習方式:1. 提倡教職工參加各種函授、電大、夜大、自學考試等方式的繼續教育,利用業余時間或假期進行,妥善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2. 進修與本專業本崗位有關的比本人現有學歷高一等的學歷,教師崗位參加自學考試者在考前可享受每門課程一天的復習時間,但必須合理安排班內工作,保證班級日常運轉,并較好完成各項任務。3. 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的教職工,均可提出學習申請,以書面申請的形式,注明學習時間、現有文化程度及專業、進修專業內容,經園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遇特殊情況,報主管部門審批決定。二、學習費用:1. 在本園工作期間,因工作需要由單位安排接受繼續教育(一般指短期培訓或進修),全額報銷學習費用,其余費用報銷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2. 在編上崗人員參加函授、電大、夜大、自學考試等方式的繼續教育,待學完全部課程,憑畢業證書和發票給予報銷每門課程50元。3. 凡接受繼續教育學習費用的在編教職工,必須繼續在本園工作三年以上,反之,需由個人向單位支付二倍的學習培養費。三、批準學習的教職工要正確處理工作與學習的關系,當工作與學習發生沖突時,應以工作為重。四、本規定與國家政策不符合時,按國家政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