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獎懲制度
1.獎勵制度:(1)在招商引資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根據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政策給予經濟獎勵。(2)為幼兒園建設爭取贊助資金,成績突出者給予適當的獎勵。(3)對見義勇為、拾金不昧受到社會表彰等師德高尚的給予適當獎勵。(4)對有重大發明創造或其它特殊功績者,除幼兒園獎勵外,還要上報主管部門嘉獎。(5)教職工獲得重獎,應根據受獎層次在適當會議上或者園報上宣布,同時以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6)園領導批準參加對口自學考試、函授學習者,待取得畢業證書后報銷80%學費。(7)符合以下條件的,參照《考核細則》或《績效分配方案》給予獎勵:①在省、市、局系統以及園內各類競賽、觀摩活動中獲獎者。②在全國、省、市級刊物中發表論文或文章以及各級各類論文評比中獲獎者。③承擔班主任工作和超工作量代班者。④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工作者的。⑤立項課題結題或獲獎的。⑥承擔編輯出版書籍者。⑦獲得省特級教師、市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教壇新秀等骨干教師榮譽稱號者。2.扣罰制度:有下列情形的,根據《績效考核辦法》給予處罰:(1)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家長或相關單位人員饋贈、宴請的工作人員。(2)有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現象的工作人員。(3)工作期間與同事發生無原則糾紛,造成不良影響的。(4)政治和業務學習、升旗儀式、會議、集體備課等集體活動無故缺席、遲到、早退。曠職、上班遲到、早退以及有事假、病假的工作人員均給予績效扣罰。(5)上班串崗、離崗,值幼兒午睡班有睡覺現象的。(6)未按規定操作工作流程,發生教學事故現象的,如未備課,未按計劃組織活動,活動時接聽手機,上班時上網購物、聊天、玩游戲等。(7)發生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