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婚姻關系中的權利
導入 新課:
案例:《為求門當戶對,局長夫婦逼死兒子和女友》(詳見擴展資料)
學生分析:為什么兩個年輕人原本正常的戀愛,卻使兩個家庭家破人亡?
分析方向:封建殘余思想的影響,舊的門第觀念作祟,使局長夫婦干涉兒子的婚姻自由權利。
(師):那么,什么是婚姻自由?法律如何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這就是我們這節課要了解的問題。
第十課 公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板書)
(板書)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板書)
學生結合上面所述案例,總結什么是婚姻自由,教師歸納。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允許任何人強制和干涉。我國憲法和婚姻法都把婚姻自由列為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
小辯論:不能實行離婚自由VS必須實行離婚自由
學生通過辯論明確以下認識:實行離婚自由確實使一些家庭分為兩半,尤其給孩子的心靈造成很大的傷害。但是,如果不實行離婚自由,就會使一些家庭繼續其搖搖欲墜的局面,家庭里同樣沒有溫暖,沒有快樂,當事人和孩子都會陷入痛苦之中。而離婚,使他們還有機會重新組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因此,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兩者是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是統一的、缺一不可的。
二、結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板書)
學生閱讀教材,了解結婚的條件和結婚的程序。
討論:1、為什么要實行一夫一妻制?
2、為什么禁止近親結婚,某些特殊疾病患者也禁止結婚?
3、在農村,有的父母給孩子訂了娃娃親,有的男女雙方父母大擺酒席,宴請賓客,宣布兩人結婚。這兩種“婚姻”是否為法律所承認?
通過討論,學生進一步了解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三、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板書)
電影《香魂女》片段或電影《劉巧兒》片段
學生通過電影內容,分析包辦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給人帶來的不幸。通過教材上的案例,說明這些行為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
四、禁止重婚(板書)
分析案例:全國首例公訴重婚案宣判 北京一重婚者被判刑1年
2002年6月10日,首例公訴重婚案在西城法院宣判,被告人王炳權、陳儉莉犯重婚罪,二人的婚姻無效,王炳權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陳儉莉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1987年10月,王炳權與余長鳳自愿登記結婚,并于第二年生有一子。王炳權在沒有與余長鳳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于1999年5月起與陳儉莉在本市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于2000年1月生有一女。
法院認為,王炳權、陳儉莉明知一方已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已構成重婚罪。宣判后,王炳權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而余長鳳則淚流滿面,她認為對王炳權、陳儉莉的判決太輕,要申請抗訴。
一起重婚案就這樣釀成了悲劇性的結局。王炳權面臨著坐牢;余長鳳與兒子的撫養費還是沒有著落,又要流落街頭;陳儉莉與兩歲多的女兒也面臨衣食無著的生活。
討論:你如何看社會上的“包二奶”現象?
通過分析和討論,學生了解到重婚給家庭帶來的不幸。“包二奶”現象是一種事實上的重婚納妾現象,是對女性的不尊重,是封建思想的返潮,也是違法行為。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必須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小結:通過這節課的學習,我們知道,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但也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法律為了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