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合同解除(通用16篇)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1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最新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一.終止合同協議書的責任承擔
1.1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勞動合同》。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勞動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并放棄追索的權利。一方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權利的要求。
1.2《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勞動合同》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除另一方同意給予一方總計人民幣元的款項之外,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錢款、費用。一方同意,該等錢款為另一方需要向一方支付的全部錢款,除此之外,另一方沒有對一方負有任何其他債務。
二.合同終止協議書甲方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__________使______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予以終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互不追究。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蓋章)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2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3
甲方蓋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共同遵守。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或乙方自身的能力及表現,調整乙方具體工作部門和崗位及勞動報酬。乙方如不同意的,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及經濟補償、賠償責任。
2、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乙方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中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基本工資包括公司加班工資、其他假期工資。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為崗位及綜合能力所體現的月度獎金,一崗一定。如乙方在年底前離職的,按本協議的第4條執行。)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元,上述工資均為稅前工資。
3、乙方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主動提出辭職的,均需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并嚴格按照甲方公司要求辦理的有關離職的`其他各項手續。保證積極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職務持有或保管的財物,在得到甲方確認后正式辦理離職手續,乙方若移交不完整而離職的,甲方有權不予發放剩余未結算所有工資,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且乙方未結算工資不足以賠付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4、乙方在年底之前中途離職的,乙方的月度獎金、年終獎、效益獎金及公司各項補助全部取消,甲方不再給予發放。
5、乙方屬于自離的,甲方不給予乙方當月考勤工資及所有福利報酬。(乙方有三天以上包含三天不出勤記錄的屬于自離。)
6、免責申明:乙方自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即承諾與原單位已解甲方無關。
7、處罰與賠償
1)甲方根據公司的獎懲制度的規定,可以給予乙方警告、經濟處罰、降職、降級、辭退等形式的處罰。
2)乙方違反甲方公司規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如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8、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出資引進、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甲、乙雙方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
2)勞動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甲方規定的時間提供辦理錄用和社會保險手續的有關資料、證明的,甲方可視作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本合同或視作乙方主動放棄其應享有的保險福利待遇。
3)勞動合同期間,甲方發現乙方提供了得以受聘于甲方的虛假資料,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9、甲方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經充分了解本補充協議所有內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
10、本補充協議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本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本補充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4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共同遵守。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或乙方自身的能力及表現,調整乙方具體工作部門和崗位及勞動報酬。乙方如不同意的,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及經濟補償、賠償責任。
2、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乙方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中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基本工資包括公司加班工資、其他假期工資。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為崗位及綜合能力所體現的月度獎金,一崗一定。如乙方在年底前離職的,按本協議的第4條執行。)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元,上述工資均為稅前工資。
3、乙方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主動提出辭職的,均需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并嚴格按照甲方公司要求辦理的有關離職的其他各項手續。保證積極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職務持有或保管的財物,在得到甲方確認后正式辦理離職手續,乙方若移交不完整而離職的,甲方有權不予發放剩余未結算所有工資,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且乙方未結算工資不足以賠付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4、乙方在年底之前中途離職的,乙方的月度獎金、年終獎、效益獎金及公司各項補助全部取消,甲方不再給予發放。
5、乙方屬于自離的,甲方不給予乙方當月考勤工資及所有福利報酬。(乙方有三天以上包含三天不出勤記錄的屬于自離。)
6、免責申明:乙方自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即承諾與原單位已解甲方無關。
7、處罰與賠償
1)甲方根據公司的獎懲制度的規定,可以給予乙方警告、經濟處罰、降職、降級、辭退等形式的處罰。
2)乙方違反甲方公司規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如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8、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出資引進、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甲、乙雙方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
