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職工大會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幼兒園教職工大會工作實施細則(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園改革和發展,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人民滿意的幼兒園,加強幼兒園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實現教職工大會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根據上級有關教代會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我園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構。
第三條 教代會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引導教職工樹立正確的教育思想,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加強幼兒園民主管理,是幼兒園黨組織、行政和工會的共同責任。教代會接受幼兒園黨組織的領導,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工作。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持幼兒園園長行使規定的職權;園長應當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幼兒園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第五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聽取幼兒園園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幼兒園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劃、年度財務工作報告、教育教學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審議通過教職工聘任合同制和園內結構工資制實施方案、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實施細則,教職工獎懲、考核辦法,勞動紀律管理制度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三 、審議決定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 、園長及幼兒園行政干部要定期向教代會做述職報告,實行園務公開。教代會對幼兒園行政領導干部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通過平時的監督進行評議。可以根據評議的結果、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表揚、批評和獎懲建議。
第七條 教代會根據自身職權范圍,針對幼兒園和教職工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確定中心議題。教代會對某些議題的審議研究,可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或提出意見、建議。
第八條 教代會應當保證園長負責制的貫徹執行。要支持園長行使職權,動員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完成幼兒園的各項任務。
第九條 教代會在審議決定有關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園長決策有不同意見時,應及時同園長交換意見,協商解決;如意見不能統一,園長應暫緩執行,在廣泛征求意見后復議;必要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教育工會。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以班組為單位,根據工種按分配名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構成應有廣泛代表性,要體現以教師為主體,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幼兒園教職工(包括領導干部)均得通過選舉成為正式代表參加教代會。教職工代表根據工作內容組成代表小組,推選組長。
幼兒園黨、政、工主要領導一般應是教代會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相關單位,參加選舉。
據需要可邀請幼兒園有關領導干部、工會干部、教職工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教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