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釋文
〔一七〕服膺 「服」上原衍「見受」二字,據正文刪。
〔一八〕妻以夫為天 按:正文作「夫者妻之天也」。
〔一九〕扆者 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扆者」,詳下釋文,乃解「或宿侍旒扆」語意,蓋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二0〕其如繼先代之後 「其如」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其如」,詳其上下語意相連,今予合併。
〔二一〕到貞觀改為加役流 「貞」原避宋諱作「正」,「加」原脫,今據正文改補。
〔二二〕祝網 原作小字,與前條「覃」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祝網」。詳下釋文,所解者亦為「祝網」,非「覃」條所能包容,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二三〕生禮死事 原作「以生禮事死」,蓋涉釋文而誤。今據正文刪改。按:正文此語乃引禮記雜記鄭注,鄭注即為「生禮死事」。
〔二四〕附籍 原作「附籍者」,今據原文刪「者」。
〔二五〕左降官 按:正文無「左降官」。
〔二六〕殯葬 按:正文無「殯葬」。
〔二七〕奔喪者 按:正文無「奔喪者」。
〔二八〕鉗 按:正文無「鉗」。
〔二九〕荒服(注)按三禮云 「荒服」下原衍「者」字,據正文刪!溉乖灐付,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三0〕被髮左衽 「左衽」原脫,據文化本附釋文補。
〔三一〕齠齔 按:正文無「齠齔」,有「未齔」。
〔三二〕準禮仍為不孝 原脫。按:詳其下釋意,與上條「忿恨」無涉,乃解正文中「準禮仍為不孝」一語,蓋屬「釋尚在而遺標字者」,今據補。
〔三三〕凊七正切省息井切哂失忍切 「凊」、「省」、「哂」原為大字,各自成條。按:正文無「凊」、「省」、「哂」,此蓋音解「準禮仍為不孝」條釋文中「冬溫夏凊,昏定晨省」及「笑不至哂」,乃「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三四〕邸店 按:此原在「駝」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蠲」條上。
〔三五〕蹶音厥中竹中切 原「蹶」及上「中」字均作大字,各自成條。按:正文無「蹶」、「中」,此蓋音解「甲弩」條釋文中「以蹶張」、「中且深」,誤為析出。今予合併。
〔三六〕如左右相對是名昭穆 「右」原脫,文不可解。按:上云左昭右穆,則昭穆左右相對,今據補。
〔三七〕復除 「復」上原衍「今」字,據正文刪。按:其下釋文亦僅解「復除」二字。
〔三八〕借貣 正文「貣」作「貸」。按:「貸」、「貣」通假。
〔三九〕長官 「長官」原誤倒,據正文乙。
〔四0〕為首 原作小字,與「長官」條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為首」,此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四一〕第二從第三從第四從 原作小字,與「駮正」條釋文相連為一條。按:詳其下釋文,乃解正文中「第二從」、「第三從」、「第四從」,與「駮正」義無涉,亦屬「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又,此原列「駮正」條後,今據正文次序移「見」條前。
〔四二〕見 按:此原在「長官」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關戍」條下。
〔四三〕挾私 按:此原在「關戍」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見」條下。
〔四四〕案省 按:此原在「尚書省」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挾私」條下。
〔四五〕下從(注)子用切 「子」原訛「于」,據文化本附釋文改。按:集韻「從」音「子用切」。又,「下從」原在「見」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案省」條下。
〔四六〕駮正(注)上兵角切謂以義駮難降使改正也難乃旦切 原作「駮正(注)上兵角切 官(注)謂以義駮難降使改正也 難(注)乃旦切」,分為三條。按:正文無「官」、「難」,詳其上下語義相連,皆釋「駮正」,「官」字顯衍,「難乃旦切」蓋音釋文中「以義駮難」,今刪併為一條。
〔四七〕省審 按:此原在「挾私」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駮正」條下。