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歷十二○紀(jì)元歷
崇寧《紀(jì)元歷》
演紀(jì)上元上章執(zhí)徐之歲,距元符三年庚辰,歲積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算;至崇寧五年丙戌,歲積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六算。
步氣朔第一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期實: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二十六。
朔實:二十一萬五千二百七十八。
歲周:三百六十五日、余一千七百七十六。
氣策:一十五、余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朔策:二十九、余三千八百六十八。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余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中盈分: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朔虛分:三千四百二十二。
沒限:五千六百九十七少。
旬周:四十三萬七千四百。
紀(jì)法:六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距所求積年,以期實乘之,為天正冬至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日法而一為大余,不盡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余。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氣策加之,(四分之一為少,之二為半,之三為太。如滿秒母,收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大余盈紀(jì)法乃去之。)去命如前,即次氣日辰及余。
求天正經(jīng)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為天正閏余;用減氣積分,余為天正十一月經(jīng)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日法而一為大余,不盡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jīng)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經(jīng)日:置天正經(jīng)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jīng)日辰及余。
求沒日:置有沒常氣小余,(凡常氣小余在沒限已上者,為有沒之氣。)六十乘之,用減四十四萬三千七百七十一,余滿六千三百七十一而一為日,不滿為余。命日起其氣初日辰,算外,即為氣內(nèi)沒日辰。
求滅日:置有滅經(jīng)朔小余,(凡經(jīng)朔小余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三十乘之,滿朔虛分而一為日,不滿為余。命日起其月經(jīng)朔日辰,算外,即為月內(nèi)滅日辰。
步發(fā)斂
候策:五、余五百三十、秒五十五。
卦策:六、余六百三十七、秒六。
土王策:三、余三百一十八、秒三十三。
歲閏:七萬九千二百九十。
月閏:六千六百七半。
閏限:二十萬八千六百七十半。
辰法:一千二百一十五。
半辰法:六百七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秒法:六十。
求七十二候:各置中節(jié)大、小余命之,為初候;以候策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六十四卦:各置中氣大、小余命之,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辟卦用事日;又加之,得諸侯內(nèi)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之,得十有二節(jié)之初諸侯外卦用事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復(fù)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節(jié)大、小余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余,即其季土始用事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七十二候及卦目(與前歷同。)
求中氣去經(jīng)朔:置天正閏余,以月閏累加之,滿日法為閏日,不滿為余,即其月中氣去經(jīng)朔日算。因求卦候者,各以卦、候策依次累加減之,(中氣前減,中氣后加。)各得其月卦、候去經(jīng)朔日算。
求發(fā)斂加時:置所求小余,倍之,如辰法而一為辰數(shù),不滿,五因之,如刻法而一為刻,不盡為分。命辰數(shù)起子正,算外,即各得加時所在辰、刻及分。(如半辰數(shù),即命起子初。)
步日躔
周天分:二億一千三百一萬八千一十七。
歲差:七千九百三十七。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約分二十五、秒七十二。
象限:九十一、約分三十一、秒九。
乘法:一百一十九。
除法: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
求每日盈縮分先后數(shù):置所求盈縮分,以乘法乘之,如除法而一,為其氣中平率;與后氣中平率相減,為合差;半合差,加減其氣中平率,為初、末泛率。(至后加為初、減為末,分后減為初、加為末。)又以乘法乘合差,如除法而一,為日差;半日差,加減初、末泛率,為初、末定率。(至后減初加末,分后加初減末。)以日差累加減其氣初定率,為每日盈縮分;(至后減,分后加。)各以每日盈縮分加減氣下先后數(shù)。(冬至后,積盈為先,在縮減之;夏至后,積縮為后,在盈減之。其分、至前一氣,無后氣相減,皆因前氣合差為其氣合差。余依前術(shù),求朏朒仿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