2)勞動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甲方規定的時間提供辦理錄用和社會保險手續的有關資料、證明的,甲方可視作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本合同或視作乙方主動放棄其應享有的保險福利待遇。
3)勞動合同期間,甲方發現乙方提供了得以受聘于甲方的虛假資料,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9、甲方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經充分了解本補充協議所有內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
10、本補充協議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本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本補充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分。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5
建立勞動關系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據來自勞動仲裁等辦案部門統計,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間是續簽勞動合同案件糾紛高峰期。盡管勞動合同法對續簽合同規定不細,但諸多相關、相近法律及解釋鞭長可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 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 動合同。”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系: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中都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進行賠償等等。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6
在我國,很多城鎮企業與勞動者之間都只是口頭協議,并沒有書面的正規合同,導致在后續的工作過程中,發生勞動糾紛的情況時,不能合理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企業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簽訂合理的勞動關系,為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對此,筆者將從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入手,展開如下分析。
一、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
(一)簽訂率低
在我國的很多城鎮中,普遍存在從業人員沒有與雇傭企業簽訂勞務合同的現象。眾多的雇傭企業除了國有、外商以及集體企業之外,很多個體工商戶或者是私營企業都是以口頭表述的形式規定工作內容、時間以及工資的。因此,這些企業中的.從業人員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國有、外資以及集體企業當中,也存在很多的臨時工,這些臨時工也是沒有社保待遇的。經統計,目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中,僅有1.5%屬于個體工商戶或者是私營企業。
(二)企業不合理的設定試用期時間以及報酬
企業對于試用期的不合理設定主要可以體現在試用期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過長、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試用期期間沒有社保待遇等,導致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1、試用期期間,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目前,我國市場上出現嚴重的勞動力過剩的現象,企業正是利用這一現象,不斷的對勞動者進行壓榨,剝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就導致在試用期期間產生很多勞動糾紛,而勞動者由于還沒有轉正,并且法律意識單薄,面對這些糾紛的時候選擇隱忍,所以經常會落入企業進行設計的試用期“陷阱”。2、試用期時間過長。在很多城鎮企業當中,試用期時間過長的現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業利用從業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勞動力過剩等情況,將勞動者的試用期時間設定過長,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在對勞動者進行試用的過程中,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只有在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情況下,才可以設定為六個月。3、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勞動人員在試用期期間應享受的薪資待遇必須高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實際工作中,很多勞動人員的試用期工資達不到這一標準。4、試用期期間不享受社保待遇。《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企業員工試用期期間的社保問題有明確規定,企業在使用期間是由責任以及義務為勞動者繳納保險的,這是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企業不依法履行勞務合同
在我國城鎮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職責、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時有發生。勞動者苦于實際情況的限制,對于這種情況選擇聽之任之的處理方式,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宣傳
《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就是為了確保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合法權益,避免勞資問題的發生,進而促進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形成良好的勞動關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中小企業以及勞動者,對于《勞動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導致很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事情發生。因此,相關的政府部門應該在企業和群眾之間大力宣傳《勞動合同法》,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企業管理層對勞動關系的認知
作為企業的管理層,應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認知,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的權利,同時,對于《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也應該嚴格履行,從自身出發,更新管理認知,完善管理條例。
(三)政府部門應該加大對勞動合同簽訂與履行的監督力度
相關的政府部門可以利用其監察的職能,對各個企業中勞動合同的簽訂以及履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合理以及勞動合同在續簽或者是解除途徑是否正規等問題進行嚴格的檢查,對于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企業做出嚴肅處理,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結束語: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對于企業和勞動者而言,是自身權益有所保障的體現,所以,企業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在建立正常的雇傭關系時,及時簽訂有效的勞務合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共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參考文獻
[1]段景田,王厚本,劉煥貴,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J].農場經濟管理,20xx(s1):22-24.
[2]付曉奇,彭瑜.淺論供電企業勞動合同創新管理[J].江西電力,20xx,40(05):21-22.
