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4、教育部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行政法規、重要規章制度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對各類幼兒園實行分類管理,向有關部門提出對幼兒園收費標準的意見;負責幼兒園園長、教師的培養培訓,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制度;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與衛生部門合作,共同開展0至6歲嬰幼兒家長的科學育兒指導。
衛生部門負責擬訂有關幼兒園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制度,監督和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業務工作,負責對0至6歲嬰幼兒家長進行兒童衛生保健、飲食營養、生長發育等方面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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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公辦幼兒園收費意見,按照收費管理權限,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民辦幼兒園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辦園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收費管理部門備案并公示。
建設部門和規劃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在城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幼兒園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鎮改造和城市小區建設過程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兒園。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調動各種資源興辦學前教育,可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的辦法舉辦幼兒園。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興辦的幼兒園,由開發商與小區業主等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商議幼兒園的經營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民政部門要把發展學前教育作為城市社區教育的重要內容,與教育部門共同探索依托社區發展學前教育的管理機制和有關政策,做好公民個人舉辦幼兒園的法人登記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好幼兒教師參加社會保險,保障幼兒教師隊伍的穩定及其合法權益。
編制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制定幼兒園教職工的編制標準,做好幼兒園的事業法人注冊登記工作。
充分發揮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和婦聯組織的作用,推動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三、完善經費投人體制,多渠道籌措經費,保障學前教育健康發展
5、繼續堅持“誰辦園誰出錢,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建立財政支持、舉辦者投資、幼兒家長繳費、社會捐資、幼兒園自籌等多元投資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長。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要保障公辦幼兒園正常運轉,保證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保證實驗幼兒園建設和師資培訓等業務活動正常進行,扶持和發展經濟欠發達農村地區的學前教育事業。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要安排發展學前教育的經資,主要用于鄉鎮中心幼兒園的建設和幼兒教師工資的發放。
6、企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個人舉辦的幼兒園,由舉辦單位或個人負責籌措園舍建筑、設備購置、內部配套建設、教職工工資福利以及正常的辦公等所需要的經費。
7、采取措施確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動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對社會福利機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中的適齡兒童,幼兒園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照顧,有關費用予以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