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幼兒園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
四、《幼兒園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工作規程》中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 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規程”第三章“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第12條: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制度。
第13~20條,明確規定了幼兒園應當制定有關制度,對在園幼兒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對幼兒進行 安全教育。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須遵守的法規。
第六章“幼兒園的工作人員”第41條是獎懲條款。如果教職工在安全、衛生、保健等方面出現失職,顯然 適用本條的罰則。
第八章“幼兒園與幼兒家庭”第47條規定: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 環境,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教育幼兒的知識,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
五、《幼兒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3 條: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在幼兒全面發展教育中,幼兒體育始終是第一位的,而幼兒體育中首要的內容是安全、衛生、自我保護意 識與能力的教育與培養。
第三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 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生活 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由本條可見,《民法》中雖 未明確規定幼兒園為幼兒的監護人,但幼兒園卻承擔著類似監護的職責。
第16、17、18、20、21條都明確具體地強調了幼兒園在幼兒安全衛生方面應盡的職責。
第五章,是獎、罰則,幼教工作者也必須了解。
六、國家教委文件中的有關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文件《關于改進和加強學前班管理的意見》(國家教委教基[1991]8 號)中規定:“學 前班應執行國家有關幼兒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薄拔椅▏医涛┗A教育司擬訂的《 學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試行稿)可做為指導學前班保育與教育工作的依據!
以上的法律條文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