[3]李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J].經濟管理:文摘版,20xx(7):00238-00238.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7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于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協商解除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勞動合同解除時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二、乙方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待遇享受截止時間為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補償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全部給付項目包干總金額共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元)。
上述款項為一次性了結總付金額,包括賠償金、各項經濟補償、工傷醫療待遇、加班工資、其他勞動報酬和福利等。甲方應當在本協議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內一次付清。
三、乙方對甲方應付其勞動報酬和各項經濟補償等款項的金額予以確認并沒有爭議。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四、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仍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甲乙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以外亦無其他爭議。假設存在其他權益爭議,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其放棄。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
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關系解除合同
企業名稱(甲方):xx公司
職工姓名(乙方):
甲乙雙方于xx年11月28日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以中英文書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7.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8
甲方: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乙方:
性別: 出生: 居民身份證號碼: 經常居住地住址: 郵編: 聯系電話: 緊急情況聯系人: 緊急情況聯系人地址: 緊急情況聯系人電話:
聲明條款:
乙方在此聲明:在與甲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
1、我已向甲方提交了本人已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的證明,并承諾由原單位繳納,甲方無需為本人繳納;
2、我向甲方提供或反映的所有個人資料包括個人學歷、個人職業資格證書、個人工作履歷、證件及其他個人信息均為真實有效;
1.合同期限
1.1 本勞務合同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 本合同期滿后,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續簽本合同的,應當履行相關的手續(見本合同附件二)。
2.工作崗位和內容
2.1 本合同期內,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
2.2 乙方按照甲方對乙方的崗位安排和相應的工作職責界定,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根據甲方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3 甲方確應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工作,或依照乙方的能力和工作表現及甲方經營需要,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在甲方批準前,應當服從安排,若乙方消極怠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如乙方認為難于適應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可申請解除本合同。
3.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3.1 乙方在上述崗位工作期間,實行以下 [ ] 項工時制度(可選):
a.乙方工作崗位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b.乙方工作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計算周期為: □年; □半年; □季; □月;
C.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此認可,此處工作時間是指正常工作小時的累計,午餐、午休及其它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非正常工作時間均不包括在內,乙方每天上下班時間和休息日由甲方根據需要決定。
3.2 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在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本單位規章制度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經甲方書面的要求或確認,否則乙方無權要求甲方就乙方自行延長的工作時間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關于加班的申請、審批及補償方式按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3.3 乙方僅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和公司給予的其他假期。關于假期的享受資格、申請假期的程序及待遇按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4.勞務報酬和社會保險
4.1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月勞務費為稅前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甲方每月 日按照乙方上月勞務出勤狀況,向乙方發放勞務費。
4.2 按照國家和( )市規定應當由乙方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在乙方每月勞務費中代扣代繳。
4.3 由于乙方已繳納社會保險待遇,因此甲方免除為乙方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5.工作紀律
5.1 乙方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5.2 乙方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期間,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參加甲方安排的相關業務培訓,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6.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6.1 本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本合同;合同變更的,需履行變更合同手續合同手續(見本合同附件三),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或變更條款不明的,視為未有變更,雙方按原條件繼續履行;
6.2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即可終止本合同。
6.3 乙方因任何原因連續一個月不能從事本合同規定的工作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并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6.4.1 甲方發現乙方提供的個人文件或信息是虛假的情況; 6.4.2 乙方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
6.4.3 乙方因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受到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的。
7.其他
7.1 乙方保證不因其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致使甲方受到由于乙方原因而產生的法律或其他糾紛影響,并承諾由乙方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7.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7.3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9
企業名稱(甲方):________
職工姓名(乙方):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訂立了為期__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________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以中英文書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7、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10
一、就業協議的概念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
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協議書《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三、就業 協議的主要內容及格式
1、主要內容:
(1)畢業生應按國家法規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了解用人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2)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
(3)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后,經學校審核列入建議就業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4)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5)其他補充協議。
2、格式: 略
四、就業協議的訂立
(一)訂立的原則:是指三方在訂立就業協議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對高校而言,高校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介紹畢業生的`在校表現,也應如實將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信息發布給畢業生。高校是畢業生就業協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議的三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書“備注”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
(二)訂立的步驟
就業協議的訂立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
1、要約
畢業生持學校統一印制的就業推薦表或復印件參加各地供需洽談會(人才市場),進行雙向選擇,或向各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應視為要約邀請,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將回執寄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本人,應為要約。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11
協議雙方:
