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為什么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教案
教學目標
認知目標
通過教學,幫助學生了解我國憲法關于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的規定是什么;對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有充分、準確的認識;知道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憲法。
能力目標
能從內容規定、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說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能在憲法和普通法律的對比中、在對問題的探究中,理解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充分理解和認識了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和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基礎上,能正確理解為什么憲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
思想覺悟目標
通過對憲法為什么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這個問題的初步探究,在思想上能樹立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的觀念。進而能產生進一步學習憲法的愿望,增強憲法至上的觀念。
教學重點
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是本節課的重點。
教學過程
導入 新課
請同學們閱讀本課的框題,并把它們列在筆記本上。
投影: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憲法為什么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憲法是最高的行為準則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簡要說明這三個框題的內在聯系)
第—框題是全課的基礎,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才決定了憲法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也決定了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而后兩框題的內容又都是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的具體體現。
下面我們先來學習第一個大問題。
講授新課
1、憲法為什么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板書)
課本材料:《法律家族聚會》
請同學們閱讀課本,看看法律家族都有哪些成員。為了弄清這些成員在其家族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們請其中幾位作自我介紹。
(請6位學生分別以旁白、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的角色,朗讀教材楷體字部分)
提問:憲法與其他法律有什么不同呢?其何以成為家族的“龍頭老大”呢?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憲法是國家的總章程,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因為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而其他法律只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問題。那么什么是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呢?
1.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板書)
(1)憲法對我國國家性質的規定(板書)
提起國徽,同學們的腦海中馬上就會浮現出它的圖案畫面,那么你們知道這些圖案分別象征什么嗎?
國徽圖案分別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谷穗。其中齒輪和谷穗象征著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國旗上的五星代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人民大團結,整個畫面鮮明地表現了新中國的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這一國家性質在憲法第一條第—款中作了明確的規定。
(2)憲法對我國國家根本制度的規定(板書)
憲法總綱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國家制度實質上是關于國家政權掌握在誰手里的問題。在我們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社會主義制度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人民群眾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為保障人民民主,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保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堅持對破壞人民民主、損害人民利益的極少數敵對分子實行專政。
因此,我們每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堅持社會主義制度不動搖,并同反對和動搖社會主義制度的錯誤思潮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進行堅決的斗爭。
(3)憲法對我國國家根本任務的規定(板書)
憲法序言中明確規定了全黨和全國人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根本任務和偉大歷史使命:“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人類社會的生存、發展和變革,歸根到底是由生產力的發展所決定的,只有在發展生產力的基礎上才能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在我國現階段就表現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只有完成這一偉大任務,才能徹底擺脫貧困落后,徹底擺脫愚昧,實現經濟現代化、民主政治現代化和人的精神文明的現代化,才能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這是符合國情、深得民心的,并且也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指明了方向。
(4)憲法還規定了國家生活中其他的根本問題(板書)
除以上根本問題外,憲法還規定了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標志等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憲法總綱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體現了國家的權力屬于人民這一原則。人民通過民主選舉選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來統一行使國家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體現了我國的國家性質(人民民主專政),它是建立其他國家管理制度的基礎。它可以創制各種制度,制定各種法律。其他制度和國家機關的產生,都必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又如,國家的經濟制度。(復習第三課有關內容)
再如,國旗、國徽,這是國家的標志。憲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五星紅旗是我國的象征,代表著我們偉大祖國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權和尊嚴,五星紅旗飄揚在偉大祖國的上空,象征著國家的獨立和領土的完整。我們每個公民都必須尊敬它、愛護它,維護國旗的尊嚴,這是每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應盡的神圣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它既是中國人民革命歷史的剪影和記錄,又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權性質的反映。在國內,它象征著國家和民族的尊嚴,顯示著社會主義祖國的統一和完整;在國外,它顯示著主權國家的崇高地位,不受任何外來勢力的干擾和侮辱。因此,每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應真城地尊重它、愛護它,捍衛它的尊嚴。
在《法律家族聚會》這幅圖片中,我們看到刑法等基本法律緊緊圍坐在憲法周圍,它們為何這樣密切呢?
2.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板書)
任何國家的法律制度,除憲法外,還有許多其他的法律。我國也是—樣。憲法同其他法律綜合起來,構成了我國的法律體系。憲法同普通法律之間有什么樣的聯系呢?人們形象地把憲法叫做“母法”,而把普通法律叫做“子法”。那么,應如何理解這“母子”關系呢?
