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19、實行幼兒園園長、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實行持證上崗。省教育部門負責制定幼兒園園長及教師的任職資格標準及認定辦法。幼兒園園長和教師的資格由縣級教育部門認定,報市教育部門備案。要實行教師聘任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幼兒園主辦單位必須招聘具有任職資格的園長、教師,對不符合任職資格的園長、教師,由主辦單位予以調整。幼兒園可招聘團定編定崗分流的中小學教師,經過學前教育培訓后到幼兒園任教。
20、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依法保障幼兒教師在進修培訓、評選先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穩定幼兒教師隊伍。
七、加強領導,保證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順利進行
21、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建立學前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學前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把學前教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
22、各級教育部門要配備專兼職行政管理、教研科研和督導人員,負責對當地學前教育的指導和管理。
23、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優惠政策,保證幼兒園的公用事業費(煤、水、電、供熱、房租等費用)按中小學的標準收繳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按照中小學校建議減免費用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24、建立學前教育督導制度,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制定學前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標準,把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幼兒教育質量、幼兒教育經費投入與籌措、幼兒教師待遇等列入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內容,積極開展對學前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項督導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部門要定期對各類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進行督導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