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人格尊嚴》教案
四、教學中存在的疑問:
1、人格尊嚴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肖像權,姓名權等,使學生很容易對其認識只限
于書上提及的權利,當出現籠統人格尊嚴權學生就不知如何判定了。
2、一方面維權意識薄弱是社會現狀,較多老師或家長由于方法不當出現侵權行為,另一方面我們又引導學生重視,維護自己人格尊嚴,怎么引導學生更好的維權 難道是法律途徑。
3、學生之間的玩笑話,如稱某同學為“小黑”“豬豬”,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或認為是昵稱,或認為是侮辱,此類的情況往往讓學生難界定。
附錄:
1、新聞:廣州一家韓國公司女老板,為了懲罰遲到的中方雇員,竟令中方雇員向她集體下跪,以滿足她的虐待淫威心理。大多數中方雇員為了一份有限的薪水,做出了犧牲人格的尊嚴和民族氣節而向惡人下跪的選擇。這當中,只有一名從河南來的打工青年,毅然做出了辭職不跪的義舉,令韓國女老板目瞪口呆,淫威之心頓減。這位河南打工青年的行動受到了所有知情者的高度稱贊。很快,另一家中國公司破格錄用了這位錚錚硬骨的男子漢。
2、五大案件
案件一:報社侵犯了小陸的肖像權嗎 (教材p37)
案件二:某網站舉辦"評選歌壇十大丑星"的活動(作業本p18)
案件三:街頭偶遇(小偷被打,中學生出面制止)(教材p39)
案件四:未經許可使用劉翔跨欄鏡頭作廣告封面
(未經許可使用跨欄鏡頭,劉翔為肖像權索賠125萬)
案件五:在90年代一部熱門電視劇《過把癮》一個鏡頭:“江珊”跟“王志文”說:“我父親年青時,就是因為這個女人指向了一個路邊群眾(賣冰棍的老太太),而拋棄了我和媽媽,這也是為什么這么多年來我沒去看他的原因(現今其父親重病在床,無人理睬)!本褪沁@么一指后來老太太的兒子把《過把癮》劇組告上了法庭,因其侵犯了老人的肖像權,名譽權。
案件的評判:
案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現實生活中的刑事偵查拍照,新聞攝影以及反映社會上不道德和違法行為的現場拍照等,從法律上不能視為侵犯肖像權。但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報社在刊登此類照片時,最好用“虛化”的方式將當事人的面部作一些保護性處理。
案件二:侵犯了這位歌星的名譽權和肖像權。為了保護公民的肖像不被丑化或非法利用,法律確認公民的肖像權。我國法律還保護公民名譽權不受侵害,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案件三:小偷被抓后挨打是生活中常見的事,很多人認為是理所當然,是正義的表現。但法律規定,犯了罪的人也是國家公民,也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任何人對公民的法外施暴都是非法行為。
3、小品內容(自編)
小良因為以他人的名義畫丑化老師的肖像圖,受到老師的批評,并罰寫5000字的檢查,個別同學知道了這件事生,在背后議論紛紛,指指點點,他的好朋友也因此將他以前畫過誰的丑化圖都透露出去了,這更是雪上加霜,原本以為回家可以透透氣,結果是父親的痛打,因為老師早已將事情通報給了家長了,可憐的小良左思右想很是郁悶:“為什么會這樣?”
4、作品《讓生命化蛹為蝶》(教參p113)
5、音樂《秋日私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