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歷六○崇天歷
步交會
交終分:二十八萬八千一百七十七、秒四千二百七十七。
交終日:二十七、余二千二百四十七、秒四千二百七十七。
交中日:一十三、余六千四百一十八、秒七百三十八半。
朔差日:二、余三千三百七十一、秒五千七百二十三。
后限日:一、余一千六百八十五、秒七千八百六十一半。
望策:十四、余八千一百四、秒五十。
前限日:十二、余四千七百三十二、秒九千二百七十七。
交率:一百四十一。
交數:一千七百九十六。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度七十六分。
交象:九十度九十四。
半交:一百八十一度八十八。
陽歷食限:四千二百。
陽歷定法:四百二十。
陰歷食限:七千。
陰歷定法:七百。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置天正十一月朔積分,以交終分秒去之,不盡,滿樞法為日,不滿為余秒,即天正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及望入交:因天正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余秒,求次朔,以朔差日及余秒加之;求望,以望策及余秒加之:滿交終日及余秒皆去之,即次朔及望加時所入。若以經朔、望小余減之,即各得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夜半入交:因經朔、望夜半入交,若定朔、望大余有進退者,亦進退交日,不則因經為定,各得所求。
求次定朔夜半入交:各因前定朔夜半入交,大月加日二,小月加日一,余皆加八千三百四十二、秒五千七百二十三;若求次日,累加一日:滿交終日及余秒皆去之,即得次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時入交常日:置經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其朔、望入氣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即朔、望入交常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時入交定日:置其朔、望入轉朏朒定數,以交率乘之,如交數而一,所得,以朏減朒加入交常日余,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即朔、望加時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月行入陰陽歷:視其朔、望入交定日及余秒,在中日及余秒以下者為月在陽歷;如中日及余秒已上者,減去之,為月在陰歷。(凡入交定日,陽初陰末為交初,陰初陽末為交中。)
求朔望加時月入陰陽歷積度:置其月入陰陽歷日及余,(其余,先以一百乘之,樞法除為約分。)以九百九乘之,六十八除為度,不盡,退除為分,即朔、望加時月入陰陽歷積度及分。(其月在陽歷,即為入陽歷積度;月在陰歷,即為入陰歷積度。)
求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置入陰陽歷積度及分,如交象以下為在少象;已上,覆減半交,余為入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以五因之,用減一千一十,余,以老少象度及分乘之,八十四而一,列于上位;又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如半象以下為在初限;已上,減去半象,余為入末限。置初、末限底及分于上,列半象度及分于下,以上減下,余以乘上,四十而一,所得,初限以減,末限以加,上位滿百為度,不滿為分,即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數及分。
求食定余:置定朔小余,如半法以下覆加半法,余為午前分;已上,減去半法,余為午后分。置午前、后分于上,列半法于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午前以三萬一千七百七十除,午后以一萬三千八百八十五除之,各為時差。午前以減、午后以加定朔小余,各為食定小余。以時差加午前、后分,為午前、后定分。(其月食,直以定望小余便為食定小余。)
求日月食甚辰刻:置食定小余,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進一位,刻法除之為刻,不滿為刻分。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
求氣差:置其朔中積,滿二至限去之,余在一象以下為在初;已上,覆減二至限,余為在末。皆自相乘,進二位,滿二百三十六除之,用減三千五百三十三,為氣差。以乘距午定分,半晝分而一,所得以減氣差,為定數。(春分后,交初以減,交中以加;秋分后,交初以加,交中以減。)
求刻差:置其朔中積,滿二至限去之,余,列二至限于下,以上減下,余以乘上,進二位,滿二百三十六除之,為刻差以乘距午定分,四因之,樞法而一,為定數。冬至后食甚在午前,夏至后食甚在午后。交初以加,交中以減。冬至后食甚在午后,夏至后食甚在午前。(交初以加,交中以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