(1)什么是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約束力和強制力(板書)
前面已經說明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這些規定是大的原則、大的框架,但還需要以這些大原則為依據逐步制定一個—個的普通法律,對各種問題作全面的、具體的規定。因此,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板書)
包含兩層意思:
第—層意思是,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如: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后,立即在1787年頒布憲法,而美國后來的大量立法,都是根據這部憲法制定的。我們國家也是如此。1949年先有共同綱領,這是一部臨時憲法,然后才據此而頒布了婚姻法、土地法、工會法等。1954年,我國有了正式憲法以后的一切法律都是根據憲法來制定的。前幾課中我們所了解的刑法、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等等,無一不是以憲法為依據和基礎而制定的,是把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各項規定加以具體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從而保證憲法精神乃至具體條款的貫徹實施。
如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刑法總則第一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在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規定:
(投影)
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下面請同學們迅速地查閱—下前面幾課中哪兒出現過憲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在憲法基礎上普通法律作出了哪些相應的具體規定。(第三課、第四課、第五課中都有所體現)
憲法既然是母法,就應該賦予她“母親”的尊嚴。憲法規定的根本問題都是最高原則,其他法律的內容一律不許同憲法相違背。如有違背、抵觸,其他法律應該修正或者被宣布無效。
第二層意思,普通法律不能和憲法相抵觸,否則要被撤銷和宣布無效。
以上說明了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憲法同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請同學們觀察教材上的圖示《法律體系金字塔》,思考并回答這幅圖的含義。目的是加深對“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認識。
(引導學生回答,說明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憲法是法律的法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憲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板書)
(1)憲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更為嚴格的原因(板書)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因此制定和修改憲法是極其嚴肅的事情。如:憲法的變動勢必會引起—系列普通法律隨之而作必要的修改。所以,保護憲法的穩定性非常重要。如果必須要作出修改,那要比修改其他法律更加嚴格地依照法律程序進行。
(2)目的是保障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使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健康發展(板書)
我國現行憲法共修改了三次。
第一次:(1988年)
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次:(1993年)
修改內容共涉及九條,要點有:
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堅持改革開放”等提法寫進憲法序言;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用“國有經濟”、“國有企業”取代“國營經濟”、“國營企業”;刪去“農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確立“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法律地位;將縣級人大每屆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
第三次:(1999年)
主要有六處修改:
強調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把“鄧小平理論”、“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進國家根本大法;增加“依法治國”條款;提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概念;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的“雙層經營體制”;個體和私營經濟從“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確定為“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反革命活動”的提法被“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所取代。
(3)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有關規定(見教材142頁)
制定
修改
憲法
普通法律
憲法
普通法律
由國家成立專門委員會起草,提交全國人大通過
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
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才可以提出議案,并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多數才能通過
全國人大主席團、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全國人大的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都可以提出法律修正案;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教師歸納、強調:
總之,因為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嚴于普通發律,所以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標出教材上的黑體字,并要求學生充分理解,準確記憶)
(4)我國現行憲法頒布的時間和內容構成(板書)
(閱讀教材楷體字部分)
教師講授:
1949年我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時有必要制定一部國家的根本大法。但當時由于種種原因,還不具備完善的制定憲法的條件,因此,1949年9月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并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就成了新中國建立初期的根本大法。在建國初期,它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1954年頒布的憲法,是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實施的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這部憲法,是適應我國當時的具體條件,適應我國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需要制定的。這部憲法對當時我國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到1956年已基本完成,相應的有些條文也失去了作用。
1975年憲法,是在“文革”中由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通過的。“左”的指導思想貫穿其中,致使條文之間相互脫節,語言文字含混不清。
1978年憲法,是在粉碎“四人幫”—年多之后,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當時,我們黨在如何確定正確的指導思想方面,還處在一個徘徊的時期,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所以1978年憲法并不完善。由于1978年憲法不能適應我國新的歷史時期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1978年憲法進行全面修改。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新憲法總結了一百多年來人民革命斗爭的歷史經驗和建國三十多年來的歷史經驗,肯定了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巨大成果,鞏固了我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偉大變革和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取得的光輝成就。新憲法是—部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長期穩定的憲法。它是新中國成立以后的第四部憲法,是我國建國以來最完善的一部憲法。
我國現行憲法由序言和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首都四章構成。其中,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原來憲法的第三章,現在移到了國家機構之前,與第一章總綱緊靠,這一變化反映了我國人民在國家中的主人翁地位的加強,同時也體現了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機構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有力工具。
小結
本節課的中心內容是: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閱讀教材邊欄“名人名言”)毛澤東說:“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國家的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