⒎2維護財產權 導學案
(3)分配原則:
(1)一般均等原則――一般情況下,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2)協商原則――特殊情況下,繼承人協商同意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也可以不均等。
(3)照顧原則――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或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給予照顧;
(4)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傳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
3、遺囑繼承的特點和有效性
(1)特點:在遺囑繼承中誰能接受遺產,接受的份額多少,是由遺囑人的意愿來確定的,不受繼承順序的限制。
(2)遺囑的有效性:
a、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b、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c、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d、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 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有什么不同?
(1)繼承方式不同
法定繼承:按法律規定直接獲得繼承權
遺囑繼承:根據被繼承人所立的有效遺囑獲得繼承權
(2)繼承順序不同
法定繼承:受繼承順序的限制
遺囑繼承:不受繼承順序的限制。
(3)分配方式不同
法定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少一般平均分配遺產;
遺囑繼承:遺囑人可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其他繼承人被排除在外。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六)以案說法
1、張某上有八旬老母和一個姐姐,妻子早逝,下有二子一女,大兒子和女兒都已成家。小兒子先天癡呆,生活不能自理。張某省吃儉用積攢了8萬元存款和一些珍貴藏書。但張某體弱多病,生活自理困難,大兒子嫌負擔重,以工作忙為借口不予照顧,女兒把父親接回家悉心照顧。幾年后,張某去世,生前留下有效遺囑,將藏書留給姐姐。
請問:(1)張某的遺產有哪些?分配遺產時用什么繼承方式?
(2)誰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假如你是法官此案將如何判決?
2、畫家葉某有兩個女兒,但女兒出嫁后從未回家照看過父親。于是葉某請了一位保姆,照顧自已的生活。葉某去世前立下遺囑,將百萬遺產贈給保姆。葉某去世后,他的兩個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遺產。
請問:保姆能拿到百萬遺產嗎?葉某去世前立下遺囑,將百萬遺產贈給保姆是什么行為?
3、李某生有一子一女,妻子已逝,大女兒已成家,小兒子只有12歲。李某積攢了20萬元存款,幾年后,李某去世,生前留下有效遺囑,將20萬元留給小兒子。在處分遺產時,大女兒說,自己的弟弟還小,不具有繼承權,所有財產應該歸她所有。請問:
(1)大女兒的說法對嗎?未成年人有財產繼承權嗎?
(2)未成年人獲得財產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當未成年人的財產繼承權受到侵害時該怎么辦呢?
六、小結本節課的內容。
1、合法財產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2、合法財產繼承權(法定繼承,遺囑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