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三 志第五
今《授時歷》以至元辛巳為元,所用之數,一本諸天,秒而分,分而刻,刻而日,皆以百為率,比之他歷積年日法,推演附會,出于人為者,為得自然。
或曰:“昔人謂建歷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后定日法,法定然后度周天以定分至,然則歷之有積年日法尚矣。自黃帝以來,諸歷轉相祖述,殆七八十家,未聞舍此而能成者。今一切削去,無乃昧于本原,而考求未得其方歟?”是殆不然。晉杜預有云:“治歷者,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前代演積之法,不過為合驗天耳。今以舊歷頗疏,乃命厘正,法之不密,在所必更,奚暇踵故習哉。遂取漢以來諸歷積年日法及行用年數,具列于后,仍附演積數法,以釋或者之疑。
《三統歷》(西漢太初元年丁丑鄧平造,行一百八十八年,至東漢元和乙酉,后天七十八刻。)
積年,十一四萬四千五百一十一。
日法,八十一。
《四分歷》,(東漢元和二年乙酉編䜣)造,行一百二十一年,至建安丙戌,后天七刻。)
積年,一萬五百六十一。
日法,四。
《乾象歷》(建安十一年丙戌劉洪造,行三十一年,魏景初丁巳,后天七刻。)
積年,八千四百五十二。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景初歷》(魏景初元年丁巳楊偉造,行二百六年,至宋元嘉癸未,先天五十刻。)
積年,五千八十九。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元嘉歷》(宋元嘉二十年癸未何承天造,行二十年,至大明七年癸卯,先天五十刻。)
積年,六千五百四十一。
日法,七百五十二。
《大明歷》(宋大明七年癸卯宋祖沖之造,行五十八年,至魏正光辛丑,后天二十九刻。)
積年,五萬二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正光歷》(后魏正光二年辛丑李業興造,行一十九年,至興和庚申,先天十三刻。)
積年,一十六萬八千五百九。
日法,七萬四千九百五十二。
《興和歷》(興和二年庚申李業興造,行一十年,至齊天保庚午,先天九十九刻。)
積年,二十萬四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二十萬八千五百三十。
《天保歷》(北齊天保元年庚午宋景業造,行一十七年,至周天和丙戌,后天一日八十七刻。)
積年,一十一萬一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二萬三千六百六十。
《天和歷》(后周天和元年丙戌甄鸞造,行一十三年,至大象己亥,先天四十刻。)
積年,八十七萬六千五百七。
日法,二萬三千四百六十。
《大象歷》(大象元年己亥馬顯造,行五年,至隋開皇甲辰,后天十刻。)
積年,四萬二千二百五十五。
日法,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
《開皇歷》(隋開皇四年甲辰張賓造,行二十四年,至大業戊辰,后天七刻。)
積年,四百一十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七。
日法,一十萬二千九百六十。
《大業歷》(大業四年戊辰張胄玄造,行一十一年,至唐武德己卯,后天七刻。)
積年,一百四十二萬八千三百一十七。
日法,一千一百四十四。
《戊寅歷》(唐武德二年己卯道士傅仁均造,行四十六年,至麟德乙丑,后天四十七刻。)
積年,一十六萬五千三。
日法,一萬三千六。
《麟德歷》(麟德二年乙丑李淳風造,行六十三年,至開元戊辰,后天一十二刻。)
積年,二十七萬四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三百四十。
《大衍歷》(開元十六年戊辰僧一行造,行三十四年,至寶應壬寅,先天一十三刻。)
積年,九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九十七。
日法,三千四十。
《五紀歷》(寶應元年壬寅郭獻之造,行二十三年,至貞元乙丑,后天二十四刻。)
積年,二十七萬四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三百四十。
《貞元歷》(貞元元年乙丑徐承嗣造,行三十七年,至長慶壬寅,先天十五刻。)
積年,四十萬三千三百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