甲方:(用工單位)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協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解除雙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簽訂的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______年)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發放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作為甲方給予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時,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一切義務,自愿放棄因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并確認雙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后,雙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五日內,乙方應將屬于甲方的所有財物,文件和資料等歸還給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若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暫時緩發包含本協議第一條在內的一切費用。
(四)未經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協議書的內容。否則對方有權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五)雙方若在履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本協議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12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于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協商解除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勞動合同解除時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二、乙方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待遇享受截止時間為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補償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全部給付項目包干總金額共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元)。
上述款項為一次性了結總付金額,包括賠償金、各項經濟補償、工傷醫療待遇、加班工資、其他勞動報酬和福利等。甲方應當在本協議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內一次付清。
三、乙方對甲方應付其勞動報酬和各項經濟補償等款項的金額予以確認并沒有爭議。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四、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仍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甲乙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以外亦無其他爭議。假設存在其他權益爭議,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其放棄。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上海發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
二○一○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13
甲方:
乙方: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關系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因乙方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今一直患病未能上班,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正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二、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給予乙方相關補償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及失業保險等)補償、工資福利補償等)】。
三、乙方取得上條所述款項后,不得再以勞動關系為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事項全部了結,甲方不再為乙方承擔或支付勞動關系解除前后的任何社會保險金等費用。
四、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已經結清所有賬目(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加班費等所有債權債務),雙方之間已沒有任何經濟關系。雙方共同承諾:今后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五、乙方離開甲方公司后,對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及本協議相關解除勞動關系事項等,負有保密義務。
六、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當誠信守約,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均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元。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14
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勞動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時常處于分離狀態。為此,有必要從法律上進行識別,以利于對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權利的救濟。
基于勞動關系建立的實踐性考量,《勞動合同法》第10條將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預設為三種可能情況:其一,勞動關系建立與勞動合同訂立同時發生。其二,勞動關系已建立,但勞動合同并沒有訂立。其三,勞動合同已訂立,但勞動關系并沒有建立。為此,正確識別《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才能有助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及其適用。
一、“理想模式”與“現實模式”的一般法律識別
從通常意義上講,上述第一種情況可謂“理想模式”,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用工”的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為此,上述第二、第三種情況可謂“現實模式”,即先建立勞動關系(指用工發生)后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或者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后建立勞動關系(指書面合同)。
對于上述第二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固定勞動合同之證據功效,《勞動合同法》又為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設置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其中第82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至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看,上述條文可促使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勞動者權益救濟看,上述條文明確為勞動者指明了法律救濟的路徑;從行政執法效率看,上述條文為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另外,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對于先建立勞動關系后訂立勞動合同,無論從法律責任講還是從穩定勞動關系講,立法者都是著眼于追求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共存的效果。因為,這不僅符合勞動關系建立的客觀要求,而且符合勞動合同訂立的實際需要。
對于上述第三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謂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后建立勞動關系(指書面合同)之情形。無論是立法者還是法律適用者,乃至一般理性之人,從語意上解釋或者理解此條款是容易的,即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說,勞動合同訂立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建立,勞動合同訂立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勞動關系建立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勞動”為判斷根據。對此等情況識別有兩種途徑:其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既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常態,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現各自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并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常態,也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所追求的最終目標。
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的特殊法律識別
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情形。《勞動合同法》并未就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作進一步明確規定,此種情形將直接影響法律的適用。
(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
基于客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病故或者需要住院治療(包括勞動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要求的勞動行為能力),或者勞動者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如勞動者需要照顧家庭、需要在國內學習或者出國深造,等等。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例如,用人單位因市場經營變化,在原有員工已滿足的情況下招用新勞動者實屬不必要。又如,用人單位因違法經營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用人單位已依法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等等。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客觀不能”,且非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說,基于客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基于主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因其他單位給予的條件優越而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說勞動者以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已訂立的勞動合同。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已招用了其他勞動者,或者說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已訂立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主觀不能”,且是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說,基于主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從條文本身解釋或者理解,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一致(即實質要件)的基礎上,已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即形式要件),勞動合同就生效。需要說明的是,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則屬于法律評價,即勞動合同的生效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有效。一般來講,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是,合同經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勞動合同訂立后,即使勞動用工未發生,該勞動合同已不是一個處于“事實狀態”的勞動合同,而是一個處于“法律狀態”的勞動合同。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應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解決。
