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職工大會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換本單位的代表。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 在教代會召開前,要主動深入到教職工中去,聽取大家意見,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二、 在教代會開會期間,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各項議題的討論,充分發表意見;
三、 在教代會閉會期間,受教代會委托,可以參加關于幼兒園執行教代會決議、決定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教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或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 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密切聯系群眾,代表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完成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做好教職工群眾的工作;
三、 模范遵守幼兒園的規章制度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與操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應在幼兒園黨組織的領導下,工會負責具體工作。
一、教代會代表的選舉。
㈠、教代會代表條件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認真貫徹教育方針,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積極推進素質教育,教學能力強,工作業績突出;
3、熱愛教代會、工會工作,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幼兒園的知識和參政議政能力;
3、關心幼兒園利益,有主人翁責任感,顧全大局,辦事公道;
4、積極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熱心為群眾說話辦事,密切聯系群眾,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
5、自覺遵守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㈡、教職工代表占教職工比例:領導15%的比例、中層干部15%,教師70%的比例選舉代表。
㈢、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代表資格審查,確定正式代表名單。對代表資格審查的內容包括:
1、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條件;
2、選出的代表是否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序;
3、選出的代表是否符合分配的名額和要求的代表結構;
4、選舉過程中是否有不正當的行為。
代表審查的結果,在本屆第一次代表大會的預備會上向代表報告,并認定代表資格結論。
㈣、教職工代表的撤換和增補。教職工代表調離本園、退休,代表資格自行停止;被開除公職或留園查看的,其代表資格自被開除公職或留園察看之日起自行停止;失去群眾信任的代表、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由單位進行撤換。因以上原因造成教職工代表缺額的,可按照缺額數進行增補或更換。
㈤、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是指邀請沒有當選為正式代表的幼兒園黨政工團的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
特邀代表,一般是幼兒園內的各主要負責人、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代表,也可邀請上級黨政機關、總工會和教育工會的負責人出席。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均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確定教代會的中心議題。教代會的議題,是列入教代會議程,提交教代會審議的各種議案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