(三)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解除或者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39條、40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是以勞動合同處于“實際履行狀態”為發生根據。也就是說,勞動者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在用人單位正在從事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勞動合同解除。由此可見,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只能適用協商解除,不可能適用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可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的解除。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針對已生效且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或者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另外,法定解除僅適用于履行過程中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有: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從時間角度看,勞動合同的終止可分為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過程中的終止和履行期滿的終止三種狀態。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的勞動合同,應屬于尚未履行的終止。
(四)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實際發生的幾種特殊情形
正如前文所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的特殊情形,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應如何處理,是一個十分棘手而又現實的問題。本文就此問題作一討論。
第一,勞動者初次上班或者因工外出受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屬于此種假設的情形有:其一,勞動者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事故。其二,勞動者受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
就第一種情形而言,是否認定為工傷應以《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第15條第(二)項規定為根據,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職工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但可定性為“準勞動者”,以此求得成文法律的根據。至于其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酗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則依《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在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不是機動車所致,而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那么,他的請求權根據就不是《工傷保險條例》,而是《民法通則》或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就第二種情形而言,盡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履行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成就,但勞動者因受用人單位指派臨時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則應依不同情形而定:其一,如果勞動者連續不間斷地執行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應視為勞動用工提前發生,在此情形下發生的傷害事故應認定為工傷。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二,如果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是基于委托代理產生,那么,由此發生的他人侵權行為,應依《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請求的,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適當補償,也符合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2條的規定。
第二,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建立實質上講就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開始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那么,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未實際發生前,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這在合同法理論上被稱為“預期違約”。其基本含義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由于這種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并給對方造成損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上述問題的法律規制主要有如下規范性法律文件:
其一,《勞動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法中的“依法”是指《民法通則》等。
其三,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其四,《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上述事實雖然為勞動法所規定,但從內容上看顯然屬于民事法律規范的內容,體現了勞動法規范的私法特性。
應該說,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尚未建立之情形。不論是權利救濟還是法律責任承擔都應以民事法律規范為根據。其中,一方當事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給對方造成損害,應是識別法律責任的關鍵。另外,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尚未建立,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之情形,仍應依上述勞動法規范為識別依據。
總之,立法技術本身決定了法律條文的設計采“歸納”方法,同時,司法性格決定了法律條文的適用采“演繹”方法。所以,對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的識別,應立足于上述兩個層面上的分析。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15
公司:
員工:
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1、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勞動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
2、公司支付員工工資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員工的社會保險繳納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4、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繳納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同時根據您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按照《民法典》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元人民幣。
5、員工同意公司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員工離職當月工資及補償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乙方。
6、勞動合同解除后,員工仍有義務對在公司工作期間接觸到的,公司在設計、技術、管理、勞資、財務、客戶關系、客戶名單等方面的商業秘密信息嚴格保密。未經公司書面允許,員工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幫助第三方獲取、使用、傳播公司的商業秘密。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自公司與員工雙方簽署后生效。
9、員工是在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協議內容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的,員工對協議內容無異議。
公司: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員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解除 篇16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及其它一切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就解除勞動關系,經與乙方協商,根據乙方要求對乙方自入職之日起至解除勞動關系止的標準工資差額與加班工資差額及與之相關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補償(如有)、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高溫津貼、帶薪年休假工資、休假工資、住房公積金補償及一切其它甲方因與乙方建立勞動關系而應當由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義務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前述款項,甲方在 前支付完畢。
2、本協議生效后,乙方對以下事項作出承諾:
乙方確認:本協議生效之日,甲方已經依照法律規定向乙方支付了全部的標準工資、加班費、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帶薪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休假工資履行了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方面及住房公積金方面應盡的義務、承擔了一切其它因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用人單位方的義務。
乙方承諾:不得再就雙方因建立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勞動爭議以投訴、仲裁、訴訟等任何形式向任何部門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特別承諾,不得私自帶走在用人單位履行職務中所接觸的工資發放有關記錄資料,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用人單位工資發放的相關情況。乙方如有違反,按本協議2.3條向甲方承擔返還責任。
對于未依法辦理社保、住房公積金補償的補償、補辦問題,相關補償金、補辦費用已含在第一條的費用內,如今后乙方提出補辦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請求,則全部社保費用、住房公積金繳納款應由乙方承擔(包括單位及個人應承擔部分)。
3、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社保關系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解除。
4、如如何乙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有權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